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十余年,有深厚的法学功底。擅长处理房地产纠纷、征收拆迁纠纷、协议履行纠纷等行政诉讼、民商事诉讼类型案件,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法律专业能力强,能够精准判断委托人咨询的法律问题,专业细致地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擅长综合运用所有合法方式制定最直接、高效的解决方案,深知金杯银杯不如委托人口碑,法律专业服务得到委托人一致好评。
在关于房屋征收相关问题的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是否属于“共同居住人”往往是案件的焦点所在,怎么认定同住人便成为是否获得征收补偿利益的关键。知青、支内及其子女是我国社会变迁的特殊产物,那么这类群体返沪后面临房屋征收纠纷时应当如何分配征收补偿款?
政策背景“知青”专指曾在学校受过教育, 然后在20世纪50年代初至70年代末的“上山下乡”这个特殊政策之下, 由政府所组织的到农村或连续从事农业生产的那批青年人。知青回城后要解决住房困难只有在原有房屋上翻建或搭建阁楼。后来房屋旧改征收,如果按照一般标准认定能获得征收利益的同住人,许多知青就会因为房屋居住困难或家庭矛盾未实际居住而排除在能够取得征收补偿款的群体之外。知青回沪成为政府关注的重要议题,有关知青权益保障的政策也就陆续出台了。
律师观点因房屋征收所引起的纠纷中,有许多知青子女按照政策落户后面临房屋动迁的案例。关于知青子女按照政策落户是否属于同住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房居住权纠纷研讨会综述》载明,“除回沪知青子女等按政策回沪人员外,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无法定监护关系未成年人迁入户口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如允许他人子女为上学之便,将户口迁于公房,一般不应确认他人子女为同住人。”
由此可知,根据知青回沪政策等回沪的,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放弃居住权或曾享受过福利性房屋的情况下宜认定为同住人,享有公房动迁利益。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还需要考量迁入户口的性质、房屋来源等具体情况来判断知青子女或支内子女的同住人身份。通过检索案例,我们根据法院的判决结果总结了以下几种情况:
(一)若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因素没有实际居住或没有实际居住满一年,也是同住人
根据《上海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可见,居住满一年以上是判定同住人的条件之一,当然也是判定知青、支内职工及子女是同住人的被需具备条件之一。
但是如果涉案房屋面积小、居住条件有限,知青及其子女按政策落户,即使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因素未实际居住,法官也会结合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认定支内、知青或其子女为房屋同住人。
(二)他处购置商品房不影响同住人的认定
“无其他住房”中的住房应限定为福利性质的房屋,而他处购买的商品房不属于“他处有房”。同时还需要注意区别借房和购买商品房,知青、支持内职工及子女借房或购买商品房都不排除当事人的同住人资格,但是购买商品房后法院可能会认为其居住需求小于借房居住的其他家庭成员,可能在动迁补偿款分配上稍少于借房居住的家庭成员。
(三)户口迁入时出具承诺书,是否影响同住人身份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研讨会会议纪要》,家庭成员在征收之前就征收补偿利益的分割以家庭内部协议的方式预先作出约定,法院应尊重家庭成员之间的合意。如果该协议的确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那么双方应按承诺履行义务,当事人可能因协议而无法认定同住人身份。
在特殊情况下落户的是未成年人,通常由其父母为其代签。若父母做出的承诺书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利益,子女成年后可以主张协议无效,以保障自己应得的征收利益。遇到此类情况,法院会结合现实,考虑协议的签署是否存在胁迫等行为,对协议本身有无重大误解,是否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达,最终判断能否将该知青子女认定为同住人。
(四)知青子女基于帮助性质迁入户口,不是同住人
判断知青子女按照政策落户是否属于同住人,首先,判断其户口迁入是基于帮助性质还是其父亲原来的户口迁出地。其次,判断该房屋的来源是否和当事人有关系。比如,该知青子女直接将户口迁回其父母迁出户籍的房屋,其父母和该房屋来源有关,则可以认定为同住人。若回沪知青子女与房屋来源无关,户籍又落在亲戚处,而不是直接落在父母处,则这个落户行为一般认为是有血缘关系之人的帮助行为,不能代表居住权的让渡,知青子女就不能被认定为同住人。
(五)知青的子女并非一定享有征收份额
司法实践中,根据知青子女返沪政策户口迁回的当事人,由于其父母作为知青已经享有了征收补偿利益,子女的居住及安置问题应由其父母决定。因此,针对知青子女是否可以获得安置补偿利益须严格按照同住人或安置人员来认定,即便是知青子女也不一定享有征收份额。
法律分析:
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回沪知青及其子女的情况即符合该条件,属同住人的一种特殊情况,有权分得房屋安置补偿款。
但如果回沪知青及其子女在户籍迁入被拆迁房屋处时曾作出承诺,可以按承诺办理。
回沪知青曾经为家庭做出了巨大的牺牲,吃苦受累,国家依法保障其权益,享有动迁安置利益。
法律依据: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 拆迁人给予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
同住人是指“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屋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前面几期文章分享中,我们讨论了知青(子女)回沪后不能分得动迁利益的情形,今天我们以实际案例再来讨论一种特殊的情形,即知青(子女)回沪时迁入他处房屋后,再迁入原始关联房屋,是否还享有知青特权,是否仍然可以认定为同住人,分得动迁利益?
案件详情:
陈某4、陈某2、陈某1与案外人陈某某等系兄弟姐妹,忻某某(2007年5月过世)系其母。
陈某4与严某某系夫妻,陈5系其子,陈某6系陈5之子。
曹某某系陈某2之子。
陈3系陈某某之女,吴某某系陈3之女。
系争房屋系公有房屋,承租人为陈某1。
2020年9月,该房被列入征收范围。
征收时户籍在册人员为:
陈某1(户主),男,于1978年自江西省九江港公社迁入;
陈某4(知青),男,于1998年(离退休)自江西省XX公司迁入;
严某某(知青),女,于1998年(离退休)自江西省XX公司迁入;
陈3,女,于1982年自上海市新昌路房屋迁入;
陈5(知青子女回城落户上海市殷行路房屋),男,于1996年自上海市殷行路房屋迁入;
曹某某,男,于1999年(退伍)自福州市部队迁入;
陈某6,男,于2011年报出生;
吴某某,女,于2007年报出生;
陈某2(知青),女,于2009年(离退休)自江西省九江市迁入。
陈某4、严某某、陈5、陈某6为证明其为系争房屋同住人,提供陈某1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提交承租户名的变更申请书,记载:
“新昌路XXX弄XXX号二楼后楼7.5㎡、二层中厢阁10.8㎡。
原租赁户名忻某某在2007年5月19日死亡,现过户户名陈某1,保证按政策可以回沪亲属的居住使用权…;
同住人:
陈某4、严某某、陈5、陈3、曹某某”。
陈某1方对此表明其中陈某1、曹某某均非本人签名。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系争房屋被征收时,承租人为陈某1,陈某4、严某某、陈5、陈某6、陈某1、陈某2、曹某某、陈3、吴某某户籍均在内,且在内征收人员不符合居住困难户。
陈某4、严某某、陈某2为知青,根据国家政策户籍迁回系争房屋,本市他处未享受福利分房,应保障其对系争房屋的居住利益,故可以认定为共同居住人。
陈5为知青子女,但其依据知青子女回城政策迁入本市他处地址,户籍迁入系争房屋时已不符合知青子女回沪政策条件,且在此未实际居住一年以上,故不符合认定系争房屋同住人条件。
吴某某、陈某6系未成年人,报出生于系争房屋内但未实际居住,其居住利益由监护人予以保障,吴某某、陈某6均不予认定为同住人。
对于曹某某,其在系争房屋居住满一年以上,在系争房屋处入伍参军,在外未享受福利性房屋,为房屋同住人,符合征收利益分割条件。
关于陈3,除陈5对其同住人身份有异议外,其余当事人均予认可,陈某4、严某某、陈5、陈某6的诉讼请求亦按照承租人与同住人共计9人份额予以计算,视作对陈3同住人的确认。
结语:
在司法实践中,因为知青具有特殊的时代特性,所以在公房动迁中享有“特权”。
一般在知青(子女)未明确表示放弃公房居住权利的情况下,即使未实际居住,仍有权分得动迁利益。
但是在上述案例中,当事人虽然是按照知青(子女)回沪政策迁入上海市房屋,但因该房屋与当初迁出的房屋没有关联,视为对其迁出房屋居住权利的放弃,知青(子女)回沪的行为只能定性为“帮助性质”。
而当其户籍再重新转入与之迁出有关联的房屋,则不再享受知青特权,而应当严格按照同住人的要求进行审查。
总而言之,当涉及知青(子女)回沪时,应当对于当事人的情形进行综合考虑判断,多方收集相关证据,避免因证据不足而导致无法认定同住人,影响后续公房动迁利益的分割。
今天的内容,您记住了吗?我们下期再见。
朱建华律师团队专注于房屋动迁领域,欢迎与您的交流!
法律分析:
动迁同住人的认定要求:
1.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
2.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
3.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法律依据: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二)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与公有房屋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的个人和单位。
(三)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四)房屋使用人,是指实际占用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法律分析:
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回沪知青及其子女的情况即符合该条件,属同住人的一种特殊情况,有权分得房屋安置补偿款。
但如果回沪知青及其子女在户籍迁入被拆迁房屋处时曾作出承诺,可以按承诺办理。
回沪知青曾经为家庭做出了巨大的牺牲,吃苦受累,国家依法保障其权益,享有动迁安置利益。
法律依据: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 拆迁人给予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
同住人是指“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屋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上海被拆迁房屋的同住人应当认定为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人。
房屋征收部门应对产权人给予拆迁补偿,由产权人对同住人予以补偿或安置。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1、因房屋拆迁取得的房屋
2、因房屋拆迁取得的房屋免契税吗
3、因为拆迁
4、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
5、因拆迁补偿纠纷
6、拆迁导致房屋被损毁 赔偿标准
7、拆迁引发房产权属之争
8、被拆迁房屋
9、问题房屋拆迁
10、房屋拆迁原因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若因房屋拆迁等,上海房产征收律师||上海公房动迁中知青及支内子女同住人的认定标准总结”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若因房屋拆迁等,上海对知青回沪动迁安置
内容审核:王彤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补偿协议还没签,评估报告还没送达,搬迁通知先贴到了门上。对方说先搬进去再谈,过渡费照给。这话听着通情理,恰恰把顺序颠倒了。
材料往桌上一摊,事情就清楚了。有人的一叠纸里只有一张补偿方案,有人的文件袋里装着公告、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和快递回执,后一种人往往二十分钟就能把情况说明白,前一种人打完电话还得回去翻。房子拆迁律师咨询的效率,不在口才,在手上有没有东西。下面这六样,能带几样带几样,带不齐的就说清楚缺在哪。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