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之初以民事诉讼为主要执业领域,后逐渐涉及刑事辩护、行政诉讼领域。从业以来成功代理多起争议标的额大、法律关系复杂、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
乔伟和美珍经人介绍相识,并在不久后登记结婚。婚前,乔伟的父母为乔伟出资260万元购买婚房,房屋登记在美珍名下。婚后,由于性格不合,乔伟和美珍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最终,美珍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法院判决婚房归她一人所有。美珍关于房产的诉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不能。乔伟父母为乔伟购买婚房的出资,是对乔伟个人的赠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法律分析:
一般来说公诉案件中犯罪行为的性质比较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大。
而自诉案件犯罪行为的性质多数不甚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晚报讯(通讯员何文旭谭远皓)11月6日,利川市汪营法庭调解审结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一对对簿公堂的婆媳终于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
2009年8月,已逾70岁的曾某之子朱某被一场无情的煤矿事故带走了年轻的生命。
一家人都沉浸在失去亲人的痛苦之中。
然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在安葬了亲人之后,婆媳之间为分割死者的死亡补助金、抚恤金发生纠纷。
双方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后,互把对方告上法庭。
主审法官没有就案办案,而是展开了大量的教育工作。
法官多次找原、被告谈话,劝导双方以亲情为重,互相体谅以协商解决矛盾。
经过耐心、反复地劝说,儿媳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许诺老人要多少就给多少,赡养老人也是自己应尽的义务。
听到此话,慈祥的老人声泪俱下,并只要求儿媳给5万元即可。
儿媳二话没说,当即拿出5万元交到老人手上。
一、开庭前调解与开庭后调解有什么区别?
1、开庭前调解可以简化程序
开庭前调解,是法院正式组织开庭前,因双方当事自行达成和解,或者在法官的主持下得以调解,签订了调解协议或者请求法院出具了调解书的调解行为。
如果双方能达成调解协议,那么就可以简化开庭笔录,直接将调解意见写进调解笔录中,并制作民事调解书。
然后,根据实际情况,如果现实就已经履行的,那么案件就此解决掉。
如果,负有履行义务一方没有按照调解的内容及时履行义务,那么另一方可以直接持调解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开庭后调解通常在庭审辩论结束前进行
法院已经开庭了,就是每个阶段都可以申请调解,因为通常在开庭时法官就会询问双方是否接受调解,在开庭的庭审辩论结束前还会询问是否接受调解,如果是法院已经庭审结束了,是不可能进行调解的,因为整个审判流程走完,只等下判决就行。
这个时候调解最大的好处是,法官经过一定的诉讼程序,基本掌握了全部的案件事实,更利于案件中把握调解的分寸,得出更符合双方利益的调解方案。
调解可以减轻审判人员的工作压力,所以只要双方当事人有意愿,法官都会积极组织的,但是原告一定要思考清楚,避免因为对方的策略而耽误了时机。
二、老人有经济能力是否免除子女赡养义务
孝敬父母是我们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是我们作为子女应尽的义务,也是法定义务。
为此,我国民法典第21条明确规定了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障机制越来越健全,使老人生活有了一定的经济保障,便慢慢地转向精神追求,为此生活中出现了不少老人起诉孩子,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等情形。
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家出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了老年人的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这些义务是赡养老人应履行的法定义务。
可以说这部法律的出台,是对民法典中关于老人赡养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和丰富,是一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最新法律。
本案中,原告起诉三个亲生儿子,要求每人每月向自己支付1000元赡养费。
三被告作为原告的子女,有赡养原告的义务,按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子女对老人进行经济上的供养并不以老人是否有经济来源为前提条件。
依照特别法优秀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原则,关于赡养费的给付应适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而非民法典,故原告要求三被告给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请求的赡养费的数额,原告请求过高,应参照原告的收入及日常消费情况,结合被告的负担能力及本地区的实际生活水平,扣除继子女已尽的赡养义务,最后依法确认三被告每人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200元。
裁判作出后,原、被告都表示服判,并且三被告主动有与父亲改善关系的意向。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海南民终字第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郑全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谢桂玲。
委托代理人 曾琦,海南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海南民终字第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郑全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谢桂玲。
委托代理人 曾琦,海南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全桥因宅基地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临高县人民法院2001年10月26日(2001)临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楼房的地基伸入原告的宅基地几十公分,这是施工过程中造成的,过错方在于被告。
原告施工操作不当,强行挖地基的行为,也是不妥当。
本院委托临高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提供建筑方面的技术意见,该站建议原告楼房基础的施工方案为,先在开挖后的基础进行冲砂;厚度为100公分,后以满堂砼条形基础揭制,这样既保证了原告房基的宽度,又能保持被告楼房的现状不受损害,经本院多次调解,被告愿意补偿部分钱给原告按以上方案施工地基。
原告坚持不同意,又提不出适当的施工方案,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通则》第4条、第83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郑全桥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上诉人上诉认为,本案系侵权纠纷,不是相邻关系纠纷,一审适用法律不当,认为被上诉人占用了其宅基地(宽度约60-80公分),要求二审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答辩认为,本案是相邻关系纠纷,被上诉人在开挖下基础时通知上诉人到场,形成的基础上诉人当时并无异议,且被上诉人所建造的基础是依建筑习惯进行,并不碍上诉人建房或影响其房屋面积,要求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
1996年12月,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分别置入位于临城龙湾开发小区宅基地一间,面积均为178.08米,上诉人位于被上诉人的西面。
同年12月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1999年11月19日被上诉人开始建造房屋,当时上诉人夫妇有到现场查看,被上诉人现已盖成三层小楼一幢。
2001年6月上诉人准备盖房,在下地基时发现被上诉人楼房带形基础大放脚伸入上诉人宅基地约30公分,底层基础也伸入60公分-80公分不等。
上诉人强行施工,导致双方发生纠纷,上诉人起诉要求拆除被上诉人伸入其基内地基。
......
法律分析:
一般来说公诉案件中犯罪行为的性质比较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大。
而自诉案件犯罪行为的性质多数不甚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重婚罪可以自诉也可以公诉。
重婚罪属于轻微刑事案件,重婚行为侵犯了我国法定的一夫一妻制度,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公安机关应该予以刑事立案侦查,向检察院提交材料后,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形,被害人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人民法院应立案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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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玉林房屋拆迁大队,重婚 公诉
内容审核:汪文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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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还没签,评估报告还没送达,搬迁通知先贴到了门上。对方说先搬进去再谈,过渡费照给。这话听着通情理,恰恰把顺序颠倒了。
材料往桌上一摊,事情就清楚了。有人的一叠纸里只有一张补偿方案,有人的文件袋里装着公告、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和快递回执,后一种人往往二十分钟就能把情况说明白,前一种人打完电话还得回去翻。房子拆迁律师咨询的效率,不在口才,在手上有没有东西。下面这六样,能带几样带几样,带不齐的就说清楚缺在哪。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