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公证提存,征收补偿款公证提存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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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始合伙人 首席督导律师 企业厂房拆迁 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征收腾退 宅基地拆迁

马丽芬律师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系北京市最早专注从事征地拆迁业务领域的律师之一,熟知北京及周边地区征拆案件的谈判习惯和补偿政策。自2006年起在征地拆迁法律领域深耕,目前已近20年,其独立或合作办理相关案件超2000件,涵盖直管/自管公房、私房/宅基地、企业厂房、承租房屋及集体土地征收等多种类型,尤其在处理企业拆迁与住宅房屋拆迁方面成果显著,成功为数千位被征收人维护合法权益。

房屋拆迁补偿公证提存,征收补偿款公证提存的意思

一、征收补偿款公证提存的意思

征收补偿款公证提存是指,在征收补偿过程中,为确保补偿款的安全和公平分配,将补偿款交由公证机构进行提存的一种做法。

具体来说,征收补偿款公证提存的流程和意义如下:

流程:

首先,征收方会将补偿款交付给公证机构,由公证机构进行保管。

被征收方在满足一定条件(如签订补偿协议、完成搬迁等)后,可向公证机构申请提取补偿款。

公证机构会核实被征收方的身份和提取条件,确认无误后,将补偿款发放给被征收方。

意义:

通过公证机构的介入,可以确保补偿款的安全,避免征收方或被征收方因各种原因导致补偿款流失或无法及时发放。

公证提存还可以增加征收补偿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减少因补偿款分配不公而引发的纠纷和矛盾。

需要注意的是,征收补偿款公证提存的具体流程和规定可能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当地公证机构或相关部门以获取准确的信息和指导。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规定,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提存业务时,会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确保公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如果被征收方对公证提存过程有任何疑问或不满,也可以依法向公证机构或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和申诉。

二、土地征收可以公证吗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和《提存公证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公证处可以在下列条件下受理提存公证: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2、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3、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百来字,大致规定了提存公证的具体受理条件。

但是在实践中,如何确定“无正当理由”、“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以及“地址不详”,却没有统一的认识。

毕竟具体情况千差万别,对于这种条件如果设定的太死,可能会漏掉许多应当保护的利益,反而不妥。

而在现实中,的确是有些债权人恶意逃避受领债之标的的义务,而债务人却难以取得对方违约的证据,从而使自身处于一个在诉讼中较为被动的地位。

我们的《民事诉讼法》在处理这类问题的时候,都采取了程序主义的思路。

比如《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对于受送达人拒收诉讼文书的规定: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一百二十九条对于拒不到庭者的处理: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这两条都是基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诉讼程序,为避免诉讼程序过于延迟以致于可能会危及对方当事人的利益而采取的折衷办法。

本人以为,我们在受理清偿性提存公证时,也可以引进民事诉讼法的这种思路,以公证程序首先对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意愿和事实予以确认。

具体而言,对于以下三种情况,我们可以建议债务人首先履行送达程序,即向债权人、或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债权人自己提供的地址送达《催告函》。

告知债权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受领债之标的,或者,向公证处告知拒绝受领债之标的的正当理由,否则,债务人将依法办理提存公证,消灭债的效力。

这三种情况是: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2、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3、债权人地址不详。

如果在合理期限内,债权人继续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之标的或者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或者仍然杳无音讯的;因债权人自己提供的地址不详导致被送达函件被邮局退回的,公证处则可以依法受理提存公证。

而对于以下两种情况,公证处则可以区分情况要求当事人首先提供保证书、承诺书:

1、债权人不清、2、债权人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

这两类情况在现实中一般表现为原有多个债权人的,因其内部矛盾、纠纷互不配合,导致债务人无法恰当的履行债务。

如果确实基于这种情况,公证处可以要求债务人承诺,一旦公证处根据债务人向债权人送达的《通知函》设定的条件支付提存标的,所产生的风险和后果由债务人自行承担。

三、征地补偿款是否能办提存公证

法律分析:

一、征地补偿款是否能办提存公证

征地补偿款能办提存公证。

房屋拆迁补偿,应当由当地的拆迁部门公告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方式。

房屋拆迁补偿包括:

房屋补偿与宅基地补偿。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拆迁人应当将货币补偿款以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名义存入本市银行,由银行开具特种存款单。

特种存款单可以用于支付购房款,也可以兑取现金。

拆迁人支付货币补偿款和房屋调换差价款的时间,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未约定的,应当在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搬离原址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

二、相关法律规定

《提存公证规则》

第七条下列标的物可以提存:

(一)货币;

(二)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

(三)贵重物品;

(四)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

(五)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

第八条公证处应当在指定银行设立提存帐户,并置备保管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的专用设备或租用银行的保险箱。

第九条提存申请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应提交与被代理人关系的证明,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合同(协议)、担保书、赠与书、司法文书、行政决定等据以履行义务的依据;

(三)存在本规则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况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提存受领人姓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五)提存标的物种类、质量、数量、价值的明细表;

(六)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

《提存公证规则》

第七条下列标的物可以提存:

(一)货币;

(二)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

(三)贵重物品;

(四)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

(五)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

第八条公证处应当在指定银行设立提存帐户,并置备保管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的专用设备或租用银行的保险箱。

第九条提存申请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应提交与被代理人关系的证明,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合同(协议)、担保书、赠与书、司法文书、行政决定等据以履行义务的依据;

(三)存在本规则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况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提存受领人姓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五)提存标的物种类、质量、数量、价值的明细表;

(六)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征地补偿款放到公证处怎么办

应该搞明白,时一次性发放,还是分期发放。

如果时一次性发放,还欠多少,剩下的什么时候发,记住了,到时候去要;

如果是分期发放,问清楚,分几期,每期发多少,什么时候发完。

这些东西,应该有一个书面承诺。

因为口说无凭,立字为据比较好,到时候就拿着这字据去找他。

如果再实在要不全,可以向它的上级反映,直至起诉。

一、农村征地补偿标准几年一调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

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二、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如何解决

1、可以申请协调、裁决

在公告(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公告)期间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在当时提出,以便及时调整。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

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15条:

“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

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

依据上述法律条款,可以直接对补偿标准本身提出裁决。

2、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在补偿安置方案实施过程中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

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五、清偿性提存公证的受理要求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和《提存公证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公证处可以在下列条件下受理提存公证: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2、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3、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百来字,大致规定了提存公证的具体受理条件。

但是在实践中,如何确定“无正当理由”、“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以及“地址不详”,却没有统一的认识。

毕竟具体情况千差万别,对于这种条件如果设定的太死,可能会漏掉许多应当保护的利益,反而不妥。

而在现实中,的确是有些债权人恶意逃避受领债之标的的义务,而债务人却难以取得对方违约的证据,从而使自身处于一个在诉讼中较为被动的地位。

我们的《民事诉讼法》在处理这类问题的时候,都采取了程序主义的思路。

比如《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对于受送达人拒收诉讼文书的规定: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一百二十九条对于拒不到庭者的处理: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这两条都是基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诉讼程序,为避免诉讼程序过于延迟以致于可能会危及对方当事人的利益而采取的折衷办法。

本人以为,我们在受理清偿性提存公证时,也可以引进民事诉讼法的这种思路,以公证程序首先对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意愿和事实予以确认。

具体而言,对于以下三种情况,我们可以建议债务人首先履行送达程序,即向债权人、或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债权人自己提供的地址送达《催告函》。

告知债权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受领债之标的,或者,向公证处告知拒绝受领债之标的的正当理由,否则,债务人将依法办理提存公证,消灭债的效力。

这三种情况是: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2、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3、债权人地址不详。

如果在合理期限内,债权人继续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之标的或者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或者仍然杳无音讯的;因债权人自己提供的地址不详导致被送达函件被邮局退回的,公证处则可以依法受理提存公证。

而对于以下两种情况,公证处则可以区分情况要求当事人首先提供保证书、承诺书:

1、债权人不清、2、债权人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

这两类情况在现实中一般表现为原有多个债权人的,因其内部矛盾、纠纷互不配合,导致债务人无法恰当的履行债务。

如果确实基于这种情况,公证处可以要求债务人承诺,一旦公证处根据债务人向债权人送达的《通知函》设定的条件支付提存标的,所产生的风险和后果由债务人自行承担。

六、公对公补偿款是否有税

法律分析:

可以。

划拨土地可以公证,但是做公证并不能达到转让土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条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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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拆迁补偿公证提存,清偿性提存公证的受理要求

内容审核:马丽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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