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华律网、百度网特邀律师,在《法制与生活杂志》发表有文章,在北京电视台科教频道“法治进行时”进行普法活动时现场采访报道。
拆迁办公租房承租人失踪的,出租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处理:
一、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承租人失踪的情况下,因其未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或管理房屋,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后,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拖欠的租金、违约金以及因承租人失踪而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若承租人仍不出现,出租人可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损失。
二、处理承租人遗留物品
在承租人失踪后,其遗留在房屋内的物品仍然属于其个人财产。出租人应当妥善保管这些物品,以免因处理不当而承担侵权责任。
出租人可以尝试联系承租人或其亲属,要求其搬走遗留的物品。若无法联系到承租人或其亲属,出租人可以向当地司法部门或物业求助,请求协助处理。
在处理遗留物品时,出租人应当制作详细的物品清单,并拍摄照片作为证据。同时,出租人应当遵循合法、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处理过程的合法性。
综上所述,拆迁办公租房承租人失踪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出租人应当妥善处理承租人遗留的物品,以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在整个处理过程中,出租人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身权益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法律分析:
房屋租赁后租户失踪的,房东可以联系租户所在单位或居委会进行联系,租户失踪一个月未支付租金的,房东可以根据租赁合同中的有关约定条款通过法律手段提起诉讼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并有权收回房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如果租户失踪而留下了物品没有搬走,房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联系租户。
房东可以尝试联系租户,并要求其搬走留下的物品。
如果租户没有联系方式或者拒绝搬走物品,房东可以采取下一步措施;
2、发出书面通知。
房东可以向租户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搬走留下的物品,并告知其如果期限到期后仍未搬走,将采取法律途径处理。
通知应当采用挂号信、快递等形式发送,并保留好相关证明材料;
3、找物业或司法部门协助。
如果租户仍然不理睬,房东可以向物业或当地司法部门求助,请求其协助清理留下的物品。
在此过程中,房东应当提供租户的身份证明、合同等相关证据材料,以便物业或司法部门对此进行处理。
如果租户失踪而留下了物品没有搬走,房东为了采取相应的措施处理该问题,通常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是证明房东与租户之间关系的重要文件,应当包含双方的基本信息、租赁的物品或房屋、租金、租期等相关条款;
2、房屋证明。
如果是租赁的房屋,房东需要提供相关的房屋证明材料,如房屋产权证、房屋租赁许可证、房屋租赁备案证明等;
3、租户身份证明。
房东需要提供租户的身份证明材料,如租户的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
租户联系方式。
房东需要提供租户的联系方式,如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
4、物品清单和照片。
房东需要对租户留下的物品进行清点,并拍摄照片作为证据。
在清点时,需要记录物品的名称、数量、品质等详细信息;
5、书面通知。
房东需要向租户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搬走留下的物品,并告知其如果期限到期后仍未搬走,将采取法律途径处理。
通知应当采用挂号信、快递等形式发送,并保留好相关证明材料。
综上所述,在处理租户留下的物品时,房东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不得擅自处理或损毁租户的物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
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法律分析:
房屋租赁后租户失踪房东可以联系租户所在单位或居委会进行联系,租户失踪一个月未支付租金的,房东可以根据租赁合同中的有关约定条款通过法律手段提起诉讼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并有权收回房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七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分析:
房屋租赁后租户失踪的,房东可以联系租户所在单位或居委会进行联系,租户失踪一个月未支付租金的,房东可以根据租赁合同中的有关约定条款通过法律手段提起诉讼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并有权收回房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租赁房被拆迁的,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所以,当租赁的房屋遭遇拆迁,租客可以选择以下做法:
1、房屋被征收拆迁属于政策的变化,属于不可抗力,租客可以解除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并拿回未到期部分的租金。
2、租客可以与房屋的所有权人协商,在所有权人进行产权置换后,重新与所有权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3、可以向拆迁人申请房屋搬迁补助费。
一般情况下遇到拆迁,承租人可以与房主协商解除租赁关系,并要求返还剩余租金,也可以要求房主在房屋拆迁后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如果选择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则需要房主选择产权调换的方式,之后产权调换的房屋仍由原承租人承租。
当然,为了避免租赁房遭拆迁后租赁双方不必要的纠纷与诉累,在此建议租赁双方在合同中将拆迁后如何补偿写明,以保障双方的权利。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也就是说无论采取什么方式引起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均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所以,拆迁人或者征收人通过补偿方式获得租赁房屋的所有权并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涉及到租赁的房产被强拆的,也是需要根据实际来对承租人来赔偿处理的,特别是有关安置费用,是需要根据当地的统一标准来进行认定,如果对相关事项的处理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起诉到法院来处理。
一、注意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条款的主要内容
1、拆迁当事人及基本情况。
当事人包括:
①拆迁人:
是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②被拆迁人:
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即对被拆迁房屋拥有所有权的自然人或法人。
③房屋承租人:
是与被拆迁人签有房屋租赁合同的房屋使用人,在租赁关系没有解除且房屋所有人不能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合理安置的情况下,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承租人一起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
2、拆除房屋的有关情况。
包括座落地点、结构、楼层、面积、质量、间数以及附属设施等。
3、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补偿时间。
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
货币补偿,应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产权调换,应按被拆迁房屋和调换房屋各自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计算,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注意以下两种情况,不得选择补偿方式:
①拆迁非公益性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只给予货币补偿;
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合同不能达成协议且被拆迁人不能对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后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继续承租。
补偿时间,一般应在拆迁前一次性补偿。
4、房屋估价。
不管选择哪一种补偿方式,都要对所拆迁和所调换的房屋进行市场价格评估。
房屋评估机构的选择,应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选定,如未达成一致意见,则由双方各提出一至两家评估机构,抽签决定。
评估费用一般由拆迁人承担。
产权调换如双方就价格协商一致,也可以不进行评估。
5、拆迁安置办法。
安置是针对被拆迁的承租人的,在被拆迁人不能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且不能对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情况下,拆迁人应当对承租人进行安置,可以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也可以提供周转房。
6、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业补偿费的支付。
拆迁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的停业补偿费。
7、搬迁期限和过渡期限。
搬迁期限是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自行搬迁的时间界限。
过渡期限是指在实行产权调换补偿形式下,拆迁提供适宜入住的调换房屋的时间界限,是来约束拆迁人的。
8、违约责任。
拆迁人的违约责任,主要有不能按时支付补偿款和超过过渡期限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责任。
承担责任的方式是支付一定数量的违约金。
被拆迁人的违约责任,主要是不搬迁和腾退周转房的责任。
承担责任的方式是被强制搬迁。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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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拆迁承租人失踪,房屋租赁后租户失踪应该怎么办
内容审核:崔庆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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