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协议找谁签合同,北京拆迁律师:村委会可以和村民签订拆迁协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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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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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执业以来,致力于行政诉讼领域的研究,擅长房屋土地征收补偿领域的各种纠纷案件。经办的百逾件案件涉及全国各地,不仅熟练掌握少数委托人的案件,代理超百人的集体案件亦得心应手。

农村拆迁协议找谁签合同,北京拆迁律师:村委会可以和村民签订拆迁协议吗?

一、北京拆迁律师:村委会可以和村民签订拆迁协议吗?

村委会能不能以主体的名义和村民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刚才我们已经说过村委会没有权力主导征地拆迁更不能作为主体和村民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这是法律不允许的,如果签了也得不到法律保护视为无效,遇到这种情况应当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来给各位朋友们讲讲相关问题。

当然也有特殊情况,因为各种原因拆迁方直接委托村委会和村民签订协议,这里需要注意是被委托后的才能签订,如果村民遇到以村委会名义签订协议的可以要求对方出示委托书,如果没有委托书或拒绝出示的那么一定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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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可以强拆吗?

这是很多村民关心的问题,因为有无数的案例都是被村委会强拆的,我们可以明确地说村委会没有权力强拆其行为是违法的,刚才我们说过村委会只是民间自治组织没有权力决定征地拆迁又怎么可能拥有强拆的权力呢?征地拆迁中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其他都是违法的。

村委会可以代替村民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吗?不可以,村委会不能代替村民签订协议除非村委会得到村民的委托也就是得到村民同意后的可以,私自代替签订的协议无效。

村委会可以支配补偿吗?因为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很多时候一些补偿费用不能直接打到村民账户,是拆迁方打给村委会然后村委会根据情况进行支配,需要注意补偿费用的支配需要村民会议决定并公开不能私自挪用。

最后我们拆迁律师想说的是法律规定村委会或其成员如果作出侵害村民权益的,村民都可依法申请撤销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拆迁协议村里不给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拆迁补偿是归被拆迁人所有的,所以村委会是没有权代表被拆迁人与征收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应该由被拆迁人自己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一、房屋拆迁赔偿纠纷如何有效处理

由于拆迁人占比例较多的是房地产开发公司,这些部门的性质,决定其必须追求最大利润,因此,实践中这些部门往往以低廉的价格拆迁原居民住宅,对拆迁人的补偿费用往往过低或者违反拆迁安置合同没有进行有关补偿,这类纠纷诉至法院的也很多。

对于补偿纠纷的处理,在审理时,如果拆迁安置合同有约定,应按照拆迁安置合同的约定来处理;

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来履行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作价补偿,应按照所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补偿的金额,在补偿时也应充分考虑地段的差异。

对于不同使用性质的房屋应有不同的补偿标准,这里主要是指住宅用房和营业性用户。

拆迁中如何认定房屋的使用性质,是当前拆迁安置中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

应按拆迁房屋实际使用的性质来认定。

对于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对于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未满时,则承租人对该拆迁房屋享有使用权,对此承租人有要求拆迁人和房屋产权人返还已付租金并赔偿其损失的权利。

如果房屋所有权人进行了产权调换,承租人与原房屋所有权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应当继续维持。

在过渡期限内,承租人自行安排住所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对于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应按城市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此拆迁人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征地拆迁中村委会有哪些权利

村委会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只能受权辅助政府行政机关完成具体的征地拆迁工作,而不能直接作为征收主体组织实施土地征收活动。

它并不能直接代表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力,也不能不问村民意见就自行全权代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三、村委有权签拆迁协议吗

法律分析:

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拆迁补偿是归被拆迁人所有的,所以村委会是没有权代表被拆迁人与征收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应该由被拆迁人自己签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四、村委会有权签署拆迁协议吗

村委会是否有权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这其实是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村委会是否有权代表村集体与政府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第二个问题是村委会是否有权代表政府与村民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我们国家的土地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也就是国有和集体所有,因此,农村土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而农民享有的是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和使用权。

农村征地,实际上就是把原本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有,因此,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由代表国家的地方政府与代表村集体的村民委员会签订,这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前提是经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会议授权。

征收土地,除了村集体失去土地所有权,被征地农民也失去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征地也需要与被征地农民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这个协议原则上来说应当是征收方来签订,但是出于顺利实施征地的需要,征收方也可以授权地方政府或者委托村委会来与农民签订,而未经书面委托,村委会没有权利与村民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一、私人征收土地最新的规定是什么?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补偿款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费。

而在征地补偿过程中,征地单位一般是与村委会或村民组签订征地合同,并将征地补偿款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村委会。

二、集体土地征用怎么分配补偿费

1.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分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的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是应当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事项。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所以,关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不是由村委会关起门来单方面决定的,而是必须经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被征收人如果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和分配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行为有异议,可以依法向上级人民政府反映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依照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规定分配《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了征收耕地补偿费的计算方法,同时规定,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这赋予了地方政府统一规定辖区内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法的权力。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也对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中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予以认可。

如《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或者征收土地后没有条件调整承包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80%支付给土地承包户,主要用于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生产生活安置,其余的20%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兴办公益事业或者进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建设。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规定,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应当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

三、房屋拆迁补偿具体流程有哪些

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用地单位与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2、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3、办理农转工手续,落实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五、村委会有权签拆迁协议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拆迁补偿是归被拆迁人所有的,所以村委会是没有权代表被拆迁人与征收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应该由被拆迁人自己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一、房屋拆迁赔偿纠纷如何有效处理

由于拆迁人占比例较多的是房地产开发公司,这些部门的性质,决定其必须追求最大利润,因此,实践中这些部门往往以低廉的价格拆迁原居民住宅,对拆迁人的补偿费用往往过低或者违反拆迁安置合同没有进行有关补偿,这类纠纷诉至法院的也很多。

对于补偿纠纷的处理,在审理时,如果拆迁安置合同有约定,应按照拆迁安置合同的约定来处理;

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来履行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作价补偿,应按照所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补偿的金额,在补偿时也应充分考虑地段的差异。

对于不同使用性质的房屋应有不同的补偿标准,这里主要是指住宅用房和营业性用户。

拆迁中如何认定房屋的使用性质,是当前拆迁安置中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

应按拆迁房屋实际使用的性质来认定。

对于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对于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未满时,则承租人对该拆迁房屋享有使用权,对此承租人有要求拆迁人和房屋产权人返还已付租金并赔偿其损失的权利。

如果房屋所有权人进行了产权调换,承租人与原房屋所有权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应当继续维持。

在过渡期限内,承租人自行安排住所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对于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应按城市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此拆迁人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征地拆迁中村委会有哪些权利

村委会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只能受权辅助政府行政机关完成具体的征地拆迁工作,而不能直接作为征收主体组织实施土地征收活动。

它并不能直接代表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力,也不能不问村民意见就自行全权代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六、村委会不履行拆迁协议怎么办

一、拆迁方不给拆迁户补偿协议原件合法吗

拆迁方不给拆迁户补偿协议原件是不合法的。

拆迁补偿协议应该是一式两份的,由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各自持有一份,依据签订的协议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拆迁协议可能会存在哪些陷阱

1、口头承诺陷阱

实践中,拆迁方为了达到尽快签约,实施动工的目的,在与被拆迁人进行协商谈判时,往往会开出各种极具诱惑,天花乱坠的口头承诺,而被拆迁人由于经验尚浅,往往信以为真,以为拆迁方的口头承诺会得以实现,按照拆迁方的要求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而当协议签署完毕后,拆迁方就对此决口不提,甚至矢口否认,而这时拆迁户才明白上当受骗,但也为时晚矣,所以对于拆迁方答应的补偿必须体现在书面文字上,口头承诺绝不可信。

2、回迁陷阱

拆迁补偿有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之分,产权置换即保证了被拆迁人有回迁和就地安置的权利,一般在面临旧城区改造时,被拆迁人房屋所在地段会因旧城改造而升值,故很多被拆迁人面临拆迁时,往往选择原地回迁而非货币补偿。

而拆迁方为了尽快签署协议,会承诺予以回迁,但往往在其拟定的拆迁协议文本中,会把“回迁”的字样去掉,约定不明确,这样回迁就不能实现了,故如果选择回迁的方式补偿,必须在合同中,体现回迁的字样,安置房的位置、户型以及红线图这些都应明确标注。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回迁的前提条件是,回迁地段要有居住用地的规划,即拆迁方在回迁地段必须拥有规划用地许可证,否则,即使在协议上约定了回迁的补偿方式,也因其不具备规划用地许可而不能实现。

3、空白协议陷阱

空白协议说好听是协议,说不好听就是一张白纸,其实签订空白协议的被拆迁人不是不懂里面的利害关系而傻傻的签了字,而是在签订空白协议之前,受到了拆迁方的蒙蔽与诱骗,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口头承诺上,而被拆迁人以为拆迁方的口头承诺最终都会实现在空白协议上。

但是协议被拿走后,拆迁方的嘴脸就会暴露的一览无余,他们会在上面随意填写补偿,与之前口头承诺的拆迁补偿相差甚远,而最终被拆迁人拿到拆迁方填写完的协议后,方才恍然大悟,而这时即使去法院起诉也因为没有证据很难胜诉。

4、不留底陷阱

拆迁协议属于拆迁双方,协商谈判最终共同签署的结果,作为合同的种类之一,双方在签署完毕之后,应各持一份以证明其在拆迁协议中享有的权利义务。

实践中,拆迁方会以协议要经过审批的幌子为由,骗走拆迁户签字或按手印的协议,且迟迟不返还到拆迁户手里,而一旦两份协议都被拆迁方拿走,拆迁方往往会擅自修改协议,这样就使被拆迁人的核心利益时刻处在风险之中,而且即使补偿不合理,被拆迁人也因为没有补偿协议作为证据,导致维权很难,因此拆迁户在签署完补偿协议后,必须相互交换留底,即自己必须保存一份已签订的拆迁协议。

法妞问答网小编对此问题的回答如上,我们可以了解到在拆迁中,拆迁补偿协议应该是一式两份的,由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各自持有一份,因此不给拆迁户补偿协议原件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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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农村拆迁协议找谁签合同,村委会有权签拆迁协议吗

内容审核:赵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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