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房产被政府征收时,账务处理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征收补偿款的税务处理,二是相关资产的清理和处理。
一、征收补偿款的税务处理
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因此,企业因政府征收房产而获得的补偿款,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企业因政策性搬迁而取得的收入,可以在五年内暂不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五年期满的当年度将收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这意味着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因此,企业因政府征收房产而获得的补偿款,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相关资产的清理和处理
固定资产清理:企业需要将被征收的房产从固定资产中清理出来,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这包括将固定资产转入清理、记录清理费用、税金等,并取得变价收入。
补偿款项处理:企业收到的征收补偿款项,应计入企业的当期损益。如果补偿款项超过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则超出部分应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如果补偿款项低于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则差额部分应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支出。
综上所述,企业在处理政府征收房产的账务时,需要关注税务处理和资产清理两个方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合理进行账务处理,确保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一、企业所得税处理
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方面,政府补偿款项属于财政性资金,视为收入处理不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税务上要判断该项政府补助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如为不征税收入,收到当期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该项收入所形成的成本费用支出也不能税前扣除。
如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则应在收到当期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征税,其支出形成的成本费用也可以按税法规定税前扣除。
关于上述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文件同时规定,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
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土地增值税处理
在土地增值税的处理上,该项500万元拆迁补偿收入应该是冲减拆迁补偿支出,而不是单独作为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处理。
也就是说,该项收入不作为土地增值税征税收入,但是要冲减开发成本中的补偿支出,从而减少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的扣除项目金额。
关于上述土地增值税的处理问题,《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文件对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项目范围明确为:
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房地产企业拆迁补偿费用全部支出虽然可以作为开发成本,但税法规定的是“净支出”,也就是全部补偿支出减除拆迁过程中的各种收入后的实际净支出,因此,政府给予企业的拆迁补偿款应从企业实际发生的拆迁补偿支出中扣除。
三、营业税处理
拆迁补偿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要视不同情况处理。
如果房地产企业征地后自行负责拆迁,而不是受政府委托,其取得的政府补助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应税收入,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如果企业是受政府或其相关部门委托进行拆迁,其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则属于营业税中的“服务业——代理业”收入,应就其代理差额收入缴纳营业税。
关于上述营业税处理政策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房屋企业征收和政府征收的区别如下:
补偿方面:
1、如果说是征地、政府拆迁的话,那就是给多少补偿就是多少,政府征地必须依照国家标准补偿;
2、开发商拆迁的话,是委托拆迁公司跟你们谈,就有商量的余地;
用途方面:
1、政府征地一般是城市开发,如铁路;
2、开发商拆迁一般是商业住宅改造;
拆迁手段性质:
政府征地是强制性的,开发商拆迁可以有商量余地。
征地和拆迁区别:
1、首先是主体不同:
拆迁的实施主体一般是开发商,土地储备中心等非政府机构;
而征收的主体必须是政府,而且必须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像乡政府、镇政府不具有发布征收决定的资格,而行政级别为省级的直辖市北京也不具备发布征收决定的资格;
2、其次目的不同:
拆迁的目的会有很多种,比如说绿化隔离、危改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等,各种各样的名目都可以进行拆迁;
而征收的目的是有明确规定的,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如修地铁;
如果不是为了公共利益,那么国家就无权进行征收土地。
综上所述,政府征收和企业征收的区别包括补偿不同、用途不同及拆迁的手段性质不同。
如果是政府拆迁的话,就必须根据国家的标准给予补偿;
如果是企业拆迁的话,会委托拆迁公司进行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
需要征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一、企业所得税处理
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方面,政府补偿款项属于财政性资金,视为收入处理不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税务上要判断该项政府补助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如为不征税收入,收到当期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该项收入所形成的成本费用支出也不能税前扣除。
如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则应在收到当期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征税,其支出形成的成本费用也可以按税法规定税前扣除。
关于上述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文件同时规定,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
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土地增值税处理
在土地增值税的处理上,该项500万元拆迁补偿收入应该是冲减拆迁补偿支出,而不是单独作为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处理。
也就是说,该项收入不作为土地增值税征税收入,但是要冲减开发成本中的补偿支出,从而减少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的扣除项目金额。
关于上述土地增值税的处理问题,《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文件对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项目范围明确为:
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房地产企业拆迁补偿费用全部支出虽然可以作为开发成本,但税法规定的是“净支出”,也就是全部补偿支出减除拆迁过程中的各种收入后的实际净支出,因此,政府给予企业的拆迁补偿款应从企业实际发生的拆迁补偿支出中扣除。
三、营业税处理
拆迁补偿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要视不同情况处理。
如果房地产企业征地后自行负责拆迁,而不是受政府委托,其取得的政府补助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应税收入,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如果企业是受政府或其相关部门委托进行拆迁,其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则属于营业税中的“服务业——代理业”收入,应就其代理差额收入缴纳营业税。
关于上述营业税处理政策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与补偿条例》,当政府需要征收房屋时,应该事先告知房主,并且要合理核定征收补偿费用,通过协商或者仲裁的方式,最终确定补偿标准和金额。
一旦达成赔偿协议,政府应该在规定时间内实施赔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
征收机关应当在依法确定补偿费用的基础上,与被征收人商洽确定补偿方式、时间和地点,并及时履行补偿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征收机关和被征收人因征收事项发生争议的,可以申请仲裁机关进行仲裁。
仲裁机关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裁决。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房屋时,应当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和金额,并依法支付补偿费用。
被征收人有权依照规定要求进行协商或者提起仲裁或者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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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政策拆迁房屋账务处理,房地产企业拆迁补偿费税务处理
内容审核:陈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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