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农村拆迁建筑,农村宅基地一户多宅也可确权,4种方式办理确权证书,农民早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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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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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民商诉讼 刑事案件 征地拆迁

彭诚律师,2001年进入律师行业,开始在北京众意达律师事务所执业,之后分别在北京三信律师事务所、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执业并成为合伙人,现执业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在明所执业年限最长的资深律师之一。

古代农村拆迁建筑,农村宅基地一户多宅也可确权,4种方式办理确权证书,农民早准备

一、农村宅基地一户多宅也可确权,4种方式办理确权证书,农民早准备

近年来,我国为了更好地加快建设农村,颁布了很多土地资源政策法规,其中最受关注的是一户多宅问题。我们大家都知道,农村宅基地规章制度的基本准则是一户一宅。而“一户一宅”指的就是农村住户申请办理的宅基地,只能是一处达到要求面积标准的宅基地。很明显,那种“一户多宅”的情况是不符合规定的。因此,如出现这种情况要拆除吗?被拆迁人能获得补偿吗?

除此之外,2019年1号文件明确指出,要争取2020年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备案发证工作,现如今很多农村宅基地计量和发证工作早就完成,那么,农村多套房屋建筑怎样才符合“一户一宅”的标准?针对以上问题,现就今年农村一户多宅确认标准和动迁补偿标准作一个详细介绍。

农村一户多宅拆除是否有补偿?

在农村,许多房屋建筑的动迁都是有补偿,但前提条件是要合理合法。在农村,一个家庭的情况主要是这样:一是集体内房屋建筑或宅基地的转让收益;二是老人去世后儿女承继的收益;三是一户占地面积不超过标准的土地面积;四是由父母分户所获得。五是户籍回迁申请办理更多宅基地,根据这些方式得到的宅基地,动迁能够获得补偿。

具体有三种补偿方式,即同意退出补偿、取消现金补偿和产权交换补偿。自愿退出补偿就是指农户同意将自己的宅基地分给有需要的人,其补偿额度因地域而异,如湖北枝江43平、二级41.6元、三级39.2元。\n\n\n 现金补贴关键包含宅基地所有权补偿价格和集体住房补贴价格,实际补贴标准由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而产权交换补偿则就是指对同一宅基地地区内的补偿性住宅,对于多余房屋,也给予住房补贴,计算面积。

如何处理农村一户多宅?

一、合法合规确权。如前所述,能够确权的多处房屋建筑必须是合理合法的,例如,承继,早期管理,总宅基地总面积不超过这些标准的。

二、临时性保留。其目标主要是针对有历史遗迹的地区,比如古代建筑或遗址。

三、缴纳费用。在一些地区,还执行了有偿使用宅基地的规章制度,避免宅基地被视作违反规定。所缴纳的费用由村民集体分享。\n\n\n 四、自愿退还。针对已经超过一套的房子,要是没有法律法规上的解释,可将多余部分农村宅基地归还集体。

五、强制性拆除。明显违反了一户多宅要求的,有一些地区实行强拆。合理合法承继但未批先建、新建造但未拆除老房、非法占有等。

在农村,一户多宅怎样进行确权?

一、分户确权相关规定

我国《关于国土资源部进一步加快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行证明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当地分户建房符合条件的,但未分户就另行修建住宅未经批准,符合相关规划的新建住宅占有的宅基地,经公告无异议,并经过本农民集体同意的,重新按规定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后,进行依法确权登记。过分户后,宅基地实际使用总面积不超住宅用地标准的,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依法确权登记。\n\n\n 二、继承确权

因父母去世而继承了父母的住宅,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产生了“一户多宅”情况,属合法获得,应予以备案和确权。

三、拆旧

农民申请办理自建房用地时,其原住宅未按照规定拆除的,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自建房总面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之内,依规获得自建房用地批准文件后,即可申请办理确权登记;二是两处自建房总面积超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的,应拆除原住宅,即可给新建筑办理确权登记。\n\n\n 四、合法转让

现有符合要求范围的房屋的,还需购买集体经济组织里别的农民的房屋,以书面形式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并经核查同意,即可进行备案,确权为合法建筑;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进行确权备案发证;已出售房屋的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农民申请办理农村宅基地新建房屋的,村集体不得通过乡镇进行审核。

上文便是有关农村一户多宅的详细介绍,《土地管理法》明文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有一处宅基地使用权,而如今实行的宅基地确权,也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防止以后土地纠纷,因此一户多宅的问题一定要处理。可是实际处理方法,会根据不同情况而定,合法的会进行确权,不合法的会不予确权备案,针对一户多宅的农村而言,全国各地清查是必要的,如果大家有一户多宅的情况,建议尽快依法办理为好。

二、宅基地怎么确权

法律分析:

我国规定的是一户一宅,所以一户两宅的通常的做法都是将宅基地确权在一户名下,得到宅基地的对另一户进行补偿。

确权流程如下:

1、由村民按户的形式按户提交《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申请。

2、村民使用的宅基地要当地村委会或者镇政府出具土地来源的证明,比如宅基地的审批手续,房屋的规划许可证等手续。

3、当地的国土部门根据农民的申请,对农民自有的宅基地范围、界线、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

4、测量过程中,还要组织这块地的相邻地块的农民一起去现场指认各自界限,并且在双方都认可的界限、界址点共同签名盖章。

5、测量完毕,经土地主管部门审核,认为界限清楚没有争议的进行公告。

6、经过公告,而且没有人提出异议的宅基地,在公告期满后,由当地县政府签发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衍生问题:

宅基地与使用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区别?宅基地使用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都是利用他人土地从事建造活动,且均可在集体土地上设立,但两者仍属性质不同的用益物权:

(1)权利主体的身份限制不同。

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且限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基本上没有限制,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均无不可。

(2)权利内容不同。

例如,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转让、抵押或投资人股,而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抵押及出资。

(3)取得方式不同。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采取审批的方式,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通过出让或划拨方式。

(4)设立要件不同。

宅基地使用权无须登记即可设立,而建设用地使用权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

(5)是否有偿不同。

宅基地使用权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取得,而以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必须缴纳土地出让金。

(6)存续期限不同。

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期限限制,而建设用地使用权有明确的期限,且不得超过法定的最高期限。

三、一户两宅基地确权怎样发证

法律分析:

一宅两户宅基地确权发证的办法为:如果农民的一户多宅是基于转让、赠予的,即使是一户多宅也是要允许土地确权的。

这是农民的合法权益。

如果是农民非法占用村集体土地,擅自随意建造房屋,而形成一户多宅,对于非法占有的,要全部没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四、农村宅基地怎么确权

法律分析:

农村宅基地确权的步骤如下:

第一、由宅基地的使用权人,也就是现在在使用宅基地的人,领取由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

第二、村民使用的宅基地还要当地村委会或者镇政府出具土地来源的证明。

第三、当地的国土部]根据农民的申请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

第四、测量过程中,还要组织这块地的相邻地块的农民一起去现场指认各自界限,并且在双方都认可的界限、界址点共同签名盖章。

第五、测量完毕,经土地主管部门审核,认为界限清楚没有争议的进行公告。

第六、经过公告,而且没有人提出异议的宅基地,在公告期满后,由当地县政府签发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规定农村宅基地属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有该组织成员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五、一宅两户宅基地确权怎样发证

法律分析:

我国规定的是一户一宅,所以一户两宅的通常的做法都是将宅基地确权在一户名下,得到宅基地的对另一户进行补偿。

确权流程如下:

1、由村民按户的形式按户提交《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申请。

2、村民使用的宅基地要当地村委会或者镇政府出具土地来源的证明,比如宅基地的审批手续,房屋的规划许可证等手续。

3、当地的国土部门根据农民的申请,对农民自有的宅基地范围、界线、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

4、测量过程中,还要组织这块地的相邻地块的农民一起去现场指认各自界限,并且在双方都认可的界限、界址点共同签名盖章。

5、测量完毕,经土地主管部门审核,认为界限清楚没有争议的进行公告。

6、经过公告,而且没有人提出异议的宅基地,在公告期满后,由当地县政府签发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衍生问题:

宅基地与使用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区别?宅基地使用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都是利用他人土地从事建造活动,且均可在集体土地上设立,但两者仍属性质不同的用益物权:

(1)权利主体的身份限制不同。

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且限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基本上没有限制,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均无不可。

(2)权利内容不同。

例如,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转让、抵押或投资人股,而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抵押及出资。

(3)取得方式不同。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采取审批的方式,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通过出让或划拨方式。

(4)设立要件不同。

宅基地使用权无须登记即可设立,而建设用地使用权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

(5)是否有偿不同。

宅基地使用权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取得,而以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必须缴纳土地出让金。

(6)存续期限不同。

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期限限制,而建设用地使用权有明确的期限,且不得超过法定的最高期限。

六、农村确权宅基地确权新政策 房产证

法律分析:

农村宅基地确权需要权利人主动申请,申请程序如下:

1. 申请:

由村民向本辖区内国土资源所(或国土资源分局)提出书面申请;

2. 权属审核:

各国土资源所(分局)进行土地登记资料的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审核;

经审核无异议的,以国土资源局名义发布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

公告到期后,统一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

3.注册登记:

填写《土地登记卡》和《共用宗土地登记卡目录》,填写《土地归户卡》,组装《土地登记簿》,并进行材料归档;

4.颁发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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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古代农村拆迁建筑,一宅两户宅基地确权怎样发证

内容审核:彭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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