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念平律师团队新疆胜诉案例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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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0年8月21日,因解决a市某城市道路提升改造项目需要,a市办事处作出《关于征收a市西公园东门北侧房屋决定公告》,原告在公园东门北侧合法拥有商服用房,用于经营使用,被纳入此征收范围。

  因补偿安置事宜尚未协商一致,原告至今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 偿安置协议,房屋也由原告正常经营使用。

  自2020年10月 份起,为了达到迫使原告搬迁的目的,a市办事处即组织人员陆续对原告房屋采取断暖、断水、堵路的方式逼迫原告搬迁,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产生活,侵害了原告的正常居住权。

  杨念平律师团队接案后迅速采取行动,保障了当事人的基本正常供水、取暖及正常通行。

  在征收过程中,征收主体在未依法给予被征收人补偿之前,应当保障被征收人基本居住条件,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而不能通过以停水、停暖等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方式达到搬迁的目的。

  2、

  2020年8月21日,a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征收a市西公园东门北侧房屋决 定公告》,因解决西一路城市道路提升改造项目需要,原告的商服用房被纳入征收范围。因补偿安置事宜尚未协商一致,原告至今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房屋也由原告正常经营使用。

  当事人并不认可a市征收方作出《关于征收a市西公园东门北侧房屋决定公告》积极进行证据留存的同时,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杨念平律师。

  杨念平律师团队代理案件后发现a市征收方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虽然表明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也可选择产权实物安置补偿,但并未明确具体条件和内容,实际上剥夺了未签订拆迁协议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权利,且未规定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违反相关规定。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财产权和知情权等

  在杨念平律师团队的积极争取下,最终,确认被告a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8月21日作出《关于征收a市西公园东门北侧房屋决定公告》的程序违法;

  责令被告a市人民政府对《a市西公园东门北 侧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中涉及征收与补偿安置方式、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的事项采取补救措施。

  3、

  2017年因该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当事人与b区征收办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但该房屋目前尚未被征收。

  杨念平团队在了解到当事人的一些困惑后,指导当事人于2021年12月16日向米东区征收办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其位于b区的房屋于2017年签署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签订该补偿协议时所需要的全部资料,包含房屋评估报告或房屋测量单等。

  2022年2月9日,b区征收办作出了《关于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以当事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书》内容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未通过审核,当事人房屋测绘、评估结果均存在错误需要重新调整为由,表示无法向其提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书》、房屋评估报告单、房屋测量单。

  当事人积极上诉,最终法院判决b区征收办向当事人公开其申请公开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书》《房屋评估报告单》《房屋测量单》。

  4、

  当事人有一砖混结构住宅,位于c市某家属区内。用地面积141.75平方米,建筑面积108.25平方米。因c市项目建设需要,当事人上述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并于2020年1月18日给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事实阐述并不清晰,当事人不认可补偿决定的内容,提起诉讼。

  杨念平律师团队接案后调查发现,c市征收方评估报告载明日期,竟早于房屋征收决定之日,且在征收决定下发后,才迟迟给出了房屋核实认定结果书。行政行为程序存在明显违法。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c市征收方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当事人的权益得以维护。

  5、

  2018年10月31日,d区征收办与当事人就位于d区的房屋签订了《d区城内老城区改造项目征收与补偿协议书》。因《协议书》签订后,d区征收办未履行《协议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遂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d区征收办履行《协议书》支付征收补偿款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过渡费等费用。

  过程中,d区征收办于2021年7月 26日作出《变更协议决定书》,将双方签订的《协议书》补偿项目及数额进行变更。

  2021年9月,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d区征收办作出的《变更协议决定书》,一审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支持了d区征收办变更协议决定书的合理性。

  杨念平律师团队接案后,将诉状递至d区中级人民法院,继续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最终,在杨念平律师团队的努力与当事人的高度配合下,中院裁决撤销d区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并指令下级法院继续审理。

  杨念平律师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团队督导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

  教育背景:

  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

  荣誉与评价:

  《中国律师》特约撰稿人和评论员

  2013 年,被《方圆律政》评为拆迁律师界的 “花木兰”

  2014 年,中央电视台教育频道《置业法眼》主讲嘉宾

  2018 年,《中国法律年鉴》推荐的中国当代百位优秀律师

  2018 年,参与《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向人大常委提出议案

  2019 年,中央电视台《谈事说理》主讲嘉宾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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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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