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江区农村房屋拆迁政策,衢江区危房改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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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乐律师

李小乐律师

首席督导律师 民商事诉讼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 企业拆迁

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硕士,2007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2008年从事律师实务工作至今,现为北京在明律所资深律师。

衢江区农村房屋拆迁政策,衢江区危房改造政策

一、衢江区危房改造政策

今年是决战决胜脱贫攻坚之年,农村危房改造是脱贫攻坚“两不愁三保障”的重要工作内容。根据省建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办公室、省残联等7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农村危房常态化长效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建村〔2020〕28号)文件精神,为了真正实现不让困难群众住在危房中的决胜目标,确保脱贫攻坚中危房改造任务圆满完成,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从2020年起,全面建立农村危房常态化长效治理改造工作机制,及时发现新出现的农村危房,并做到发现一户、及时鉴定和治理改造一户,切实保障农民群众住房安全和农村困难家庭基本住房条件。其中对农村困难家庭(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困难残疾户、低保边缘户等4类对象)危房改造继续实施即时救助。

二、工作任务

(一)及时发现农村危房。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结合基层网格化管理,通过对农村住房全覆盖、网格化、常态化巡查及时发现危房并上报。住建、资规、民政、残联、农业农村、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定期会商制度,随时互通了解汇总各部门掌握的农村危房情况。通过上述及其他途径发现的疑似危房,原则上应当在发现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鉴定。存在严重危险的疑似危房,应当立即腾空后再鉴定。危房鉴定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建村函〔2019〕200号)执行,鉴定结果为D、C级的房屋,确认为农村危房。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动态发现农村危房及治理改造进展情况实行月报送制度,按附件3至附件6要求汇总填报后于每月22日前报送农村危旧房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蒋雅丽,联系电话:0570-2298672)

(二)健全危房管理档案。动态发现并经鉴定确认为农村危房后,按“一户一档”要求逐户建立纸质档案,由乡镇(街道、办事处)统一管理。在此基础上,同步将纸质档案相关信息规范录入全省农村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形成电子档案。纸质和电子档案形成全过程管理,从发现疑似危房-鉴定确认-治理改造-竣工验收-全过程产生的发现信息、安全性鉴定结果、危房确认表格、治理改造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材料归入纸质档案、录入电子档案。其中4类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档案还需归入和录入按要求填写的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对象认定表、困难家庭身份证明文件、相关公示公告、申请补助资金等材料。

(三)区分认定改造对象。在动态鉴定确认农村危房及建立健全危房档案基础上,区分认定4类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对象和其他农村危房改造对象。民政部门认定的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低保边缘户,残联认定的农村困难残疾人家庭,一并认定为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对象,其他对象认定为农村危房治理改造对象。对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实施即时救助,应当严格执行户申请、村评议、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查、区核准制度。区分认定后,在全省农村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分别建立管理台账并实行动态管理,不仅要及时增补动态出现的新增危房,还要及时更新每户的治理改造、竣工验收等进展信息。

(四)及时实施治理改造。鉴定确认的农村危房,原则上应在确认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治理改造。治理改造完成前一律不得用于出租、经营农家乐和民宿。其中,属于D级和涉及公共安全的C级危房的立即采取腾空防控措施,其他C级危房仍有人居住的要严加监测,一旦出现危险立即撤离人员。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据其住房实际情况及改造意愿,采取新建、改建、修缮、置换、租用等方式实施。鼓励通过统建村集体公租房、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置换或长期租赁村内闲置农房等方式灵活解决特困群体基本住房安全;其他农村危房治理改造,采取腾、拆、修、控等方式分类处置。腾空防控的危房,要及时采取其他解危措施,切实降低腾空防控比率。自住D级危房,原则上采取拆除或重建的方式改造。

(五)把握标准确保质量。农村困难家庭危房采取新建、改建、扩建方式改造的,1人户一般不超过40平方米,每增加1人可增加20平方米,每户原则上不超过100平方米。慈善助残危房改造政策对象按残联有关建设标准控制。其他农村危房,建设面积按照我区农村新建住房建设标准控制。农村危房治理改造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的通知》(建办村函〔2018〕172号)和《浙江省农村村民自建住宅建造技术指南》要求,区分不同结构类型农房,结合实际解决住房不安全问题,切实保证改造后农房正常使用安全和基本使用功能,严禁采用不解决农房整体安全性问题而单纯进行粉刷、贴面、装饰、铺地等方式实施农村危房治理改造。

(六)加大资金补助力度。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相关要求,落实资金、专款专用,简化程序、加快审批,对2019年起开展农村危房改造的农户进行资金补助。

1.农村危房鉴定费用由区财政全额保障。

2.农村危房改造补助:1农村(除困难家庭外)D 级危房以及影响公共安全的 C 级危房且为“一户一宅”的,拆除后按房屋建筑面积给予 170 元平方米的补助;2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除省级补助7500元户,修缮、置换的按原房屋建筑面积再补助100元平方米;拆除后(新建、重建、租用)的,按原建筑面积再补助300元平方米。3按期完成改造的,再给予100元平方米奖励。4改造期间给予每户3000元的自行临时过渡安置补助。5农村困难家庭D、C级危房治理改造,优先审批,免收建房履约保证金。

3.按要求完成危房治理改造任务的乡镇(街道、办事处)以奖励的形式给予治理总量面积 30元平方米的工作经费。

4.危旧房改造后,房屋面积、补偿资金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并公示,公示 7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区农村危旧房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填写附表2)。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区级配套资金分两次下拨,开工后下拨改造资金的50%和临时过渡安置补助,竣工并通过验收后下拨剩余资金;农村一般家庭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局拨付至乡镇(街道、办事处),由乡镇(街道、办事处)统筹使用;省级资金按当年完成次年补助方式下达,执行“一卡通”补助资金发放制度。对列入异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重大项目建设(拆迁)的,按照有关政策标准执行,不重复享受区级配套补助。

(七)认真做好其他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按要求主动公开农村危房治理改造各方面信息,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按规定要求使用农村危房补助资金,严格执行“一卡通”补助资金发放制度;切实加强危房源头治理,加大农村宅基地整治力度,加快拆除无人居住的老旧房屋(保护建筑除外),减少农房安全隐患;强化新建农房选址和质量安全管理,努力提高新建农房质量安全水平;进一步完善农村危房安全应急预案,一旦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问题或出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果断启动应急预案,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置。已确认的农村危房,要设立危房标志,周边区域设立警示标志,实行隔离管理。

三、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要以习近平总书记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为根本遵循,紧紧围绕省委提出的打造解决相对贫困先行省目标,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冷暖安危放在心上,把保障人民群众住房安全的责任扛在肩上,不能停顿、不能大意、不能放松,持之以恒、常抓不懈地做好农村困难家庭危房和农村其他危房常态化长效治理改造工作,决不把危房带入高水平全面小康社会。要以“三个地”的政治站位和使命担当,在做好相对贫困群众危房改造救助和全面做好农村其他危房常态化长效治理改造方面先行一步、走在前列。

(二)进一步强化组织保障。成立农村危房治理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 1),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住建、资规、农业农村、民政、残联等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建立由各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不少于1次进行定期会商,确定当期即时治理改造和即时救助任务,研究决定解危治危措施,确保动态发现的农村危房按规定要求及时完成治理改造。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根据各自职责抓好相关工作,同时又要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合力推进的良好工作机制。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和农户主体责任,落实房屋安全巡查监管机制,及时排除各类房屋安全隐患,做好常态化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进一步强化政策保障。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切实解决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的危房改造问题。对由于没有收入来源等原因确实无力自筹资金进行危房改造的极度贫困家庭,要确保解决其危房改造问题。统筹安排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优先安排农村危房治理改造。进一步优化村庄用地空间布局,加强全域土地整治,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更好保障农村危房治理改造建设用地。要优化简化用地报批手续和程序,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保障动态发现的农村危房按规定时间完成治理改造。

(四)进一步强化纪律保障。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要主动作为,奋勇担当,以铁的纪律抓好农村危房长效治理改造工作,绝不允许麻痹松懈、推诿扯皮、被动应付。对责任落实不到位、长效机制不完善、危房发现不及时、治理改造进展慢,导致辖区内农村危房没有得到及时有效治理的,要及时予以约谈和问责。对因此而发生农村危房倒塌,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严肃追究责任,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强化考核督查,把农村危房长效治理改造作为年度业务工作、平安创建、安全生产、扶贫开发等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考核督查。

关于《衢江区农村危房常态化长效治理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起草说明

今年是决战决胜脱贫攻坚之年,农村危房改造是脱贫攻坚“两不愁三保障”的重要工作内容。为了真正实现不让困难群众住在危房中的决胜目标,确保脱贫攻坚中危房改造任务圆满完成,结合我区实际,区住建局草拟了《衢江区农村危房常态化长效治理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现就资金补助问题简要说明如下。

一、现行政策

(一)省、市级政策。省财政自2012年起按照户均7500元标准支持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市级暂无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专项补助资金。

(二)区级政策。2017-2018年之间,我区按照《衢江区农村危旧房分类治理实施方案》(衢江区政办发〔2017〕81号)文件规定,对农村D级危房以及影响公共安全的C级危房且为“一户一宅”的,拆除后按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70元平方米的补助(包含农村困难家庭和一般家庭);对核查验收通过的乡镇(街道、办事处)以奖励的形式给予治理总量面积 30 元平方米的工作经费。2019年以后,我区暂无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专项补助政策。

二、存在问题

经实地走访多数农户的危房新建费用在5至7万元不等(经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咨询,建设成本约650元m

2

),修缮费用在3至4万元不等(包括:檩条、瓦、墙面修补粉刷、主结构梁更换等),多数困难家庭较难填补资金缺口,部分极度贫困家庭无力筹集资金进行危房改造。建议区财政配套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治理改造补助。

三、建议补偿方案及资金测算

(一)农村危房鉴定费用。农村危房治理改造除修缮需鉴定二次外,其它处置措施需鉴定一次,费用约为600元户·次。2019年,我区农村危房鉴定确认400户(其中修缮267户,其它133户),2020年截至目前我区农村危房鉴定确认587户(其中修缮509户,其它78户),涉及费用105万元。

(二)农村一般家庭D 级危房以及影响公共安全的 C 级危房且为“一户一宅”的拆除补助费用。建议参照《衢江区农村危旧房分类治理实施方案》(衢江区政办发〔2017〕81号)文件规定,按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70 元平方米的补助。2019年,共5户一般家庭危房拆除或拆除重建,总面积约480平方米,费用8.2万元。(按具体面积报)

(三)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治理改造补助费用。

1.省级补助7500元户。

2.区级补助:1修缮、置换的按原房屋建筑面积补助100元平方米,拆除后(新建、重建、租用)的,按原建筑面积补助300元平方米。2按期完成改造的,再给予100元平方米奖励。3改造期间给予每户3000元的自行临时过渡安置补助(临时过渡,原则上应在危房确认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治理改造,标准500元户·月,参照下山脱贫搬迁政策)。暂按户均100平方米计算,2019年费用约830万元(不含省级补助),2020年费用约1505万元(不含省级补助)。

(四)乡镇工作经费。建议参照《衢江区农村危旧房分类治理实施方案》(衢江区政办发〔2017〕81号)文件规定,对核查验收通过的乡镇(街道、办事处)以奖励的形式给予治理总量面积 30 元平方米的工作经费。2019年,共治理改造面积约35200平方米,费用105.6万元。

(五)区财政资金发放方式。农村危房补助资金纳入省级管理清单,需严格执行“一卡通”补助资金发放制度,为确保补助资金真正用于危房改造,同时考虑到农村困难家庭中低保户、低保边缘户、贫困残疾人等家庭条件差异,建议区财政资金分两次下拨,开工后下拨改造资金的50%和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至“一卡通”账户,竣工并通过验收后下拨剩余资金;或建议农村一般家庭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局拨付至乡镇(街道、办事处),由乡镇(街道、办事处)统筹使用。

(六)资金测算。考虑到2019年起,我区开始没有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专项补助政策,建议对2019年起开展农村危房治理改造的农户进行资金补助。2019年区财政需安排资金约1000万元,2020年安排资金约1800万元,合计2800万元。今后每年约500万元。

二、金华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

法律主观:

农村 危房拆除补偿标准 ,需要看当地的具体情况,由当地政府进行制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 农村危房改造 工作的通知》规定,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中央补助标准为每户平均7500元,在此基础上对贫困地区每户增加1000元补助,对建筑节能示范户每户增加2500元补助。

各省(区、市)要依据改造方式、建设标准、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合理确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省级分类补助标准。

要充分考虑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可能增加的成本,切实落实对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特困农户在补助标准上的倾斜照顾。

《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三、浙江省危房改造新政策文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

浙江省危房改造新政策文件指的是2020年发布的《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攻坚交互督查工作的通知》。

法律依据: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攻坚交互督查工作的通知》 (三)危房改造情况。

D级危房是否真正腾空,腾空后防控措施是否彻底到位,是否确保不住人;

C级危房是否做到尽力腾空并落实到位防控措施;

D级和C级危房改造“一户一方案”是否全面制定,方案是否切实可行,是否已按方案全面启动实施;

危房改造后是否已实质性解危,新建重建房屋竣工验收是否到位,维修改造房屋是否经过重新鉴定确认;

重建新房后或通过其他方式长期安置后,原有危房是否拆除到位或已经实质性解危。

全市域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工作能否力争在9月底前完成。

四、浙江省危房改造新政策文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

浙江省危房改造新政策文件指的是2020年发布的《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攻坚交互督查工作的通知》。

法律依据: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攻坚交互督查工作的通知》 (三)危房改造情况。

D级危房是否真正腾空,腾空后防控措施是否彻底到位,是否确保不住人;

C级危房是否做到尽力腾空并落实到位防控措施;

D级和C级危房改造“一户一方案”是否全面制定,方案是否切实可行,是否已按方案全面启动实施;

危房改造后是否已实质性解危,新建重建房屋竣工验收是否到位,维修改造房屋是否经过重新鉴定确认;

重建新房后或通过其他方式长期安置后,原有危房是否拆除到位或已经实质性解危。

全市域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工作能否力争在9月底前完成。

五、浙江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

法律主观:

农村 危房拆除补偿标准 ,需要看当地的具体情况,由当地政府进行制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 农村危房改造 工作的通知》规定,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中央补助标准为每户平均7500元,在此基础上对贫困地区每户增加1000元补助,对建筑节能示范户每户增加2500元补助。

各省(区、市)要依据改造方式、建设标准、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合理确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省级分类补助标准。

要充分考虑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可能增加的成本,切实落实对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特困农户在补助标准上的倾斜照顾。

《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六、城镇居民危房改造政策

法律主观:

农村 危房拆除补偿标准 ,需要看当地的具体情况,由当地政府进行制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 农村危房改造 工作的通知》规定,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中央补助标准为每户平均7500元,在此基础上对贫困地区每户增加1000元补助,对建筑节能示范户每户增加2500元补助。

各省(区、市)要依据改造方式、建设标准、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合理确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省级分类补助标准。

要充分考虑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可能增加的成本,切实落实对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特困农户在补助标准上的倾斜照顾。

《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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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衢江区农村房屋拆迁政策,浙江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

内容审核:李小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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