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丽芬律师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系北京市最早专注从事征地拆迁业务领域的律师之一,熟知北京及周边地区征拆案件的谈判习惯和补偿政策。自2006年起在征地拆迁法律领域深耕,目前已近20年,其独立或合作办理相关案件超2000件,涵盖直管/自管公房、私房/宅基地、企业厂房、承租房屋及集体土地征收等多种类型,尤其在处理企业拆迁与住宅房屋拆迁方面成果显著,成功为数千位被征收人维护合法权益。
拆迁户是否在扶贫范围内,这个问题涉及两个主要方面:拆迁补偿和扶贫政策。以下是对这两个方面的详细分析:
一、拆迁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拆迁户在房屋被征收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这些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此外,市、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扶贫政策
扶贫政策主要是针对贫困户的,旨在帮助他们脱贫致富。贫困户的认定通常基于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如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生活水平等。已脱贫户虽然曾经属于贫困户,但脱贫后就不再享受扶贫政策的相关待遇。
对于拆迁户来说,他们是否属于贫困户,能否享受扶贫政策,主要取决于他们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是否符合贫困户的认定标准。如果拆迁户在拆迁前就已经是贫困户,并且拆迁后仍未脱贫,那么他们当然可以继续享受扶贫政策的相关待遇。如果拆迁户在拆迁前并非贫困户,那么他们就不能因拆迁而直接成为扶贫政策的对象。
综上所述,拆迁户是否在扶贫范围内,主要取决于他们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是否符合贫困户的认定标准。拆迁补偿和扶贫政策是两个相对独立的领域,拆迁户有权获得拆迁补偿,但并不意味着他们自动成为扶贫政策的对象。
法律分析:
不可以的。
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一、扶贫搬迁是属于征地拆迁吗
不一样的。
首先,两者的目的不同。
一般的征地拆迁,其目的经常是为了某些出于“公共利益”的项目建设。
而易地扶贫搬迁则不同,其目的是为了改善贫困人口的生活质量,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至于搬迁后留下来的土地,则并非一定是为了项目建设,有时候可以用来填补土地增减挂钩的指标。
其次,征地拆迁具有强制性,而易地扶贫搬迁带有一定的自愿性。
正如前文所说,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老百姓的房屋,征地拆迁是国家实施的征收行为,其本身具有强制性,被征收人往往只能对征收补偿的多少提出异议,而很难对是否征收提出异议。
而易地扶贫搬迁则不同,其本质是个惠民工程,如果以强硬的手段去进行民生工程,那是与理不符的,也是与国家政策相违背的。
最后,两者的补偿存在区别。
征地拆迁的补偿一般只有两种选择,一种是货币补偿,另一种是产权调换补偿。
而易地扶贫搬迁过程中的补偿,实际上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补偿,而应当算作政府的“福利”,比较常见的包括房屋易地安置和工作生活安置。
因此,在易地扶贫过程中的拆迁,其补偿一般不如征地拆迁。
但是即便如此,政府也不能以此为借口,肆意降低贫困人口应得的“福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易地扶贫搬迁原则
易地扶贫搬迁以政府主民,群众自愿为原则。
易地扶贫搬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不搞强迫性命令。
也就是说易地扶贫搬迁要完全尊重老百姓,而征地拆迁则是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强制。
如果在易地扶贫搬迁中存在欺骗老百姓的情形,大家可以直接拒绝搬迁。
地区居住的其他农户,虽然不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如果自愿搬迁,也可以共享政府在集中安置区建设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享受这一优惠政策。
法律分析:
扶贫搬迁后政府会给搬迁人安排新的住房,所以搬迁后的原住房一般会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被搬迁者不再享有该住房。
法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二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国务院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法律分析:
不可以的。
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法律主观:
签了扶贫搬迁不拆旧房不可以。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依照规定订立扶贫搬迁协议,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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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马丽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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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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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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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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