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房屋拆迁矛盾,泗县“五强化”全力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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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房屋拆迁矛盾,泗县“五强化”全力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

一、泗县“五强化”全力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

现实生活中,有一部分公房居住人不符合“有户口”、“住一年”“无房户”这其中一个条件,比如外地媳妇、服刑人员等等。针对这些特殊人群,上海高院出台了2004年3号文,其中第五条就对此做了规定。

根据高院2004年3号文第五条第1款规定: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怎么理解呢?打个比方,两个上海本地人结婚之后,老婆搬到夫家的公房里住,但户口没进来,动迁的时候还没有住够一年,这种情况下也可以作为同住人分割动迁款,但是享受过动迁待遇后,就不能再享受其他地方的公房动迁了。这种特殊情况突破的是同住人三个基本条件中的“有户口”和“住一年”这两个条件。

如果外地人嫁到上海当上海媳妇,但是户口没有迁到上海,这种情况还属不属于同住人呢?根据2004年3号文,这种情况下,只要外来媳妇在公房里住满五年以上,就可以作为特殊情况下的同住人享受动迁利益。

我举个例子,小李是外地媳妇,2008年在上海和上海户籍的小赵领了结婚证后,就和小赵以及小赵的父母一起住在30m2的公房里。2015年公房动迁了。因为没有生小孩,所以动迁的时候公房里只有小赵和小赵父母3个人的户口。当时一家人选了货币补偿,拿了400万的动迁款。没想到2016年的时候,小赵以两个人性格不合为由要和小李离婚。小李认为离婚可以,但是自己要分得14的动迁款,也就是100万。但小赵却认为小李户口不在公房,因此没有同住人资格,无权分割动迁款。后来双方协商不成,小李只好把小赵和小赵父母三人起诉到法院。那么小李到底有没有动迁份额呢?

可以看到,在这个案件里,小赵和小李是2008年结的婚,2015年公房动迁,此时小李已经在公房里住了6年之久。因此这种情况下,按照2004年3号文的规定,虽然小李的户口不在公房,但是因为和小李结婚的原因搬进去已经住满了5年,所以属于特殊情况下的同住人,是有权分动迁款的。\n\n\n 上面两种特殊情况都是基于结婚这个原因才享有特殊待遇,下面再来看看第三种特殊情况,也就是因为居住困难、家庭矛盾这些原因,在外借房居住的,又应该怎么认定?根据2004年3号文第五条第3款规定,在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也属于同住人。

这一条又该如何理解呢?我再举个案例,王二的户口在虹口区的一套公房里面,公房是王二父亲承租的,有20m2。一开始公房里只住了王二、王二的父母和王二的哥哥王一4个人,后来,因为哥哥王一在公房里面结婚生子,公房里住的人也越来越多。再加上王二本身和兄嫂的关系不是很好,经常五天一小吵,十天一大吵。因此2000年的时候,王二索性就从公房里搬了出去,在外面租房子住。就这样到了2018年,公房动迁了。动迁的时候王二的父母都已经去世,承租人是哥哥王一。

根据王一签订的动迁协议,三块砖222万,加上其他奖励补贴,一共能拿420万左右。于是,王二就找到王一,商量动迁款怎么分。但没想到王一却说王二仅仅是户口在公房里,已经搬出去居住将近20年,属于空挂户口,没有钱分。王二却认为自己当时是看公房地方太小,为了维护亲情才主动搬出去的。而且自己在外面也没有其他住房,一直是在租房住,怎么现在好心没好报呢?

那么王二到底有没有动迁份额呢?根据2004年3号文,王二的户口在公房里,因为公房面积小、矛盾多,故从公房里搬出去借房住,再加上没有其他福利房,因此王二是可以作为特殊情况下的同住人拿到动迁款的。\n\n\n 第四种特殊情况是:户口本来在公房里,但是因为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等特殊原因,注销了户口,这种情况下,公房动迁的时候虽然户口已不在公房内,但仍然可以作为同住人享受动迁待遇。这又是怎么回事呢?我们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小张出生在黄浦区一套25m2的公房里,公房是小张爷爷承租的。2008年,小张去北京读大学,于是就把户口从公房迁到了学校的集体户口里。没想到2010年的时候,公房动迁了。三块砖加上奖励补贴一共能拿600万左右。当时小张的爷爷奶奶已经去世,承租人也一直没有变更。动迁的时候,公房里一共有5个户口,分别是小张的父母和小张叔叔一家三口。后来,小张的父母找到小张叔叔一家,要求动迁款一家一半,各拿300万。但小张叔叔却认为小张的户口两年前就已经从公房里迁出,是没份额的,因此应按照2:3的比例分割,也就是自己一家拿360万,剩下的240万给小张一家。

小张叔叔的说法正确吗?根据2004年3号文的规定,为了上大学户口不在的,属于特殊情况下的同住人,是有动迁份额的。按照平均分割的原则,两家应各拿动迁款的一半,也就是每家300万。当然,如果这里的小张是因为服刑或者当兵注销了户口,也属于特殊情况下的同住人。

文章最后,我再来总结一下:认定同住人有四种特殊情况,前两种是因为结婚搬到公房里,有上海户口,没有住够一年的,或者没有上海户口,但是住够五年的。第三种情况是户口在公房里,但是由于家庭矛盾或者居住困难,在外借房子住,又没有其他福利房的。第四种是基于服兵役、读大学或者服刑等等原因,把户口迁出公房,又没有其他福利分房的。在上面这四种情况下,虽不满足有户口、住一年、无房户的条件,仍然可以作为特殊情况下的同住人享受动迁待遇。但上面四种情况有一个共同点,也就是没有突破无房户这个条件。在公房动迁中,无房户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条件,一旦不符合这个条件,除非属于合法承租人,否则通常来说是没有动迁份额的。

二、城乡居民医保六统一管理指的是什么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具体如下:

1、报销比例为门槛费以上至3000元报88%;

2、3000-5000元报90%;

3、5000-10000元报92%;

4、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内的报95%。

办理医疗报销的流程1、医疗保险,不论是城镇职工医疗还是城镇居民医疗,首先需要按当地医疗保险机构批点的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

2、如果需要去其他医疗机构进行治疗,需要到当地社区医院或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

3、如果是在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在出院结账的时候,医院会自动扣除医疗保险报销的部分;

4、在当地医保定点治疗但是不是住院的,或者是放疗、化疗之类的,在医院没有报销的,可以带着医院出具的相关资料到到当地行政服务中心医保窗口进行报销,具体资料如下:

(1)正式发票;

(2)医疗诊断书;

(3)用药详单;

(4)社会保障卡或医疗卡。

5、如果是在其他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有转诊证明的,在出院之后,或者没出院必须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所有治疗发票、医院诊断书、住院证明、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用药详单、病历等到户口所在地的医保窗口进行报销。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每年几月份交1、城镇居民医保费集中缴纳时间:

中小学阶段学生和在校大学生为9月1日至10月31日;

2、老年城镇居民、一般城镇居民和少年儿童为11月1日至12月31日。

但每个省市可能会有一些调整,具体以当地政策为准。

3、未能在集中缴费时间参保缴费拖至次年参保缴费的,其缴费标准是:

(1)1-5月份参保缴费的,按当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缴纳;

(2)6-10月份参保缴费的,按当年度城镇居民医保个人筹资总额缴纳;

(3)11月份以后,不再受理当年度参保缴费。

当年度参保缴费的城镇居民医保待遇享受等待期为2个月。

4、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后,中断缴费的,再次参保缴费时,不再补缴中断年份的医疗保险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三、完善统筹城乡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4.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

进一步完善职工医保,重点做好异地就业人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保工作。

扩大城镇居民医保覆盖面,重点解决老人、大学生、中职技校学生、中小学生、儿童和残疾人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在本省就读的异地务工人员子女,符合条件的可参加学校所在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医保,并享受同等财政补助政策。

积极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进一步巩固和提高参合率,加快推进重大疾病保障试点工作,逐步扩大重大疾病救治试点病种范围。

5.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一体化。

妥善解决当前基本医疗保险中存在的资源分散、制度分割、管理分设的问题,努力缩小城乡差别、人群差异,着力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公平性。

根据总体部署、分步实施、循序渐进、逐步完善的原则,有序推进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两项制度并轨,到十二五期末,基本建立一体化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

6.健全与城乡统筹相适应的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体系。

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管理服务资源,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建立覆盖全民的参保信息库和规范标准的管理服务流程,实现城乡居民医保一个平台、同一网络、相互衔接、统筹管理。

7.打造跨制度的转换通道。

实现职工医保与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有效衔接和转换,不同制度之间在缴费年限、待遇享受等方面相互确认。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转为参加职工医保的,其参加本省城乡居民医保的劳动就业年龄段的缴费年限可按一定比例折算为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并累计计算。

在省内转移医保关系时,转出地应将参保人折算后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一并提供给转入地。

职工医保参保人转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视同连续参保。

8.巩固完善市级统筹。

基本医疗保险以地级以上市为统筹单位,统一政策,合理确定缴费及待遇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由市统一编制基金预决算并组织实施,建立基金支出的激励约束和责任分担机制,实现基金统收统支;统一规划建设信息系统平台,实现数据管理市级集中;统一经办服务,优化工作流程,确保参保人在统筹区内就医、购药实现即时结算。

9.探索推进医疗保险管理制度改革。

完善和推广湛江市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引入市场机制的经验做法,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发挥人才、技术、管理和精算优势,参与医疗保险管理服务,2012年选择3个地级以上市进一步扩大试点。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借鉴番禺医保模式,以政府公开招标出资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政策宣传咨询、医疗服务行为监管、待遇核发结算等医保服务。

10.做好基本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的衔接。

大力发展医疗救助事业,健全政府医疗救助体系,鼓励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公益慈善组织和社会资本发展医疗救助事业。

鼓励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救助活动。

统筹协调,强化合作,建立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定点医疗机构的信息共享平台,城乡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看病就医时,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同步结算、即时救助的一站式服务,进一步减轻城乡困难群众就医压力,保障困难群众有病及时治疗。

四、城乡居民医保报销范围和比例

法律分析: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一、学生、儿童(18万元以下)1、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5%;

2、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0%;

3、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5%。

二、70周岁以上老年人(10万元以下)1、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0%;

2、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0%;

3、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5%。

三、其他城镇居民(10万元以下)1、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0%;

2、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5%;

3、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0%。

基本药物医保报销比例:

1、一级医院报销①一级医院基本药物报销比例为20%;②未实施基本药物报销比例为40%。

2、二级医院报销基本药物按42%报销。

3、三级医院报销基本药物按55%报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五、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比例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具体如下:

1、报销比例为门槛费以上至3000元报88%;

2、3000-5000元报90%;

3、5000-10000元报92%;

4、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内的报95%。

办理医疗报销的流程1、医疗保险,不论是城镇职工医疗还是城镇居民医疗,首先需要按当地医疗保险机构批点的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

2、如果需要去其他医疗机构进行治疗,需要到当地社区医院或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

3、如果是在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在出院结账的时候,医院会自动扣除医疗保险报销的部分;

4、在当地医保定点治疗但是不是住院的,或者是放疗、化疗之类的,在医院没有报销的,可以带着医院出具的相关资料到到当地行政服务中心医保窗口进行报销,具体资料如下:

(1)正式发票;

(2)医疗诊断书;

(3)用药详单;

(4)社会保障卡或医疗卡。

5、如果是在其他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有转诊证明的,在出院之后,或者没出院必须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所有治疗发票、医院诊断书、住院证明、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用药详单、病历等到户口所在地的医保窗口进行报销。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每年几月份交1、城镇居民医保费集中缴纳时间:

中小学阶段学生和在校大学生为9月1日至10月31日;

2、老年城镇居民、一般城镇居民和少年儿童为11月1日至12月31日。

但每个省市可能会有一些调整,具体以当地政策为准。

3、未能在集中缴费时间参保缴费拖至次年参保缴费的,其缴费标准是:

(1)1-5月份参保缴费的,按当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缴纳;

(2)6-10月份参保缴费的,按当年度城镇居民医保个人筹资总额缴纳;

(3)11月份以后,不再受理当年度参保缴费。

当年度参保缴费的城镇居民医保待遇享受等待期为2个月。

4、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后,中断缴费的,再次参保缴费时,不再补缴中断年份的医疗保险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六、城乡居民医保报销范围和比例

法律分析:

六统一管理是指:

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二、整合基本制度政策

(一)统一覆盖范围。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

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各地要完善参保方式,促进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

(二)统一筹资政策。

坚持多渠道筹资,继续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

各地要统筹考虑城乡居民医保与大病保险保障需求,按照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乡统一的筹资标准。

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差距较大的地区,可采取差别缴费的办法,利用2—3年时间逐步过渡。

整合后的实际人均筹资和个人缴费不得低于现有水平。

完善筹资动态调整机制。

在精算平衡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定筹资机制。

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的机制。

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三)统一保障待遇。

遵循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的原则,均衡城乡保障待遇,逐步统一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为参保人员提供公平的基本医疗保障。

妥善处理整合前的特殊保障政策,做好过渡与衔接。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医药费用。

稳定住院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

进一步完善门诊统筹,逐步提高门诊保障水平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支付比例间的差距。

(四)统一医保目录。

统一城乡居民医保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明确药品和医疗服务支付范围。

各省(区、市)要按照国家基本医保用药管理和基本药物制度有关规定,遵循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技术适宜、基金可承受的原则,在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目录的基础上,适当考虑参保人员需求变化进行调整,有增有减、有控有扩,做到种类基本齐全、结构总体合理。

完善医保目录管理办法,实行分级管理、动态调整。

(五)统一定点管理。

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强化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的准入退出机制。

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同等的定点管理政策。

原则上由统筹地区管理机构负责定点机构的准入、退出和监管,省级管理机构负责制订定点机构的准入原则和管理办法,并重点加强对统筹区域外的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指导与监督。

(六)统一基金管理。

城乡居民医保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基金独立核算、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结合基金预算管理全面推进付费总额控制。

基金使用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保应支付费用及时足额拨付,合理控制基金当年结余率和累计结余率。

建立健全基金运行风险预警机制,防范基金风险,提高使用效率。

强化基金内部审计和外部监督,坚持基金收支运行情况信息公开和参保人员就医结算信息公示制度,加强社会监督、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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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泗县房屋拆迁矛盾,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比例

内容审核:郑远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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