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如何谈,如何同领导谈农村房子拆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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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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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民商诉讼 刑事案件 征地拆迁

彭诚律师,2001年进入律师行业,开始在北京众意达律师事务所执业,之后分别在北京三信律师事务所、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执业并成为合伙人,现执业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在明所执业年限最长的资深律师之一。

农村拆迁如何谈,如何同领导谈农村房子拆迁政策

一、如何同领导谈农村房子拆迁政策

与领导谈论农村房子拆迁政策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了解拆迁政策的基本框架

阐述拆迁政策的主要法律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

说明拆迁政策的目的,通常是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

二、明确拆迁补偿标准

详细介绍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和奖励性补偿费等各项补偿费用的计算方式和标准。

强调补偿应当公平、合理,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阐述拆迁流程和注意事项

描述拆迁流程,包括暂停公示、入户调查评估、内业计算、制定拆迁实施方案、申请拆迁许可证、发布拆迁公告等关键步骤。

提醒领导关注拆迁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和合规问题,如确保拆迁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避免程序违法等。

四、表达诉求和关切

在了解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向领导表达被拆迁农户的诉求和关切,如拆迁补偿是否公平合理、安置方案是否切实可行等。

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以促进拆迁政策的顺利实施和保障被拆迁农户的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阐述和交流,可以与领导就农村房子拆迁政策进行深入探讨,为政策的顺利实施和被拆迁农户的权益保障提供有力支持。

二、农村房屋拆迁问题

法律主观:

农村房屋拆迁 怎么安置,这在各地的标准有差异,以北京市为例,需要注意遵循以下安置标准:

1.拆迁补偿中认定的 宅基地面积 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

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

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但是,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可以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每户宅基地面积的控制标准,按照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确定的标准执行。

2.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以 房屋所有权证 标明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

本办法施行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但确由被拆迁人长期自住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属于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属于占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 或者 村民委员会 确定,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办法施行后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拆迁房屋时不予认定。

3.农村村民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且按照拆迁实施方案安置确有困难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但拆迁实施方案确定以另行审批宅基地的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的除外。

4.占地拆迁宅基地以外房屋的补偿,参照征地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

5.对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拆迁人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补偿、安置外,还应当适当补偿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

其中,征地拆迁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占地拆迁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备案。

6.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征地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占地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备案。

7.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成新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三、农村住房拆迁

法律分析: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四、农村拆房是中央的政策嘛

法律分析:

是。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包含: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社会保障费用、拆迁补偿费以及在法定授权范围内“积极探索‘留地’、‘留物业’、‘入股’等安置补偿途径”。

对被拆迁人在进行补偿时,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比例和家庭情况,给予一次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具体比例由各市县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五、农村房屋该怎么拆迁

法律主观:

农村房屋拆迁 怎么安置,这在各地的标准有差异,以北京市为例,需要注意遵循以下安置标准:

1.拆迁补偿中认定的 宅基地面积 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

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

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但是,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可以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每户宅基地面积的控制标准,按照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确定的标准执行。

2.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以 房屋所有权证 标明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

本办法施行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但确由被拆迁人长期自住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属于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属于占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 或者 村民委员会 确定,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办法施行后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拆迁房屋时不予认定。

3.农村村民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且按照拆迁实施方案安置确有困难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但拆迁实施方案确定以另行审批宅基地的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的除外。

4.占地拆迁宅基地以外房屋的补偿,参照征地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

5.对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拆迁人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补偿、安置外,还应当适当补偿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

其中,征地拆迁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占地拆迁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备案。

6.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征地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占地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备案。

7.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成新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六、农村拆迁怎么给房子

拆迁补偿金包括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和奖励性补偿费,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折旧程度和临时居住条件进行计算。

补偿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政策确定,计算公式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乘以宅基地面积再加上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法律分析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拓展延伸

农村房屋拆迁政策与实施探析

农村房屋拆迁问题一直备受关注,政策与实施是解决该问题的关键。

在农村房屋拆迁政策方面,政府应制定明确的政策,确保公平、公正的补偿标准,并加强对拆迁程序的监督,以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政府还应加强对拆迁资金的管理,确保拆迁补偿款及时足额发放。

在实施方面,需要建立健全的拆迁管理机制,加强拆迁队伍的培训和管理,确保拆迁过程中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此外,应加强与农民的沟通与协商,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确保拆迁过程中的公平性和民主性。

农村房屋拆迁问题涉及到农民的切身利益,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政策的完善和实施的规范,才能解决农村房屋拆迁问题,实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护,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结语

拆建单位按规定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各种补偿金,包括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和奖励性补偿费。

补偿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政策确定。

农村房屋拆迁问题需要政府制定明确政策,确保公平补偿,并加强监督和管理。

同时,与农民进行充分沟通与协商,尊重意愿,保障公平和民主。

只有通过完善政策和规范实施,才能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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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农村拆迁如何谈,农村房屋该怎么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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