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规程,城市房屋拆迁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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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博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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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工会主席 征地拆迁 知识产权 公司法务

刘博韬律师自2010年起专注于征收拆迁业务,在该领域深耕十五年,代理案件遍及除西藏及港澳台地区的全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及住宅类、商业类、企业类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行政处罚等,案件总量逾千件。

房屋拆迁规程,城市房屋拆迁规程

一、城市房屋拆迁规程

城市房屋拆迁规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一、暂停公示

由建设主管部门颁发文件,在拆迁范围内暂停户口迁移、房屋改建、加建、扩建的工程,并进行公告,公示期不能超过一年。

二、入户调查评估

在确定拆迁范围之后,拆迁人要办一些有关的手续、文件,通常需要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进行拆迁工作的第一步:入户调查,即现场调查,包括拆迁公司、评估公司、业主单位、拆迁人等在内的相关单位会到现场进行调查。

三、内业计算

评估公司进行内业输机和数据测算,根据外业调查的资料数据进行初步测算,算出一个大致的初步评估价格。

四、制定拆迁实施方案

拆迁人需要通过评估机构的初步外业调查和内业计算,了解拆迁范围内的补偿费用大概是多少钱,编制拆迁投资预算方案。同时制定拆迁补偿方案,确定补偿方式。

五、申请拆迁许可证

拆迁人拿着一系列前期入户调查的材料,包括拆迁实施方案、规划文件等,去建委(房管局)申请《拆迁许可证》。

六、发布拆迁公告

声明此次拆迁行为即将开始。一般发布拆迁公告的同时,要把《拆迁许可证》公开张贴出来,以说明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和时间安排。

七、出具正式的评估报告

评估机构需要出具正式的评估报告,一般是每一个被拆迁人都出一份报告,正式报告需要评估机构正式签字盖章。

八、送达拆迁评估报告

送达的方式有当面送达,也有邮递的方式。

此外,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的补偿,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内容包括房屋补偿费、房屋拆迁补偿价、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房屋拆迁安置费等。如果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总的来说,城市房屋拆迁规程涉及多个环节,包括暂停公示、入户调查评估、内业计算、制定拆迁实施方案、申请拆迁许可证、发布拆迁公告、出具正式的评估报告以及送达拆迁评估报告等。同时,被征收人也有权选择补偿方式,并获得相应的补偿。

二、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主观:

城市房屋拆迁有以下步骤:

1、由征收部门发布征收公告;

2、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

3、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4、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法律客观:

补偿方式房屋拆迁补偿有两种方式,即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是指拆迁人将被拆除房屋的价值,以货币结算方式补偿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

货币补偿的金额,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二)房屋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并按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调换差价的行为。

也就是说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进行产权交换,被拆迁人失去了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调换之后拥有调换房屋的产权。

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补偿标准《条例》规定了拆迁货币补偿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是等价有偿,采取的办法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的办法确定。

区位是指某一房屋的地理位置,主要包括在城市或区域中的地位、与其他地方往来的便捷性、与重要场所(如市中心、机场、港口、车站、政府机关、同业等)的距离、周围环境、景观等。

用途是指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标明的用途,所有权证未标明用途的,以产权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

产权档案也未记录用途的,以实际用途为准。

无论实行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有一个基本原则是必须明确的,即等价的原则。

所以,从价值量来衡量,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是等价的。

拆迁安置在拆除租赁房屋的情况下,《条例》规定了解除租赁协议的处理方式。

由拆迁人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由所有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

拆迁补偿前,已经解除了租赁协议或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了安置,实质上相当于非租赁房屋的补偿、安置,根据《条例》的规定,对所有人进行补偿、安置;出租人与承租人达不成协议时,为了保障承租人的权益不受损害,《条例》规定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与原房屋承租人就新调换房屋重新签订租赁协议。

《条例》将租赁房屋的补偿主体确定为房屋所有权人,但房屋拆迁的同时也会给承租人带来一定的损失和不便,因此,要兼顾对使用人的安置。

拆迁安置房屋的质量和安全性能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切身利益。

《条例》明确了安置用房的质量安全标准。

相关的管理部门要按各自的职责,分头把关,确保安置房符合城市规划,符合有关勘察设计、建设施工、建筑材料与构配件等的国家、行业标准或规范,并经竣工验收,取得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属住宅小区内的商品房,还须通过有关部门进行的综合验收。

特殊情况的拆迁补偿、安置包括产权不明确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是指无产权关系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考证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或因产权关系正在诉讼的房屋。

《条例》规定“由拆迁人提出补偿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除前,拆迁人还应当就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拆迁人应就被拆迁房屋向公证机关提交证据保全申请,并按公证机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公证,对公正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立案归档以备查用。

此外,包括抵押房屋的补偿、安置。

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进行拆迁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补偿和安置:

一是要认定抵押的有效性。

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以房地产进行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二是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一般是接受抵押的银行;三是能解除抵押合同的,补偿款付给被拆迁人,付款前必须经抵押权人认可;四是不能解除抵押关系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进行清偿,不足以清偿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人按照法律规定,向抵押人进行追偿。

三、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内容有哪些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程序,加强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程序是:

拆迁计划管理、拆迁许可审批、拆迁补偿安置;

必要时还应当依法进行行政裁决或者强制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应当严格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前一程序未进行或者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进入后一程序。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实行年度计划审批备案制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审批下达。

第五条需要拆迁的项目,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对于面积较大或者户数较多的拆迁项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发拆迁许可证前,就拆迁许可有关事项召开听证会,听取拆迁当事人意见。

需听证项目的面积或者户数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拆迁许可听证应当对拆迁许可条件,特别是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落实情况进行听证。

听证意见作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拆迁许可证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条对于符合拆迁许可证核发条件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核发拆迁许可证,同时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对于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资金不落实的项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核发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在取得拆迁许可前,拆迁人应当对拆迁范围内房屋情况进行摸底,区分有产权证与无产权证房屋。

对于未取得房产证但能够证明该房屋是合法拥有的,由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后,依法补偿;

对于手续不全或者无产权产籍的房屋,应当经有关部门进行合法性认定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对于存在产权或者使用权(承租权)争议的,应当通过民事诉讼后,按照诉讼结果依法补偿。

第九条对于拆迁中的住房困难和低收入家庭,地方政府要通过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等办法,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得到妥善安置。

对于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要及时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

第十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法》实施后,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以及临时建筑使用期限届满未拆除的为违法建筑。

对违法建筑依据《城市规划法》及地方城市规划实施条例规定处理。

《城市规划法》实施前违法建筑的认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充分考虑历史情况,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拆迁当事人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进行协商,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三条对于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进行裁决。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拆迁人已按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五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十六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强制拆迁申请。

第十七条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拆迁程序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不依法行政、滥用职权、侵害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四、拆迁流程及细则

法律分析:

1、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由建设单位全权委托拆迁实施单位实施拆迁。

2、拆迁范围内调查、摸底。

3、制订拆迁计划、方案,编制拆迁预算。

4、按规定委托评估单位评估。

5、会同建设单位申办拆迁许可证。

6、拆迁公告。

7、召开拆迁动员会并在拆迁地段设立现场咨询点。

8、发拆迁通知书,并会同评估单位发评估通知书。

9、实施单位和评估单位进场实际操作。

10、评估单位出具评估报告书,并送达被拆迁人。

11、拆迁实施单位根据评估报告书与被拆迁户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

12、对达不成协议的申请裁决,由拆迁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裁决。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

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五、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法

法律主观:

城市房屋拆迁有以下步骤:

1、由征收部门发布征收公告;

2、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

3、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4、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法律客观:

补偿方式房屋拆迁补偿有两种方式,即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是指拆迁人将被拆除房屋的价值,以货币结算方式补偿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

货币补偿的金额,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二)房屋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并按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调换差价的行为。

也就是说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进行产权交换,被拆迁人失去了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调换之后拥有调换房屋的产权。

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补偿标准《条例》规定了拆迁货币补偿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是等价有偿,采取的办法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的办法确定。

区位是指某一房屋的地理位置,主要包括在城市或区域中的地位、与其他地方往来的便捷性、与重要场所(如市中心、机场、港口、车站、政府机关、同业等)的距离、周围环境、景观等。

用途是指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标明的用途,所有权证未标明用途的,以产权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

产权档案也未记录用途的,以实际用途为准。

无论实行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有一个基本原则是必须明确的,即等价的原则。

所以,从价值量来衡量,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是等价的。

拆迁安置在拆除租赁房屋的情况下,《条例》规定了解除租赁协议的处理方式。

由拆迁人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由所有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

拆迁补偿前,已经解除了租赁协议或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了安置,实质上相当于非租赁房屋的补偿、安置,根据《条例》的规定,对所有人进行补偿、安置;出租人与承租人达不成协议时,为了保障承租人的权益不受损害,《条例》规定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与原房屋承租人就新调换房屋重新签订租赁协议。

《条例》将租赁房屋的补偿主体确定为房屋所有权人,但房屋拆迁的同时也会给承租人带来一定的损失和不便,因此,要兼顾对使用人的安置。

拆迁安置房屋的质量和安全性能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切身利益。

《条例》明确了安置用房的质量安全标准。

相关的管理部门要按各自的职责,分头把关,确保安置房符合城市规划,符合有关勘察设计、建设施工、建筑材料与构配件等的国家、行业标准或规范,并经竣工验收,取得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属住宅小区内的商品房,还须通过有关部门进行的综合验收。

特殊情况的拆迁补偿、安置包括产权不明确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是指无产权关系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考证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或因产权关系正在诉讼的房屋。

《条例》规定“由拆迁人提出补偿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除前,拆迁人还应当就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拆迁人应就被拆迁房屋向公证机关提交证据保全申请,并按公证机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公证,对公正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立案归档以备查用。

此外,包括抵押房屋的补偿、安置。

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进行拆迁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补偿和安置:

一是要认定抵押的有效性。

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以房地产进行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二是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一般是接受抵押的银行;三是能解除抵押合同的,补偿款付给被拆迁人,付款前必须经抵押权人认可;四是不能解除抵押关系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进行清偿,不足以清偿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人按照法律规定,向抵押人进行追偿。

六、城市居民房屋拆迁标准

法律分析: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计算是:

1.房屋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2.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3.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4.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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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拆迁规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法

内容审核:刘博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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