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代表选举,最高院:村民会议决定须合法,强拆房屋需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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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炎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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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具有专业法律素养,严谨的工作态度。在不动产征收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从业至今,参与办理的行政系列案件百余件。曾办理过多起民事系列案件以及刑事案件。

房屋拆迁代表选举,最高院:村民会议决定须合法,强拆房屋需依法进行

一、最高院:村民会议决定须合法,强拆房屋需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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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会议决定并非全合法有效,需遵守法律法规。张先生房屋被村委会强拆,一审二审被驳回后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指出,村委会无权强制搬迁和拆除房屋,需依法进行。律师提醒,拆迁需全面专业知识,建议咨询律师维权。

二、征地补偿协议不属于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行使村民自治权的范畴

法律分析:

征地补偿的领取如下:

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土地补偿费后,按照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在所有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平均分配此款。

土地是农民使用的,直接发放给农民;

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直接发放给集体经济组织。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三、最高院未经村民会议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

村委会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即将其所有的集体土地出租给他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应当认定无效。

法律依据:

《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第二十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四、最高院未经村民会议是否有效?

律师分析:

村委会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即将其所有的集体土地出租给他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应当认定无效。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当中规定的内容可以得知,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村委会发包土地的,未召开村民会议也是有效的。

村民会议是村民实现直接民主的基本形式。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会议由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法律依据】:

《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第二十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十四条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农村自治组织的村民小组土地补偿分配决议程序 1、分配决议会议的筹备。由村民

法律分析:

征地补偿的领取如下:

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土地补偿费后,按照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在所有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平均分配此款。

土地是农民使用的,直接发放给农民;

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直接发放给集体经济组织。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六、强制拆除农村房屋法律程序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最高法行申34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牛晓民等165人。

  诉讼代表人牛晓民,男,汉族,1972年8月8日出生,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诉讼代表人潘毓果,男,汉族,1955年8月5日出生,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诉讼代表人冀小宜,女,汉族,1967年11月15日出生,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诉讼代表人王根银,男,汉族,1939年9月9日出生,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诉讼代表人赵芳娥,女,汉族,1947年8月15日出生,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省商洛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法定代表人周波,该局局长。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城关街道办事处西街社区。

  负责人程书季,该社区主任。

  再审申请人牛晓民等165人因诉陕西省商洛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商洛市国土局)行政协议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陕行终13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耿宝建、代理审判员周觅、代理审判员夏文浩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商州区西街片区属于老城区,基础设施较为落后,商洛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商洛市政府)决定对西街片区进行旧城改建。

2011年3月15日,商洛市发改委下发了《关于下达2011年度全市固定资产和重大项目建设计划的通知》,将市区西街旧城改建项目纳入商洛市2011年市级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2011年7月5日,商洛市国土局对《商洛市西街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的内容及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2011年7月18日,商洛市国土局报经市政府土地征迁安置领导小组审批,通过了西街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征收土地补偿标准,该标准确定西街社区建设用地每亩征地补偿费8.02万元,并于当日印发了《西街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2011年8月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陕西省政府)作出陕政土批〔2011〕512号审批土地件,该批复中说明:

商洛市国土局报送的《关于商洛市2011年度第一批次土地征收及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请示》已经陕西省政府2011年6月30日研究同意,同意将商洛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商州城关街道办事处西街社区、迎宾路社区等有关村组7.8613公顷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征收为国有。

上述集体土地和依法收回的4.1711公顷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共计12.0324公顷,用于城镇建设。

  西街旧城改建项目启动后,商州区人民政府成立了商州区西街片区旧城改建房屋征收办公室(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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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拆迁代表选举,农村自治组织的村民小组土地补偿分配决议程序 1、分配决议会议的筹备。由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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