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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案例:即使房屋存在权属争议问题也不能违法强拆基本案情黄某华是天津市某村的村民。2002年,黄某华从案外人杨某芬、王某来(杨某芬的前夫)手中购买了一处位于该村的房屋,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2008年,该房屋被纳入征收项目范围,但由于多种原因,黄某华一直未与征收部门签署安置补偿协议。2020年3月31日街道办事处在未告知黄某华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黄某华随后多次提起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以确认房屋买卖协议的有效性和拆除行为的违法性。经过多轮诉讼,黄某华最终获得了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有效的民事判决,并据此再次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胡家园街道办事处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双方观点
黄某华认为,自己是涉案房屋的合法所有者,从未与任何征收部门签署安置补偿协议,也未获得安置补偿。街道办事处在无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且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对涉案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街道办观点:
街道办事处辩称,涉案房屋存在权属争议,严重影响了城市化进程和土地规划利用。他们根据涉案房屋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房屋所有人,按照正常的拆迁程序与房屋权利人杨某芬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认证书》,并告知了相关权益人进行协商或诉讼解决权属争议。因此,其认为拆除行为合法,且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裁判结果
确认街道办事处于2020年3月31日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裁判理由
(1)起诉期限问题:扣除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期限后,黄某华自知道被诉行政行为至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未超过一年的法定起诉期限。
(2)拆除程序问题:根据《某区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及相关通告的要求,应在拆迁人与原告就涉案房屋协商一致并签订《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情况下,对涉案房屋实施拆除。街道办在未与原告签订协议、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就拆除了涉案房屋,行政程序违法。
(3)权属争议问题:即使涉案房屋的权属存在争议,街道办也应按照相关规定通知原告并经过公证后拆除。而街道办在仅有杨某芬一方确认的情况下,未经公证就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认证书》,并拆除了涉案房屋,违反了相关规定。
街道办主张为维护国家利益而拆除涉案房屋,但法院认为,即使为推动被征收土地的利用,也应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处理,街道办直接对涉案房屋实施拆除明显不妥。
温馨提示
在涉及房屋征收和拆迁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对于被拆迁人来说,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和文件,及时寻求法律援助;对于拆迁人来说,要尊重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拆迁和补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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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有关于强拆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法律分析:
8个成片项目,针对成片项目2018年上半年5个项目,包括:
阳光里、北海里、合兴里、东宿舍、东孙台实现结片;下半年3个项目,包括:
汪庄子、郑庄子、振中路实现基本净地;加快鲁山道小二楼拆迁进度,同时推动工业大学周边棚户区、红旗巷项目尽快启动征收工作,统筹实施零散点项目,具备条件的在2018年全部启动。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强制拆迁违反物权法,我国《物权法》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强制拆迁是否违法
强制拆迁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违法的,所以是否合法,要依据具体的情况而定,按法律的规定强制拆迁的,才是属于合法的行为。
我国法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政府是否可以强制拆迁
政府组织拆迁属于行政强制行为,根据《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政府作出行政强制行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此,政府不可以组织强制拆迁,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强制拆迁是否属于犯罪
强制拆迁可以构成犯罪。
1.因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是玩忽职守造成恶性强拆事件的发生,可能构成渎职罪。
这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第397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政府官员直接进入被征收人房屋进行强制拆迁的可能构成非法入侵住宅罪。
这是指未经允许非法进入他人住宅或经要求退出无故拒不退出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3.因政府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及其家人的人身受到伤害的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这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4.因政府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的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这是指故意非法地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275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房屋强制拆迁是否合法
房屋强制拆迁不合法,我国法律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行政部门是否可以强制拆迁
(一)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强拆;(二)对于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组织强拆;(三)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四)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经过司法诉讼,已产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组织强拆。
除以上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实施房屋强拆。
法律分析:
民法典有关于强拆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强拆决定合法性问题认定要根据法律适用程序而定,由法院作出判决强拆的就是合法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规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合法强拆需要履行的程序
第一,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
第二,这时房屋征收部门会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送达给被征收人;
第三,被征收人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
第四,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准予执行裁定;
不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不准予执行裁定。
第六,强拆既可以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实践中大多数情况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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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天津房屋拆迁纠纷,民法典关于强拆的规定 法律问题
内容审核:贾波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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