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调查登记,房屋征收中的调查登记,你知道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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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5年从事征地拆迁业务至今,对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纠纷处理进行了深入学习和研究,在行政诉讼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自参加工作以来,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底线意识,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始终坚持事实与理论相结合,灵活处理案件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以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为追求,以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宗旨,以良好的实务技能,严谨的工作风格,获得了诸多当事人的认可与好评。

房屋拆迁调查登记,房屋征收中的调查登记,你知道多少?

一、房屋征收中的调查登记,你知道多少?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很多被征收人唯一关心的是补偿问题,对调查登记程序丝毫不放在心上或者过于紧张甚至将调查登记人员拒之门外不予配合。

殊不知对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登记是对房屋的价值评估的前提,是确定征收补偿数额的基础。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可知,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区位、权属、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组织调查登记。

被征收人要不要配合调查登记呢?

被征收人应当配合房屋征收部门的调查登记,如果不予配合,将会出现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自然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就是收集证据,属于行政程序中的一个阶段,被征收人对上述调查登记的事项最为清楚,掌握的证据材料也最为详实,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

如果被征收人不予配合,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在诉讼中再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实际上就是剥夺了被征收人的举证权利。

调查登记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首先,调查登记主要是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之前就已完成的,被征收人在寻找征收方的违法点时,可以从这一点切入,若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方案拟定之后进行调查登记或者在没有进行调查登记的情况下就直接开展房屋征收补偿行为,均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事项。

其次,房屋征收部门中的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应该采取入户调查的方式进行,对房屋的区位、附属面积、结构等内容进行调查,并分类进行归档,做到一户一档案。在此过程中,被征收人应该积极配合,并对调查登记结果进行签字确认。如果在此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的调查人员存在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登记或者随意记录的情况,被征收房应该直接告知并拒绝在调查表上签字,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由于房屋登记调查程序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房地产价值评估数额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律师在这里提醒被拆迁人想要合理的补偿应积极配合调查登记人员的工作,如发现存在违法现象一定要及时阻止,并通过法律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房屋征收调查结果应当公布吗

法律分析:

调查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房屋征收调查登记包括哪些内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调查登记,房屋征收部门可独立完成,也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街道办事处等基层政府组织、居民委员会等组织来实施调查登记工作。

此调查登记应当是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并且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拟订前完成。

调查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房屋权属情况,即被征收房屋的物权归属;

(二)区位情况,由于房屋是不动产,区位对于房屋的价值有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在评估房屋价值时,区位因素是个十分重要的因素;

(三)用途,即房屋是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或其他。

实践中,主要争议在于房屋用途的认定标准,是登记用途,还是实际用途;

(四)建筑面积,确定房屋价值必不可少,且十分重要的一个因素;

(五)建造时间、结构、新旧程度、楼层、朝向、周围环境等状况,对补偿也会有或大或小的影响;

(六)常住人口情况,包括户籍、实际居住、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户等情况;

(七)其他,比如房屋装修、附属物、种植物(比如有名贵植物)等,都应当如实调查登记。

一、房屋征收部门在调查登记中应履行的职责

为了合理、科学地开展调查登记活动,房屋征收部门中的调查人员应当采取入户调查的方式,对房屋的区位、家庭成员、附属物面积房屋结构等内容进行调查。

同时,在现场的调查登记人员应当对现场房屋以及房屋附属物分类别、分单元地分别进行拍照、录像、编号,并建立对应的档案,做到一户一档。

在此过程中,被征收人及其同住人应当予以配合,并且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其他参与调查登记的单位应当对调查登记的结果进行签字认可。

所以,在开展调查登记活动时,您应当注意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单位的调查登记人员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

如果存在不按照法定程序,随意记录调查的情况时,应当及时告知并拒绝在登记结果上签字,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四、房屋征收调查登记包括什么内容

房屋征收调查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

1、房屋权属情况,即被征收房屋的物权归属;

2、区位情况,由于房屋是不动产,区位对于房屋的价值有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3、用途,即房屋是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或其他。

一、农村拆迁房屋赔偿标准是多少

拆迁补标准策是各地由各市、地、县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的,不能一概而论。

国家规定的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

4、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二、石家庄拆迁政策

拆迁补偿政策是各地由各市、地、县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的,不能一概而论。

国家规定的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

4、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三、北京拆迁补偿标准?

拆迁补偿政策是各地由各市、地、县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的,不能一概而论。

国家规定的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

4、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五、房屋征收调查后下一步是什么

法律分析:

调查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六、被征收人怎么样才能知悉房屋征收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一、违法建筑的拆除要补偿吗

违建的房子被强制拆除后,能不能拿到补偿,要依据被强拆的房屋是否合法而定,如果是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没有经济补偿。

如果是合法的房屋,有经济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二、列入拆迁房屋能否买卖过户

房屋征收拆迁会有一年的冻结期,在一年时间内,房屋不能进行买卖过户登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

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三、拆迁补偿安置流程怎么走

拆迁补偿安置流程主要有以下步骤:

1、进行摸底调查。

征收项目正式启动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区域进行摸底调查,履行公示程序。

2、选定评估机构。

由被征收人依据《评估机构名录》填写《评估机构选定表》,选定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机构。

3、报请政府批准。

确定评估机构后,房屋征收部门应拟定《补偿方案》,并报本级政府批准。

4、组织专家论证。

5、征求公众意见。

6、公布补偿方案。

房屋征收部门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现场公布。

7、进行风险评估。

8、作出决定征收。

区政府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情况、根据意见修改后的征收补偿方案以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9、公布征收决定。

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的调查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10、公布评估结果。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

11、签订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足额发放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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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拆迁调查登记,房屋征收调查后下一步是什么

内容审核:李若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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