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之初以民事诉讼为主要执业领域,后逐渐涉及刑事辩护、行政诉讼领域。从业以来成功代理多起争议标的额大、法律关系复杂、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
乔伟和美珍经人介绍相识,并在不久后登记结婚。婚前,乔伟的父母为乔伟出资260万元购买婚房,房屋登记在美珍名下。婚后,由于性格不合,乔伟和美珍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最终,美珍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法院判决婚房归她一人所有。美珍关于房产的诉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不能。乔伟父母为乔伟购买婚房的出资,是对乔伟个人的赠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法律分析:
一般来说公诉案件中犯罪行为的性质比较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大。
而自诉案件犯罪行为的性质多数不甚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晚报讯(通讯员何文旭谭远皓)11月6日,利川市汪营法庭调解审结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一对对簿公堂的婆媳终于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
2009年8月,已逾70岁的曾某之子朱某被一场无情的煤矿事故带走了年轻的生命。
一家人都沉浸在失去亲人的痛苦之中。
然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在安葬了亲人之后,婆媳之间为分割死者的死亡补助金、抚恤金发生纠纷。
双方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后,互把对方告上法庭。
主审法官没有就案办案,而是展开了大量的教育工作。
法官多次找原、被告谈话,劝导双方以亲情为重,互相体谅以协商解决矛盾。
经过耐心、反复地劝说,儿媳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许诺老人要多少就给多少,赡养老人也是自己应尽的义务。
听到此话,慈祥的老人声泪俱下,并只要求儿媳给5万元即可。
儿媳二话没说,当即拿出5万元交到老人手上。
一、开庭前调解与开庭后调解有什么区别?
1、开庭前调解可以简化程序
开庭前调解,是法院正式组织开庭前,因双方当事自行达成和解,或者在法官的主持下得以调解,签订了调解协议或者请求法院出具了调解书的调解行为。
如果双方能达成调解协议,那么就可以简化开庭笔录,直接将调解意见写进调解笔录中,并制作民事调解书。
然后,根据实际情况,如果现实就已经履行的,那么案件就此解决掉。
如果,负有履行义务一方没有按照调解的内容及时履行义务,那么另一方可以直接持调解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开庭后调解通常在庭审辩论结束前进行
法院已经开庭了,就是每个阶段都可以申请调解,因为通常在开庭时法官就会询问双方是否接受调解,在开庭的庭审辩论结束前还会询问是否接受调解,如果是法院已经庭审结束了,是不可能进行调解的,因为整个审判流程走完,只等下判决就行。
这个时候调解最大的好处是,法官经过一定的诉讼程序,基本掌握了全部的案件事实,更利于案件中把握调解的分寸,得出更符合双方利益的调解方案。
调解可以减轻审判人员的工作压力,所以只要双方当事人有意愿,法官都会积极组织的,但是原告一定要思考清楚,避免因为对方的策略而耽误了时机。
二、老人有经济能力是否免除子女赡养义务
孝敬父母是我们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是我们作为子女应尽的义务,也是法定义务。
为此,我国民法典第21条明确规定了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障机制越来越健全,使老人生活有了一定的经济保障,便慢慢地转向精神追求,为此生活中出现了不少老人起诉孩子,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等情形。
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家出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了老年人的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这些义务是赡养老人应履行的法定义务。
可以说这部法律的出台,是对民法典中关于老人赡养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和丰富,是一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最新法律。
本案中,原告起诉三个亲生儿子,要求每人每月向自己支付1000元赡养费。
三被告作为原告的子女,有赡养原告的义务,按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子女对老人进行经济上的供养并不以老人是否有经济来源为前提条件。
依照特别法优秀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原则,关于赡养费的给付应适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而非民法典,故原告要求三被告给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请求的赡养费的数额,原告请求过高,应参照原告的收入及日常消费情况,结合被告的负担能力及本地区的实际生活水平,扣除继子女已尽的赡养义务,最后依法确认三被告每人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200元。
裁判作出后,原、被告都表示服判,并且三被告主动有与父亲改善关系的意向。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海南民终字第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郑全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谢桂玲。
委托代理人 曾琦,海南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海南民终字第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郑全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谢桂玲。
委托代理人 曾琦,海南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全桥因宅基地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临高县人民法院2001年10月26日(2001)临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楼房的地基伸入原告的宅基地几十公分,这是施工过程中造成的,过错方在于被告。
原告施工操作不当,强行挖地基的行为,也是不妥当。
本院委托临高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提供建筑方面的技术意见,该站建议原告楼房基础的施工方案为,先在开挖后的基础进行冲砂;厚度为100公分,后以满堂砼条形基础揭制,这样既保证了原告房基的宽度,又能保持被告楼房的现状不受损害,经本院多次调解,被告愿意补偿部分钱给原告按以上方案施工地基。
原告坚持不同意,又提不出适当的施工方案,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通则》第4条、第83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郑全桥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上诉人上诉认为,本案系侵权纠纷,不是相邻关系纠纷,一审适用法律不当,认为被上诉人占用了其宅基地(宽度约60-80公分),要求二审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答辩认为,本案是相邻关系纠纷,被上诉人在开挖下基础时通知上诉人到场,形成的基础上诉人当时并无异议,且被上诉人所建造的基础是依建筑习惯进行,并不碍上诉人建房或影响其房屋面积,要求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
1996年12月,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分别置入位于临城龙湾开发小区宅基地一间,面积均为178.08米,上诉人位于被上诉人的西面。
同年12月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1999年11月19日被上诉人开始建造房屋,当时上诉人夫妇有到现场查看,被上诉人现已盖成三层小楼一幢。
2001年6月上诉人准备盖房,在下地基时发现被上诉人楼房带形基础大放脚伸入上诉人宅基地约30公分,底层基础也伸入60公分-80公分不等。
上诉人强行施工,导致双方发生纠纷,上诉人起诉要求拆除被上诉人伸入其基内地基。
......
法律分析:
一般来说公诉案件中犯罪行为的性质比较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大。
而自诉案件犯罪行为的性质多数不甚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重婚罪可以自诉也可以公诉。
重婚罪属于轻微刑事案件,重婚行为侵犯了我国法定的一夫一妻制度,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公安机关应该予以刑事立案侦查,向检察院提交材料后,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形,被害人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人民法院应立案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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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玉林房屋拆迁大队,重婚 公诉
内容审核:汪文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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