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农村拆迁房,珠海拆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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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琨律师专注于征地拆迁法律事务的研究,并拥有超过十年的执业经验,曾成功代理多起房屋补偿安置案件,至今主办及合办案件已超400件。张琨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征地拆迁纠纷,房产、土地征收行政纠纷,税务筹划和行政处罚的处理。同时,张琨律师还在水务环境建设服务领域工作3年,具有投融资及环保项目运营经验。 张琨律师为人真诚、办案风格犀利,在全国范围内办理多起重大、疑难案件,深受当事人的好评及认可。

珠海农村拆迁房,珠海拆迁补偿标准

一、珠海拆迁补偿标准

一、珠海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珠海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是:征收稻田每亩补偿4600元;征收甘蔗田每亩补偿4500元~7400元不等;征收菜地、作物地,已覆盖种植的每亩补偿4500元,已开垦但未投种的每亩补偿开垦费1300元等等。

2、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二、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有什么区别

补偿标准不同,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一般采取重置成本进行补偿,实践中各地普遍根据房屋的性质、结构、使用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的补偿标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则采取由评估机构评估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权利人救济渠道不同,集体土地征收时,“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采取裁决的方式解决补偿纠纷。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时,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已经完成土地征收,但未给予房屋补偿、且房屋所在地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补偿。

二、珠海市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1)房屋补偿:

拆一补一

(2)权益面积购买价:

3500元/平

(3)临迁费:

住宅为(30)元/㎡/月;

被拆迁房屋首层现状为商业用途,按(40)元/㎡/月的标准计付临迁费

(4)签约奖励:

被拆迁人在 2010 年 5 月 30 日前签订安置协议的,按每幢房屋 10000 元的奖励标准发放签约奖励。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三、珠海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

如被征收人房屋被拆迁的,安置补偿房屋面积与被拆迁房屋认定面积相同。

此外超出房屋认定面积的部分,按照建筑成本支付货币补偿。

法律依据:

《珠海市香洲区城中旧村更新房屋面积认定和补偿暂行办法》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现有全部生产留用地纳入城中旧村更新单元统一规划建设的,可按照生产留用地上房屋认定面积的1.1倍计算村集体物业回迁补偿建筑面积。

村集体物业回迁补偿建筑面积不足生产留用地容积率1.0面积的,按生产留用地容积率1.0面积计算。

村集体经济组织无生产留用地纳入城中旧村更新单元统一规划建设的,按照原有集体物业房屋认定面积的1.1倍计算村集体物业回迁补偿建筑面积。

第二十六条 城中旧村更新项目对权益人的安置补偿房屋建筑面积按照房屋认定面积的1.1倍计算;

该权益人五层以下房屋建筑面积扣减房屋认定面积的差额部分按建筑成本作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户全体家庭成员房屋经面积认定后总面积不足400平方米的,差额部分(即400平方米扣减房屋面积认定部分)可按1:1计算应补偿建筑面积,但该被征地农民户应向属地政府支付该部分面积房屋的建筑成本。

四、广州市海珠区拆迁补偿

法律分析:

(1)房屋补偿:

拆一补一

(2)权益面积购买价:

3500元/平

(3)临迁费:

住宅为(30)元/㎡/月;

被拆迁房屋首层现状为商业用途,按(40)元/㎡/月的标准计付临迁费

(4)签约奖励:

被拆迁人在 2010 年 5 月 30 日前签订安置协议的,按每幢房屋 10000 元的奖励标准发放签约奖励。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五、广州市海珠区拆迁补偿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1)房屋补偿:

拆一补一

(2)权益面积购买价:

3500元/平

(3)临迁费:

住宅为(30)元/㎡/月;

被拆迁房屋首层现状为商业用途,按(40)元/㎡/月的标准计付临迁费

(4)签约奖励:

被拆迁人在 2010 年 5 月 30 日前签订安置协议的,按每幢房屋 10000 元的奖励标准发放签约奖励。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六、珠海征收房赔偿标准 -法律知识

法律主观:

最新珠海市城市建设拆迁补偿标准第十一条在拆迁区内,有合法居住的房屋及其相符的明、房屋产权证明的居住户为被迁户;有合法的房屋从事生产经营及其他社会活动并持有与之相符的土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的单位为被迁单位,由建设单位给予补偿和安置。

第十二条拆迁房屋的补偿费按照拆迁时房屋本身的重置价扣除旧计算。

第十三条拆迁市区城镇居民房屋,房屋所有者自愿出卖产权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前条规定的补偿标准作价收购,房屋所有者对原房屋的产权予以注销;房屋所有者要求保留房屋产权的,由建设单位参照原房屋建筑面积和质量新建或购买其他房屋与其等价交换,双方按照互换房屋的面积和质量补偿差价。

第十四条拆除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办公、生产、经营用房,参照第十三条规定办理。

被迁单位确需迁址另建的,其征地和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按公平等价原则给予合理补偿。

国营、集体、私人企业因动迁停产停业的,由建设单位按其拆迁范围内的在册从业人数的月平均工资、补贴、奖金额按月给予合理补偿。

个人合伙和个体工商户因动迁停业的,由建设单位参照国营、集体、私人企业的补偿办法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五条拆迁居民房屋需要安置住房的,应有建设单位准备好安置住房后方可动员居民搬迁。

建设单位暂不能提供正式安置住房的,应提供临时周转住房。

但临时周转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周转住房应具备水、电、厨房、厕所、排污水设施等住用条件。

每人居住面积不得少于五平方米。

因拆迁协议规定的周转期间,免交房租。

建设单位提供正式安置住房时,被迁户必须按时搬出临时周转住房。

借故拖延不搬的,由建设单位按月计收房租。

拖延一个月以上不搬的,每天加收房租百分之十。

建设单位不按协议规定日期提供正式安置住房的,应按动迁补助费的一倍逐月给予被迁户经济补偿。

第十六条被迁户自愿出卖房屋产权,因暂时困难需找房临时周转的,建设单位应协助予以解决。

建设单位提供临时周转住房期间,按优惠价向被迁户计收房租。

超过协议规定周转期限的,按前条规定交纳房租。

第十七条被迁单位的临时办公或生产、经营用房,原则上自行解决或由建设单位协助安排。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按以下规定发给被迁户动迁补助费和搬家费。

(一)被迁户自行解决临时周转住房的,按临时周转期间每人每月发给动迁被助费三十五元,按户一次性发给搬家费四百五十元;(二)被迁户由建设单位安置临时周转住房的,按临时周转期间每人每月发给动迁补助费十五元,按户一次性发给搬家费四百五十元;(三)被迁户由建设单位提供正式安置住房的,不发给动迁补助费,按户一次性发给搬家费二百五十元。

动迁补助费按拆迁时正式户口人数为准。

拆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非住宅用房,不予发给动迁被助费和搬家费。

个体工商户用住宅兼作营业用房的,按住宅对待。

第十九条被迁户迁居时,需用车辆由建设单位协助安排。

被迁居民搬迁需占用工作时间的,凭市拆迁办公室的证明,工作单位给予公假三天。

第二十条拆迁区域内的房屋被拆迁后,影响其相邻建筑物正常使用及市容时,建设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或修整。

第二十一条拆除外侨、教会和寺庙房屋,建设单位要与其主管部门联系,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拆除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由建设单位报请市政府主管部门同意,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市政府组织的重点工程拆迁事宜,按市政府确定的方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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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珠海农村拆迁房,广州市海珠区拆迁补偿 法律问题

内容审核:张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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