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房屋拆迁方案公示,天津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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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杨在明律师

主任律师 党支部书记 征地拆迁

杨在明律师,是中国征地拆迁领域金牌法律服务团队的领军人物,其带领的律师团队,在中国征地拆迁法律服务领域,可谓是一支“劲旅”。自2012年创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来,在征地拆迁领域,杨在明律师及其团队在全国30个省市代理案件7000余件,获得了业界的一致好评。 杨在明律师多次获中央级媒体好评,如在2011年1月被检察日报社方圆律政杂志组织的“2010精英律师”评选中,杨在明律师当选为“年度拆迁律师”;同时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审定,被《中国律师年鉴》评为2010年度优秀律师。

天津房屋拆迁方案公示,天津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一、天津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天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

1、户籍要求。申请人需具有天津市户籍或在租住区无自有住房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2、工作要求。对于非本市户籍人员,需要在天津正式就业。

3、住房状况。无论户籍如何,申请人在租住区必须没有自有住房。

4、收入和财产限制。对于家庭收入和财产,有不同的标准,具体取决于申请的具体类型(如公租房、廉租房等)。

5、其他条件。可能包括是否有其他住房保障政策、是否持有相关荣誉或称号等。

天津保障租赁住房申请流程:

1、申请登记: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保障性住房书面申请,填写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2、审核公示:就保障性住房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至区房地产管理部门。

3、经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公开登记结果并报区建设局备案。

3、审批执行:街道组织在保障性住房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工作单位初审公示,街道乡镇提初审意见、配售方案。

综上所述,天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为本市户籍无自有住房或非本市户籍在津正式就业且无自有住房的人员,重点保障基本公共服务从业者。申请人需按照规定如实申报相关信息,并接受审核。

【法律依据】:

《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天津市住房保障准入条件由市国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以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能够精准地服务于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

二、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条件

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

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三、天津公租房申请条件

天津市公租房申请条件有哪些?1、天津市公租房申请条件-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非农业户籍,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条件且尚未租赁住房的家庭。

已领取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或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且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未到期的家庭不得申请。

2、天津市公租房申请条件-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非农业户籍,上年人均年收入3万元(含)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含)以下且尚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包括年满18周岁以上单人户)。

上年人均年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3、天津市公租房申请条件-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类型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外地来津工作的无房人员。

其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三种补贴”的申请条件也均有规定。

天津市公租房退出机制是如何规定的?在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机制方面,《办法》明确了3种情形:

一是承租人有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改变用途,破坏或者擅自装修且拒不恢复原状,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二是承租人累计拖欠6个月租金、未按规定申请续租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三是承租人有不符合续租条件、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和承租或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等情形的,应当在给予的搬迁期内腾退。

搬迁期满不腾退,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可以按照市场价格继续承租;有其他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承租人腾退。

据了解,本市房管部门为督促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家庭在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后依法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今年上半年对《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修订,在其中增加了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约定,并严格遏制购买限价商品房后改变住房用途的行为。

四、天津市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天津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及滨海新区范围内非农业户籍;

2、家庭上年人均收入低于3万元;

3、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4、家庭人口原则上在2人(含)以上。

男超过25岁、女超过23岁的未婚人员及离异、丧偶人员也可作为单人户申请。

在计算家庭上年人均收入时,2人(含)以下家庭的家庭人口可按实际人口的1.5倍计算。

一、经济适用房申请手续

申购手续这样办理:

按照申请、登记、公示、审批的办法,分批次批准购买经济适用房。

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持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的房管局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登记手续,领取《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如实填写《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并备齐所需材料,向工作单位和主管部门办理收入和住房证明手续后,报房管局审核后,上报市房管局复核。

对申请人住房情况的核实由市房地产档案馆出具证明;

3、市房管局按照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和评分后,在相关网站上公示15天;

4、市房管局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度和申请人的评分情况,按批次批准购房申请,对经批准的同一批次申请人,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5、申请人持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和选房顺序号,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办理选房和购房手续。

按得分确定批准顺序对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市房管局按照申请人家庭的现住房面积、落户时间以及困难情况等进行评分,以分数高低确定申购批准顺序。

二、经济适用房申请资料:

1、 按要求填写完整的《市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

2、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簿或户籍卡复印件(验原件),持户籍卡的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应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

4、 未成年人的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复印件(验原件);

5、 婚姻状况证明:

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

离异带子女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验原件)、法院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复印件(验原件)或离婚协议档案及未再婚证明。

丧偶带子女的,提供丧偶的死亡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及本人未再婚证明。

未婚、离异未带子女或丧偶未带子女的视为单身,提供未婚证明;

6、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工作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由工作单位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及工作单位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

7、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证明(现住房证明:

工作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由工作单位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及工作单位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

身份证及户口本地址证明:

需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

8、 特殊情况需另外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需要明确的是,天津的经济适用房申请的条件和办理的程序是根据天津的实际情况而定的,其它城市的办理程序和条件也是不一样的,当事人可以到当地的经济适用房管理部门咨询办理,避免出现在申请的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导致需要追究法律责任。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五、天津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

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

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六、天津租房补贴申请条件

法律分析:

1、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2人具有本市户籍,且其中一人应当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和生活;

2、在本市无住房或者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3、在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家庭收入的平均值和上一自然年度家庭收入均符合规定的标准;

4、申请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法律依据: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九条 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2人具有本市户籍,且其中一人应当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和生活;(二)申请家庭在本市无住房或者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三)申请家庭在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家庭收入的平均值和上一自然年度家庭收入均符合规定的标准;(四)申请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申请之日前已被民政部门确认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且符合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年满30周岁在本市工作和生活的单身居民,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且符合前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申请家庭成员因就学、服兵役,户籍迁出本市的,就学、服兵役期间仍视同拥有本市户籍。

申请家庭成员因就学,户籍迁入本市的,就学期间不计入取得本市户籍时间。

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现役军人且符合进厦安置条件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但不计算取得本市户籍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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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天津房屋拆迁方案公示,天津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

内容审核: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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