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诚律师,2001年进入律师行业,开始在北京众意达律师事务所执业,之后分别在北京三信律师事务所、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执业并成为合伙人,现执业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在明所执业年限最长的资深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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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即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导致义务人有权提出拒绝履行的抗辩权的法律制度。
一、诉讼时效的类别
诉讼时效分为普通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
1.普通诉讼时效即为普通适用的诉讼时效,《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是针对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所规定的时效。《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四条规定:“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另外《海商法》有一年的特别时效规定。
3.最长诉讼时效是诉讼时效的最长期间,不适用中断、中止的规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诉讼时效的排除适用
并非所有的请求权都适用诉讼时效,《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诉讼时效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三、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
1.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指诉讼时效进行的过程中,因为法定事由的发生,使已进行的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2.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指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为法定事由使得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四、法官不能主动释明诉讼时效的原因
“诉讼时效抗辩”制度适用于请求权,它的首要目的是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
权利,是义务人针对权利人的抗辩。其次诉讼时效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权利人如此长时间对自己的权利行使不闻不问,法律假定他不关心自己的权利,不需要这部分权利。同时这对社会即形成了一种信赖,社会成员基于这种信赖可能会延伸形成各种法律关系,这时候再去撤销这些关系,就会对社会秩序造成一定的影响,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的基础法律事实关系越来越难以查明,义务人对相关事实举证困难增加,并负担无法查明的风险。
诉讼时效抗辩本意的初衷是“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大觉的人”,但是其对权利人的懈怠与不需要权利状态毕竟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在一定程序上有悖于中国深入人心的传统美德的。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你让法官去主动释明诉讼时效,义务人本来欠着人家的钱,可能心里满怀愧疚之情,或者正威慑于司法诉讼程序的震慑,考虑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里努力搬砖挣钱偿还。结果突然接到法官通知:“嘿!哥们,我告诉你,你这个诉讼时效早就过了,还不还无所谓,诶,你只要提了这事我就不管了。”如果是你还不还。
为了缓和这一矛盾,民法典修改时将诉讼时效从2年修改延长了3年。另外法官不能主动释明诉讼时效,鼓励义务人自愿履行义务,是对权利人的最后一次宽容,也是对义务人内心良知的考验。
五、给权利人的建议
在债务人长期未偿还债务或履行其它义务时,定时向其发送催款信息并留存相关记录。包括不限于微信、短信、发送ems邮件(备注催款信息)、发送电子邮件、电话录音等形式。
法律分析:
法官不可以主动使用诉讼时效。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
诉讼时效抗辩权本质上是义务人的一项民事权利,义务人是否行使,司法不应过多干预,这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根本要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时效司法解释 》 第三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的裁判。
法院不能主动释明诉讼时效。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在被告没有提出抗辩的情况下,法院不能主动审查并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而判决驳回你的诉讼请求,只能依据所查明的事实来作出裁决。
一、起诉的条件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条件】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的流程是怎样的
1.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
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2.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
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
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
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3.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
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4.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
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6.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法律主观:
不能,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
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抵押担保期限不能长于主债权诉讼时效,抵押权人超过诉讼时效行使抵押权人,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
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向人民法院主张债权的,诉讼时效是三年,从债权履行期限届满后开始计算。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6868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 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法律分析:
法官不可以主动使用诉讼时效。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
诉讼时效抗辩权本质上是义务人的一项民事权利,义务人是否行使,司法不应过多干预,这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根本要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时效司法解释 》 第三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的裁判。
原告(被上诉人):
达利装饰有限公司(下称装饰公司)。
被告(上诉人):
李军,保理公司经理。
案由:
买卖合同欠款纠纷
「案情」
李军原系东达经贸公司的司机,1999年,东达经贸公司装修,分期分批从装饰公司购入装修材料,装修完毕后一次结清货款,李军负责运送。
至1999年10月,东达经贸公司共从装饰公司购买建材9次,1999年12月,装饰公司派会计到东达经贸公司结帐,经核帐,东达经贸公司认可其中8笔建材款并付帐,对其中一笔,即1999年9月3日购买的价值4590元的建材,东达经贸公司称从未收到这批建材,拒绝支付。
装饰公司遂于1999年12月9日向李军求偿,李军则称该批建材已交给东达经贸公司用于装修,运送建材系职务行为,与自己无关,拒绝支付建材款。
2000年2月,李军离开东达经贸公司,自己出资组建了保理公司并担任经理。
2003年,东达经贸公司因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装饰公司知道这一情况后,于2003年2月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军支付拖欠的货款4590元及银行利息。
被告李军答辩称,该笔建材已交付东达经贸公司用于装修,与自己无关,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李军未能举证证明这一事实。
「审判」
受诉法院经审理认为,1999年9月3日,李军从装饰公司提走价值4590元的建材,货款至今未付,经装饰公司与东达经贸公司对帐,东达经贸公司未收到这批建材,该建材已被李军私自提走,李军不能举证证明该批建材已交付东达经贸公司,其应当偿付欠款。
据此受诉法院判决被告李军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装饰公司欠款4590元。
一审判决后,李军不服,以“该笔欠款发生在1999年,原告已在1999年12月知道欠款事由,此后在长达3年的时间内从未向自己主张过权利、其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被上诉人装饰公司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一审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未审查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判令上诉人偿付欠款于法无据。
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二、问题的提出
本案一、二审判决结果截然不同,一审中,当事人双方均未提及所涉债权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问题,一审法院也未主动审查诉争债权债务的诉讼时效,据此判决被告偿付欠款;判决后,原审被告以原告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为上诉理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基础上判决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由此引发的法律问题是:
1、法院能否不待当事人主张而主动适用诉讼时效?
2、当事人能否在法院审理的任何程序中提出诉讼时效问题并获得时效利益?
3、法院对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还是裁定驳回起诉?
以上诸问题是近年来审判实践中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问题的理解也殊不一致,对此类问题的探讨,有助于我们对诉讼时效制度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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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长沙拆迁团队名单公示,法官主动释明诉讼时效的后果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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