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试点,全国宅基地改革第二轮试点县市最新政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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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姗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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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 主要执业领域为征地拆迁纠纷 擅长办理房屋征收补偿类案件。

主要执业领域为征地拆迁纠纷,参与办理了多起房屋征收补偿类案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掌握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在处理案件中,能将法律理论与现实案件完美的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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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国宅基地改革第二轮试点县市最新政策内容

全国宅基地改革第二轮试点县市最新政策内容主要围绕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具体政策内容如下:

1)宅基地制度改革的主要方向

1. 完善土地征收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此轮宅基地改革将继续缩小土地征收范围,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并完善对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2. 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

改革旨在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并明确入市范围途径,以激活农村土地资源的市场活力。

3. 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

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的机制,同时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以简化流程,提高效率。

2)宅基地申请的具体材料要求

1. 建房户需提交使用宅基地或生产经营性用地的申请,这是基础申请材料。

2. 需填写《个人建房用地审批呈报表》或《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呈报表》,以明确用地意图。

3. 村、组需履行张榜公布的证明材料,以确保用地申请的公开透明。

4. 若属城镇规划区范围内,还需提供城建规划部门的审查意见或用地规划许可证。

5. 违法用地需附处理结案材料及落实情况,以证明已纠正违法行为。

6. 占用耕地的,需提供耕地占用税缴费凭证,以确保耕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3)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

全国共选取了104个县(市、区)作为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试点,包括但不限于北京市昌平区、大兴区,天津市静海区、蓟州区等,旨在通过试点探索更高效的宅基地管理模式,依法保护国家、集体的宅基地所有权,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强化土地权属管理,防止非法转让和侵占。

4)2021年农村宅基地的最新政策强调

1. 非农业户口不能在农村建住宅

宅基地是农民基于村集体成员身份的私产,非农业户口人员不得回村建房,体现了宅基地的集体所有性质。

2. 非村庄居民不能选择宅基地建房

强调了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组织,非村集体成员无权购买或选择宅基地,保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权益。

3. 实施“一户一宅”政策

自2021年起,各地农村推行“一户一宅”政策,超出规定面积的宅基地将被村集体收回或按标准收费,具体标准由各省市制定,以促进宅基地的合理利用。

二、新一轮宅基地改革试点内容

新一轮宅基地改革试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将进一步厘清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之间的关系,明确各自权能,形成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平等保护的格局。这意味着宅基地的权益将更加明确,农民对宅基地的权益保障将更为完善。

2)宅基地的分配、流转、抵押、退出、使用、收益、审批、监管等制度

改革试点将探索完善宅基地分配、流转、抵押、退出、使用、收益、审批、监管等制度的方法路径。例如,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同时,试点地区将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退出机制,以优化宅基地资源的配置和利用效率。

3)宅基地的申请、审批和使用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宅基地的申请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还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4)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

针对农户宅基地取得困难、利用粗放、退出不畅等问题,试点地区将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区域户有所居的多种实现形式。对因历史原因形成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等情况,将探索实行有偿使用。

5)宅基地审批制度改革

改革试点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民主管理作用,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提高审批效率,方便群众办事。同时,建立健全审批台账报送制度,加强宅基地和农房建设全程监管,制定完善农房建设施工标准和安全规范。

6)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

国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以提高宅基地的使用效益。

新一轮宅基地改革试点内容涵盖了宅基地的权益保障、分配、流转、审批、监管等多个方面,旨在通过制度创新优化宅基地资源配置,推动农村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三、拆迁补偿增值税政策中国税务报

拆迁补偿款一般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具体分析如下:

1. 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拆迁过程中,单位或个人因土地被政府收回(包括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而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本质上属于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因此免征增值税。

2. 特殊情况说明:如果企业或个人在拆迁过程中取得的款项并非因土地使用权归还,而是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等其他应税行为所得,如企业自行将厂房等不动产转让给第三方获得的款项,则不属于拆迁补偿的范畴,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即使取得了免税的拆迁补偿款,如果企业在后续有其他的应税销售行为,如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等,也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3. 其他税种处理:除增值税外,拆迁补偿款还可能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和印花税等税种。但根据相关政策,符合条件的拆迁补偿款在这些税种上也可能享受免税或优惠政策。例如,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等。

四、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 增值税

企业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通常因政策性搬迁获得的补偿收入免征增值税,但涉及其他应税行为则需按规定缴纳。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增值税免征情况

1. 土地使用权归还:

-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及相关公告,企业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而取得的收入,包括土地补偿、地上建筑物补偿等,免征增值税。

- 法规原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 企业在享受此免征政策时,应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作为凭证。

2. 不动产拆迁补偿:

- 若企业因政策性拆迁而取得的不动产补偿收入,同样属于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而取得的收入,因此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应税情况

1. 自行转让拆迁所得:

- 如果企业自行转让因拆迁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等,并取得相应收入,那么应按照销售不动产或货物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 具体税率和计税方法依据不动产或货物的取得时间、类型以及纳税人的身份(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而定。例如,一般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可能适用9%的税率。

2. 存货与设备处理:

- 企业在搬迁过程中处置存货,属于正常的销售货物行为,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 对于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处置,根据购进时间、是否抵扣过进项税额等因素,适用不同的税率和计税方法。例如,若设备购进时已抵扣进项税额,则销售时按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3. 特殊情况:

- 如拆迁过程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权置换等特殊交易形式,也需根据具体的交易实质和税收政策来确定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三、注意事项

1. 税务申报与缴纳:

- 企业在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或进行应税行为时,应妥善保管相关的费用凭证和资料,以备税务机关的检查和核实。

- 按时进行税务申报和缴纳,遵守税收法规和政策规定。

2. 其他税种考虑:

- 除了增值税外,企业政策性搬迁还可能涉及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等其他税种。

- 企业应全面考虑各税种的税务处理,合理规划税务策略,以减轻税收负担并确保合规性。例如,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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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新一轮宅基地改革试点内容,拆迁补偿增值税政策中国税务报

内容审核:王姗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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