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从行政诉讼知名律师杨在明,从事征拆业务多年。擅长解决群体性征迁纠纷,承办过多起数额巨大、法律关系复杂的征拆案件,具有丰富的征拆业务实战经验。在检察院学习期间,撰写了多篇专业文章并参与省级法学会的课题研究,对刑事案件也有独到的见解和思路,曾办理多起有影响的刑事案件。
冒用他人身份领取拆迁款是违法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一、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因此,冒用他人身份领取拆迁款的行为,将会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
二、民事责任
如果冒用他人身份领取拆迁款给被冒用人造成了经济损失,那么冒用人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冒用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冒用人赔偿因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三、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
如果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领取拆迁款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那么将会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如果冒用他人身份实施了其他犯罪活动,也将以犯罪论处。
综上所述,冒用他人身份领取拆迁款将面临行政处罚、民事赔偿以及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因此,建议遵守法律法规,不要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任何违法行为。
法律分析:
动迁款被家人拿了产生分配纠纷的,是属于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一、房屋拆迁涉及到的法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施行,它的实施就是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条例明确规定了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明确了“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并进一步明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使被征收人安心、放心,也便于依法征收的顺利进行。
参考条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冒名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适用无权代理的理由。
根据以上分类,冒名的法律后果分为两种,即对于相对人有实质意义的,由行为人承担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而假冒之姓名载体对相对人没有实质意义的,构成无权代理,由无权代理制度处理。
但是,正如绝大多数学者赞同的,即冒名并非无权代理。
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的代理,即具备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但是欠缺代理权{7}。
传统的代理制度中,通常只有在行为相对人能够识别代理人为代理人,并且知道他真正的对方当事人是谁时,才能要求代理人的相对人予以接受{8}。
但有相当一部分未经授权的使用中,行为人并不表明他想为他人从事行为。
毋宁说,行为人造成的印象是,他自己就是这个他人{9}。
因此,如行为人虽“以他人名义”,但并无代理之表示,严格讲,冒名行为并非代理行为,冒名也不属无权代理。
对于采类推适用无权代理或目的性扩张适用代理的主流观点,笔者也非常赞同。
1.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与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代理制度中,并未将代理人表示为代理人为必要条件,即要求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行为,但并未要求代理人为本人还是代理人。
德国、日本与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均认为代理人为代理人之公示是代理之必要条件,但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
2.传统的代理制度有待完善。
传统的代理制度不仅不包括冒名行为,而且不包括隐名代理与间接代理,代理之公示不仅要求表明其为代理,而且要表明被代理人,但随着代理制度的发展,各国逐渐接受隐名代理与间接代理,我国合同法就规定了间接代理。
既然可以接受隐名代理与间接代理,即代理可以不表明其所代理之人,甚至也可以不表明其为代理,那么将以本人名义但未表明其为代理人之行为但行为人确有代为他人行为之意思的,也可以考虑将其纳入代理制度。
而不纳入代理制度,该种情形将形成法律漏洞,需以类推适用代理制度处理该种情形。
3.适用代理制度,可以有效地保护相对人的利益,有效地维护合同自由原则,交易效率原则,有利于促进交易。
无权代理的民事责任。
既为无权代理,就要看构成狭义的无权代理还是表见代理,根据不同情况有不同的法律后果。
1.表见代理。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本条即所谓的表见代理。
构成表见代理后,对于相对人与本人之间的法律后果,法律作了规定。
但对于相对人与代理人,代理人与本人的法律后果,法律并未作规定。
代理人与本人之间,由于本人并未授权代理人,而本人与相对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本人后,如本人产生财产损失,则代理人应向本人承担侵权之责,自无疑问。
而如果相对人由此产生损害,代理人是否还应向相对人承担责任,学者没有论述。
笔者认为,如果相对人与本人之间存在某种关系,相对人对于本人之财产负担有合同附随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等义务时,由于代理人之无权代理,使相对人向本人承担了一些责任时,代理人对相对人应当承担侵权之责。
2.狭义的无权代理。
未构成表见代理时,对于相对人与代理人之法律后果,法律有明确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和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无权代理行为,本人不予追认的,应由该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承担民事责任。
但该责任的后果为何,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
无权代理人向相对人承担何种性质的责任,我国台湾学说上有四种观点,契约责任说、默示的担保契约说、侵权行为说、无过失责任说{10}。
通说为无过失责任说,无权代理人之责任,系直接基于民法之规定而发生之特别责任,并不以无权代理人有故意或过失为其要件,系属于所谓原因责任、结果责任或无过失责任之一种,而非基于侵权行为之损害赔偿{11}。
笔者认为,台湾学者之所以提出以上观点,乃因为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10条规定:
“无代理权以他人之代理人名义,所为之法律行为,对于善意之相对人,负损害赔偿之责。
”
一、拆迁房屋发现自己的户口被别人使用了怎么办
通常情况下,拆迁补偿方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对拆迁补偿方案不满意,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满意还可以申请行政诉讼。
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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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地拆迁时如何保护自己的户口?
拆迁补偿主要是针对房子的,一般按户计算搬迁费,很少按人口计算。
房子一般按原有面积计算,或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及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的规定办理即可。
对于拆迁房就地还建的,户口可以不迁户,而对于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的拆迁户,户口必须迁入现居地,
拆迁后买了新房或二手房的,也要将户口迁往现居地,而拆迁户在外租房、借房进行过度的,户口将保留在原居住地派出所。
三、别人把我家户口簿偷去当拆迁户用,那我家以后拆迁还能用吗
是的:
通常来说,外地户口的人员,拆迁时是没有过渡安置费补偿的:
1、因为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6条的规定,每个公民都只能在一个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为常住人口;
2、拆迁房屋的过渡“费”:
是指当地在拆迁期间,拆迁征管方对于房屋被拆迁人的“居住权”受到影响时,而给予的补偿;
3、而当事人在户口登记地,是享有居住权的,本人的户口不在本地而房屋拆迁的,对当事人居住权没有影响,所以不会给予该补偿。
4、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房屋产权登记证,户口本、身份证等,具体咨询拆、迁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法律分析:
动迁款被家人拿了产生分配纠纷的,是属于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1、行政诉讼法针对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交叉的问题提出了一个较好的解决方案设立了类似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制度,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在他人冒领自己补偿款的情况下,一般要直接提起行政,同时申请一并解决民事争议。
2、如有的房屋出租给他人,租客以房主的名义冒领拆迁补偿款。
这时房主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同时申请一并解决民事诉讼。
一个诉讼解决两个问题,只要一份诉讼费用,既节省成本也节约时间。
3、还有的当事人在房屋安置补偿中,伪造签名将共有房屋登记到一人名下,如何解决?同样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同时申请一并解决民事诉讼,法院不仅会判决登记无效,还会协助将登记改正以及索取民事赔偿等问题。
一、法院有权利冻结动迁补偿款吗
法院有权利冻结动迁补偿款。
对于应归当事人所有的的动迁补偿款,也属于当事人的财产,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诉讼中经对方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执行中,法院都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对改动迁补偿款进行查封、冻结,甚至直接扣划。
二、房屋拆迁的形式
1、人民政府组织统一拆迁。
即由人民政府或其专门委托的单位统一进行拆除、补偿、安置等工作。
它是国家提倡和鼓励采用的拆迁方式,《拆迁条例》规定:
有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2、自行拆迁。
它是指拆迁人自己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安置和补偿。
主要拆迁业务人员必须在拆迁主管机关进行培训,取得拆迁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
3、委托拆迁。
它是指拆迁人将房屋拆迁的补偿和安置工作委托他人进行。
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1、冒名领取房屋拆迁款怎么处理
2、冒名领取房屋拆迁款怎么办
3、冒名领取房屋拆迁款违法吗
4、冒领拆迁款会怎么样
5、冒领拆迁补偿款
6、拆迁房被冒领
7、拆迁款被冒领属于什么案件
8、拆迁房被冒领怎么追回
9、冒名顶替骗取拆迁补偿
10、冒名签订拆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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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冒名领取房屋拆迁款,拆迁款被别人领了怎么办?
内容审核:王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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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