王利卡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较强的实战能力,尤其擅长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件、集体土地征收案件、征收拆迁群体性案件、企业拆迁案件、养殖场拆迁、旧城改造更新纠纷、宅基地相关纠纷、强制拆除纠纷及违法建设纠纷案件。其凭借多年丰富的执业经验,在行政诉讼领域树立了卓越的专业形象,对各类复杂拆迁与行政争议案件有着独到的见解与解决方案。
这两天,发生在西安地铁上的一幕
持续引发热议
事件中
一女子疑似与他人发生争执后
被保安粗暴地拖出地铁
致使该女子衣服被扯坏
随着舆论不断发酵
8月31日,地铁方发布情况说明
9月1日,警方、妇联等
先后介入调查
尽管有了多方表态
但争议并未平息
“西安地铁回应女乘客被保安拖拽”
的微博话题阅读量
更是超过了13亿
有网友质疑,“两个人发生争执,不同时叫两个人下去协同解决,只叫女孩一个人下去?”“为啥在衣服已经扯破的情况下还在拖拽?”
也有网友表示,“如果真有严重问题,也应该是报警处理。保安粗暴的行为,超越了自己的权限。”
刚刚,西安发布处理通报:
西安轨交7人被处理
保安员尚不构成违法犯罪,责令对其停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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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0日“地铁保安拖拽女乘客”发生后,西安市高度重视,迅速成立由市纪委、市公安局组成的调查组,现将有关调查和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西安市公安局通报:8月30日16时55分,郭某(女)乘地铁三号线行至青龙寺站时,因其接打电话声音较大,对面乘客陈某提醒其注意言行,随即两人发生口角,并引发轻微肢体冲突。其间,地铁公司保安员陈某某到场制止双方冲突,并要求两人下车进行处理,郭某拒绝下车。因郭某持续大声吵闹,影响了地铁公共秩序,在车辆到达大雁塔站后,保安员陈某某强行拉拽郭某下车,造成郭某部分身体暴露。随后,郭某再次返回车厢,自行整理好衣服,未再与他人发生争执,于18时05分从丈八北路站自行离开。
经查,郭某在地铁车厢内大声吵闹,并与乘客陈某有轻微肢体冲突,扰乱地铁公共秩序;保安员陈某某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不冷静,方法简单粗暴,存在拖拽行为,造成恶劣影响。
根据目前调查掌握证据,乘客郭某、陈某扰乱地铁公共秩序的行为,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郭某、陈某不予治安处罚,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保安员陈某某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但尚不构成违法犯罪,责令其所属保安公司对其予以停职并依规调查处理;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对保安公司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市地铁运营分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做进一步处理。
西安市纪委监委通报:经西安市纪委监委调查,西安市轨道交通集团及其运营分公司在工作中服务群众意识不强;对相关人员教育培训不经常,日常监管存在漏洞,保安人员履行职责不文明不规范;事件发生后调查核实情况不深入不全面,工作作风不严不实,反思反省不深刻。给予西安市轨道交通集团及其运营分公司3名相关负责人党内警告处分,1名相关负责人调离工作岗位,2名相关负责人诫勉谈话,1名相关负责人谈话提醒。
工人日报评:拖拽女乘客至衣不蔽体,让文明与法治蒙羞
刺痛人们神经的,是一名女性在地铁站这样的公共场所,被拖拽到衣不蔽体、身体大面积裸露。这一幕不仅被不少围观者尽收眼底,还被录下视频发到了网上。
任何一名女性设身处地换位思考一下,应该都会觉得羞愧难当,且极有可能留下心理阴影。
西安地铁有关情况说明的微博下,已经有30多万条评论,诸多网友对保安的过分拖拽、暴力“执法”提出质疑,同时认为地铁方面避重就轻,把过错都推给了女乘客,却拿不出女乘客“与部分乘客产生肢体冲突”“严重影响车厢内乘车秩序”的实锤。
事实真相还要等警方的调查、还原。但有些道理和法律常识,这里有必要说一说。
首先要明确的是,现代法治没有“羞辱刑”。一个“影响乘车秩序”的人,不管其在车厢里干了什么伤天害理的事情,对其的处理都应该由专业的人、有权限的人去做,并且这种处理方式要在法律和规定的框架内。没有哪一条法律和规定支持,扰乱公共秩序的人,可以被随意撕扯衣物、触碰身体敏感部位。
当然,如果事出紧急、不立即采取便会造成严重后果甚至人员伤亡之类,保安可以出手。问题是,现场的情况有没有紧急、紧迫到这种程度?如果没有,那么这种“制服”就要讲究分寸和尺度。
其次,我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足见对人格尊严的重视与维护。而西安地铁里发生的这一幕,不仅让当事人羞愧难当,也让围观者颇感尴尬,甚至可能会让整个西安市的文明都跟着背锅。
再有,保安,作为地铁里维持秩序的人,其职责和权限是什么、遇到不同的突发状况要怎么办、遇到乘客间的纠纷该怎么处理。龚先生以为,其上岗前应该是经过了培训和学习的,因为“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营运、规范服务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之一。
尤其需要明确的一点,保安是没有执法权的,根据《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仅对阻碍屏蔽门(安全门)、车门开启与关闭或者非法拦截列车、强行上下列车等少数行为,有劝阻和制止的权利。对其他一些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有权处罚、处理的主体分别是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或公安机关,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我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保安员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此番事件中,不少公众将被拖拽的女性视为弱势群体和受害者,对涉事保安施以恶意揣测和“有罪推定”。实际上,保安并不是什么强势群体,某种角度上,其有些行为极有可能是来不及思考之下的一种“临场发挥”。真正应该追问的是,地铁方面对应急处理是否重视,对员工的培训是否到位,是否清楚明白地告知、教会了保安:什么事情可以自己做,什么时候应该求助警方,其工作的权限、分寸、注意事项是什么,怎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地铁的运营秩序与安全。
进而言之,无论对保安、对女乘客,还是对围观群众,都不必也不应以最大的恶意去揣测。真正应该记取的是,如此有辱体面、让文明和法治蒙羞、让城市脸上无光的事情,坚决不能再发生。
面对突发状况、棘手问题,怎样做更得当,怎样做才不会让矛盾升级、不会带来“二次伤害”甚至成为舆情事件,如何回应舆情——对这些,所有城市公共场所维持秩序的相关人员,都应有所反思。
不合法。
拖拽乘客的行为带有一定强制性。
依据国务院颁布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20修订)》第二十九条,保安在维持公共秩序时,对于发生在服务区域内、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如果地铁乘客发生言语争执或者有肢体接触,保安只能进行劝阻,进行必要的防卫,防卫措施不应该超出必要限度。
保安对于劝阻不了的行为,只能采取报警措施,由警察来处置。
保安没有权力对乘客采取强制措施。
《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2020年修订)》第七十条对实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或者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行为的处置权力进行了规定,即,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有权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铁保安为保安公司聘用员工,地铁的安保业务由地铁运营单位外包给保安公司。
保安不属于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没有任何执法权。
即便是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也只有罚款权,没有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权力。
《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2020年修订)》规定,对于阻碍屏蔽门(安全门)、车门开启与关闭或者非法拦截列车、强行上下列车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和制止。
这种劝阻和制止也应当在必要的范围内,达到停止不法行为的程序即可,比如将乘客与屏蔽门、车门隔开,而不是强行拖拽乘客。
只有公安机关有权对违反《治安处罚法》或《刑法》的行为采取执法措施。
保安不享有执法权,保安维护公共秩序的行为不能违法。
西安地铁保安拖拽女乘客违法吗?
8月30日,网络上曝出一则视频,视频部分内容显示,陕西西安一地铁保安,暴力拖拽女乘客,致使其衣不蔽体。
该事件在网上引起热议。
西安市发布通报,公布了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和纪检监察机关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保安停职,7人被处理!
西安市公安局通报称,根据目前调查掌握证据,乘客郭某、陈某扰乱地铁公共秩序的行为,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
对郭某、陈某不予治安处罚,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
保安员陈某某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但尚不构成违法犯罪,责令其所属保安公司对其予以停职并依规调查处理;
在西安市纪委监委通报中,可以看到,西安市轨道交通集团及其运营分公司3名相关负责人被处以警告处分,1名相关负责人调离工作岗位,2名相关负责人诫勉谈话,1名相关负责人谈话提醒。
事情的经过究竟如何?我们一起来看看
官方调查显示,郭某(女乘客)乘坐地铁三号线至青龙站时,因其打电话声音比较大,对面乘客提醒其注意言行,随即两人发生口角,在车厢大声吵闹,并引发了轻微肢体冲突。
保安陈某某发现后立即制止,要求两人下车处理,但郭某拒绝下车,随即保安员陈某某强行拉拽郭某下车,造成郭某部分身体暴露。
随后,郭某折返车厢,自行整理好衣物,未再与他人发生争执,从丈八北路站自行离开。
通过网络热传的视频中,可以发现多处细节,其中,该名男乘客站在车厢里大声说把她抓起来,而女乘
不合法。
拖拽乘客的行为带有一定强制性。
依据国务院颁布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20修订)》第二十九条,保安在维持公共秩序时,对于发生在服务区域内、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如果地铁乘客发生言语争执或者有肢体接触,保安只能进行劝阻,进行必要的防卫,防卫措施不应该超出必要限度。
保安对于劝阻不了的行为,只能采取报警措施,由警察来处置。
保安没有权力对乘客采取强制措施。
《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2020年修订)》第七十条对实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或者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行为的处置权力进行了规定,即,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有权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铁保安为保安公司聘用员工,地铁的安保业务由地铁运营单位外包给保安公司。
保安不属于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没有任何执法权。
即便是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也只有罚款权,没有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权力。
《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2020年修订)》规定,对于阻碍屏蔽门(安全门)、车门开启与关闭或者非法拦截列车、强行上下列车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和制止。
这种劝阻和制止也应当在必要的范围内,达到停止不法行为的程序即可,比如将乘客与屏蔽门、车门隔开,而不是强行拖拽乘客。
只有公安机关有权对违反《治安处罚法》或《刑法》的行为采取执法措施。
保安不享有执法权,保安维护公共秩序的行为不能违法。
法律分析:
地铁的安检员不算执法人员,是安全运输管理监管人员,可以对违反安全操作规章制度的人员查处或举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
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
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第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
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
地方性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第十三条 国务院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四条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地方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
(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
(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十八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招用符合保安员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并与被招用的保安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需要定期对保安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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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西安拆迁保安吃饭,保安拖拽乘客合法吗?
内容审核:王利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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