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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土地纠纷律师:如何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农民拥有法律赋予的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法定承包期限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承包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
对没有具体法律、政策为审理依据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人民法院应从维护承包人合法权益出发,根据现有的法律和政策的基本精神,妥善审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时,对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在法定承包期限内,除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其他一律不得收回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将外出务工农民的承包地发包给别的农户,外出务工农民请求收回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土地确权面积少了有什么影响
根据确权登记颁证应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规定,当实测的土地面积与原土地承包合同记载的土地面积数字有出入时,对实测面积,经公示无异议后据实确权登记。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对激发农业农村内在的发展活力,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促进农民收入稳定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二、农村土地是否可以继承
农村土地不可以继承,只能继承土地的使用权。
农村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个人没有所有权、不属于被继承人遗留的合法财产不能成为遗产故不能被继承,但对于农村土地上房屋可以合法继承。
承包地和宅基地都是归农民集体所有的,农民享有的只是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的使用权,并没有所有权,所以不存在继承一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在法定承包期限内,除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其他一律不得收回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将外出务工农民的承包地发包给别的农户,外出务工农民请求收回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解决途径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解决途径如下:
(1)协商。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2)调解。
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3)仲裁。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诉讼。
根据纠纷内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但是要在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内才可以继承。
承包期限届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
承包经营权与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的继承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实施。
法律分析: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解决,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五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农民拥有法律赋予的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法定承包期限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承包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
对没有具体法律、政策为审理依据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人民法院应从维护承包人合法权益出发,根据现有的法律和政策的基本精神,妥善审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时,对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在法定承包期限内,除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其他一律不得收回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将外出务工农民的承包地发包给别的农户,外出务工农民请求收回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土地确权面积少了有什么影响
根据确权登记颁证应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规定,当实测的土地面积与原土地承包合同记载的土地面积数字有出入时,对实测面积,经公示无异议后据实确权登记。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对激发农业农村内在的发展活力,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促进农民收入稳定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二、农村土地是否可以继承
农村土地不可以继承,只能继承土地的使用权。
农村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个人没有所有权、不属于被继承人遗留的合法财产不能成为遗产故不能被继承,但对于农村土地上房屋可以合法继承。
承包地和宅基地都是归农民集体所有的,农民享有的只是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的使用权,并没有所有权,所以不存在继承一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在法定承包期限内,除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其他一律不得收回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将外出务工农民的承包地发包给别的农户,外出务工农民请求收回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农民拥有法律赋予的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法定承包期限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承包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
对没有具体法律、政策为审理依据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人民法院应从维护承包人合法权益出发,根据现有的法律和政策的基本精神,妥善审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时,对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在法定承包期限内,除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其他一律不得收回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将外出务工农民的承包地发包给别的农户,外出务工农民请求收回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承包合同纠纷主要分为哪些方面
1、法律和政策的变化引起的纠纷
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进一步规定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而自80年代中期,我国很多地区根据国家政策实行的是“两田制”,即“责任田和口粮田”区分承包制度,导致村民要求及时收回责任田并按照家庭联产方式重新分配,而原来的承包合同没有到期,从而引发纠纷。
2、管理混乱引起的纠纷
农村干部素质相对较低,对土地承包不依法进行管理;
很多土地荒废多年,没有积极的纳入正规管理;
土地开发过程中没有认真核实所有权;
层层转包渔利现象大量发生引发纠纷。
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村干部利用手中权力,不经过民主议定原则私自发包,有的甚至以明显的低价格发包。
该种情况下村民本来就有意见,一旦出现土地价格上涨或土地收益提高,就容易引发群体性矛盾和纠纷。
(2)土地所有权界限不明确。
因为历史原因,有些土地确权不明确,没有核准颁发土地使用证书,在开发和种植时引发争议。
特别是原来有些离村较远的荒地,逐渐被离土地比较近的农户开发种植,产生收益后引发纠纷。
(3)土地大面积开发引发纠纷。
主要有两种类型:
①土地开发形成事实,而所有权没有界定。
因为开发的是大面积的荒地,开发前没有人耕种,因此开发前没有核实所有权,而开发方没有所有权,开发后和所有权方发生矛盾。
②乡镇集体大片开发和农户小片开发形成矛盾。
农户对以前没有耕种的荒地小面积开发种植,后来乡镇集体进行大面积集体开发,发生冲突引发纠纷。
该种类型主要存在于土地较多的地区。
(4)土地层层转包甚至一地多包渔利,有的未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转包,有的转包合同违法等等,导致土地关系混乱引发纠纷。
(5)国有土地管理也存在许多问题,发生在存在国有农场的地区,因为土地利用、管理不善,与相邻关系处理不当导致纠纷。
3、村干部权利滥用引发的纠纷
主要类型有:
(1)违法收回农户承包地。
农户部分成员“农转非”后,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又如强行收回外出务工农民的承包地,收回承包地抵顶欠款,违法收回进入小城镇落户农民的承包地,用收回农民承包地的办法搞劳动力转移等。
(2)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
如承包期内用行政命令的办法硬性规定在全村范围内几年重新调整一次承包地,借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之机重新承包土地等。
(3)不落实二轮承包政策。
对适合实行家庭承包的耕地,第一轮耕地承包合同到期后,不执行延长土地承包期三十年政策,不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不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超额预留机动地等。
(4)利用职权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如因承办人或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因集体经济组织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等。
(5)强迫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如强制收回农民承包地搞土地流转,乡镇政府或村级组织出面租赁农户的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发包,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
(6)侵占承包方的土地收益。
如小调整时随意提高承包费,截留、扣缴承包方土地流转收益,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等。
(7)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如承包时对妇女实行有别于男子的歧视性土地承包政策,承包期内违法收回出嫁女承包地等。
(8)征收征用土地的补偿款问题的纠纷等。
4、基层政府利用职权强行干预引发的纠纷
农村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只有村集体才有权利处置其所有的土地,而出于部门和地方利益的考虑,行政干预和越俎代庖现象时有发生,造成违法承包引发纠纷。
这种情况往往在一时发包成功的背后隐藏着许多矛盾,一旦时机成熟就会引发纠纷,且这种情况涉及的土地面积较大,处理不好很容易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
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村集体不经农户同意,将农户承包的土地擅自发包;
(2)基层政府不经村集体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强行发包属于村集体的土地。
5、经济利益驱动。
主要分为两种类型:
(1)土地发包初期没有提出异议或进行荒地开发时没有提出异议,后来经开发土地状况变好或种植的农产品价格上涨,土地承包者获得了较大利益,土地所有的村集体组织成员,因利益驱动心理不平衡产生纠纷。
(2)强行终止合法有效的土地承包合同。
因为近几年土地收益明显增加产生较大利润,村民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哄抢承包出去的土地种植,使土地承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尤以本村以外人员为承包主体的居多。
二、土地流转的基本模式
(一)土地互换
互换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为方便耕种和各自的需要,对各自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的简单交换,是促进农村规模化、产业化、集约化经营的必由之路。
(二)土地出租
入股,亦称“股田制”或股份合作经营,是指在坚持承包户自愿的基础上,将承包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建立股份公司。
在土地入股过程中,实行农村土地经营的双向选择(农民将土地入股给公司后,既可继续参与土地经营,也可不参与土地经营),农民凭借土地承包权可拥有公司股份,并可按股分红。
(三)宅基住房
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
以重庆为例,国家批准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后,在土地改革领域率先进行大胆探索,创造了土地流转的九龙坡模式即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
也就是说,农民放弃农村宅基地,宅基地被置换为城市发展用地,农民在城里获得一套住房。
农民放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享受城市社保,建立城乡统一的公共服务体制。
(四)股份合作
中国山东省宁阳县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新机制,建立起“股份合作”的土地流转分配方式。
这种模式是,农户以土地经营权为股份共同组建合作社。
村里按照“群众自愿、土地入股、集约经营、收益分红、利益保障”的原则,引导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
合作社按照民主原则对土地统一管理,不再由农民分散经营。
合作社挂靠龙头企业进行生产经营。
合作社实行按土地保底和按效益分红的方式,年度分配时,首先支付社员土地保底收益每股(亩)700元,留足公积公益金、风险金,然后再按股进行二次分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在法定承包期限内,除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其他一律不得收回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将外出务工农民的承包地发包给别的农户,外出务工农民请求收回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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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浙江农村拆迁外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如何处理
内容审核:刘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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