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安置安置后,拆迁户口迁走了还能享受安置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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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若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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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行政诉讼 土地征收 房屋拆迁

自2015年从事征地拆迁业务至今,对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纠纷处理进行了深入学习和研究,在行政诉讼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自参加工作以来,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底线意识,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始终坚持事实与理论相结合,灵活处理案件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以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为追求,以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宗旨,以良好的实务技能,严谨的工作风格,获得了诸多当事人的认可与好评。

房屋拆迁安置安置后,拆迁户口迁走了还能享受安置房吗

一、拆迁户口迁走了还能享受安置房吗

一、户口已迁出可否分得拆迁安置房?

不能。户口迁出了,不能获得拆迁安置和补偿。因为拆迁安置和补偿是根据被拆迁房屋户籍确定的,所以户口迁出是不能获得相应的补偿的。根据你所在当地的相关政策,从法律层面上讲,城市拆迁房的补偿依据是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与户口没有关系。而拆迁安置与户口有一定的关系。

由于对拆迁安置房的分配是以当地人户口为准的,依据当地的拆迁政策而定,如果是以户口为补偿单位的,户口迁出后是不能获得拆迁安置房的。一般来讲,对于安置人员资格的认定是有时间节点的,而且每个地区对于安置人员资格认定的标准不同。有的地方是以户口为准的,有的是以集体经济组织资格为准的。而就时间节点来讲,有的是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

也就是说,如果当地的安置资格认定就是以户口为准,而且在计算安置人员的时候户口正好在,那就没问题,只要被登记为被安置人员了,就是有补偿的。

二、不能达成拆迁安置协议怎么办?

拆迁安置的对象是房屋的使用人。使用人可能是房屋的所有人,也可能是房屋的承租人等其他实际使用人。使用人有权要求拆迁人给予安置,拆迁人对使用人进行拆迁安置是拆迁人的法定义务。

拆迁安置一般通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以协议的方式进行,就安置的方式、地点、标准等达成协议,规定于拆迁协议中。

但是如果双方不能就安置事宜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均可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一旦主管部门作出裁决,就成为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安置可以一次性解决安置住房,也可以由拆迁人通过周转房(或者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先行临时过渡,缓解解决安置用房。如果安置用房不能一次性解决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这样拆迁安置就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一次性安置,另一种是过渡性安置。

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安置对象没有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具体,只要是被拆除房屋的使有权人都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得以确认和安置安排。

三、房屋拆迁安置的标准是怎样的?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履行安置义务,是为了保障被拆迁人因拆迁行为而造成的损失得到相应的补偿。被拆迁人不应该、也无权乘拆迁之机为改善自己的工作、生活条件而侵犯拆迁人的利益。因此,确定拆迁安置标准的基本原则是拆除多少,安置多少。

1、公有非住宅,如粮、煤、理发、饮食店、集贸市场以及文教、卫生等具有区域功能的与人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或事业性单位房屋,应按规划要求就近安置;对环境有污染的企业,应按城市规划的要求异地安置。

2、私有非住宅。对拆迁原所有人自己依法营业并以此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应以原建筑面积,并适合于营业的房屋对原所有人进行安置;经批准利用私有住宅改为非住宅用房的,其安置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出租给他人使用的私人非住宅房屋,根据各地方拆迁办法具体规定办理。

3、原使用人经房地产管理机关批准,将公有住宅改为非住宅的,拆迁时按住宅安置;擅自将公有住宅改为非住宅或转租给他人的,应将改为非住宅或转租部分的房屋面积从承租总面积中扣除,不作为安置依据。

4、利用临时建筑、违章建筑从事经营的使用人应在公布的期限内自行拆除,对于非法承租公有非住宅房屋的使用人不予安置。

行文至此,相信各位已经知道在户口已经迁出的情况下是不能分得拆迁安置房了吧。在进行征地拆迁或房屋拆迁的时候,需要先就拆迁补偿达成一致,否则不能进行拆迁。而要是违法进行强制拆迁的话,那么相关责任人员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这很显然是不利的。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拆迁安置房可以过户给别人吗

法律分析:

拆迁返还的房子,房主肯定有房产证,按照政策要求五年之内是不可以过户的,如果想办户口,必须有房产证。

另外购买房子时一定要办理公证,要有公证书,卖方如果已经结婚,一定要夫妻共同签字,房产证上写的一个人的名字是没有用的,法律保护夫妻双方的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三、拆迁安置房下来前户口迁走

法律分析:

没有影响。

因为毕竟是房子都已经下来了,并且已经是落到你们的名下了,这已经是事实情况。

所以对于迁移户口是不受到影响的,因为那已经是你们的资产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四、拆迁房可以迁户口吗

法律分析:

可以,1、对于拆迁房就地还建的,户口可以不迁户;

2、对于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的拆迁户,户口必须迁入现居地;

3、拆迁后买了新房或二手房的,也要将户口迁往现居地;

4、拆迁户在外租房、借房进行过度的,户口将保留在原居住地派出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购买拆迁安置房可以迁户口吗

法律分析:

拆迁返还的房子,房主肯定有房产证,按照政策要求五年之内是不可以过户的,如果想办户口,必须有房产证。

另外购买房子时一定要办理公证,要有公证书,卖方如果已经结婚,一定要夫妻共同签字,房产证上写的一个人的名字是没有用的,法律保护夫妻双方的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六、拆迁安置房能否买卖

法律分析:

可以过户。

但安置房过户有一个时限,每个地方的拆迁机构都有规定,在拆迁合同签订的一定时间内,可以办理分户以及析产过户和转让过户,但超过时限就无法办理了。

如果不满5年的话就不能过户,只能通过做公证的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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