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办理过多起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公司企业用房、厂房征收、违法建筑认定强拆补偿、安置纠纷以及大型集体维权诉讼和由征收引发的刑事辩护等案件,办案经验丰富,具有独到的法律视角和问题解决能力。
农田被征收后,那块农田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主要取决于征收行为及后续的安置措施。
一、征收行为的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当农田被征收时,通常意味着该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家通过法定程序取得,原农民集体或个人的土地使用权、经营权等相应灭失。
二、征收后的安置与权属变化
如果征收过程中,国家对原土地使用权人进行了妥善的安置,如提供了相应的补偿或替代土地,那么被征收的农田所有权就归国家所有,原使用权人不再享有该土地的相关权益。
如果征收后没有给予原使用权人妥善的安置,那么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如退耕还林政策中,土地的使用权或经营权可能会发生一些变化。例如,《退耕还林条例》规定,退耕土地还林后的林木(草)所有权可以归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但这并不意味着土地的所有权发生了变化,只是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林木)的所有权有了明确的归属。
三、总结
综上所述,农田被征收后,那块农田的所有权一般归国家所有。原使用权人或承包人可能因征收行为而获得一定的补偿或安置,但不再享有该土地的所有权。在特定情况下,如退耕还林等,土地的使用权或经营权及附着物的所有权可能会有所调整,但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会发生改变。
基本农田被征收以后,补偿归谁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一般就是承包户。
对于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分三种情况:
第一,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第二,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第三,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这里,被征地农民应清楚安置的形式,是村集体安置还是其他单位,还是不做统一安置。
另外,根据国土资源部于2010年6月26日发布实施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对于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要支付给农民个人,不得截留。
那这是不是就意味着,征地补偿费就应直接支付给农民,村委会就不能截留呢?
结合国土部对《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所作的解读可知,补偿安置费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不再通过乡村等环节支付,防止截留、挪用情况发生。
这里,应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是安置补助费,并非全部的征地补偿费。
该《通知》还规定,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
由此看来,即使村委会可以截留,这部分的比例也不能太大。
一、基本农田被征收补偿费包括哪些?
我们都知道,我国的土地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类。
而对于农村的土地,有的属于国有,有的属于村集体所有。
老百姓常挂在嘴边的“我们的地”其实很多时候是属于村集体的,不论是宅基地也好,承包地也好,都只拥有使用权,并非所有权。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为了国家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并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以及社会保障费。
土地补偿费是对“地”的补偿,指因国家征收土地对土地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
安置补助费是对“人”的补偿,指国家在征收土地时,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物”的补偿,是对地上物损失的补偿数额,如普遍存在的建养殖场的情形。
青苗补偿费也是对“物”的补偿,指征收时农作物正处在生长阶段而未能收获所产生的损失。
社会保障费用包括基本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有关费用。
这一方面的费用得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来进行,各地作法不尽一致,因此也不作过多说明。
基本农田可以被征收,基本农田是国家特别保护的耕地,对于基本农田的征收程序也不同于其他的耕地。
确实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是征收土地的,必须经过国务院的批准。
一、什么标准属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在下列标准下,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才立案: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
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
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
二、拆迁协议没有批文是否有效
没有征地批文的拆迁协议无效。
没征地批文,那就是违法征地,即使签了字也是可以维权的。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非法挖土卖土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非法挖土卖土立案标准具体如下:
1、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2、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
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私自挖土卖土可能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1、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耕地管理制度。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
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法律分析:
基本农田可以被征收,基本农田是国家特别保护的耕地,对于基本农田的征收程序也不同于其他的耕地,只有国务院有权批准征收基本农田,其他任何单位都无此权力。
法律依据: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
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基本农田被征收以后,补偿归谁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一般就是承包户。
对于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分三种情况:
第一,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第二,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第三,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这里,被征地农民应清楚安置的形式,是村集体安置还是其他单位,还是不做统一安置。
另外,根据国土资源部于2010年6月26日发布实施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对于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要支付给农民个人,不得截留。
那这是不是就意味着,征地补偿费就应直接支付给农民,村委会就不能截留呢?
结合国土部对《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所作的解读可知,补偿安置费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不再通过乡村等环节支付,防止截留、挪用情况发生。
这里,应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是安置补助费,并非全部的征地补偿费。
该《通知》还规定,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
由此看来,即使村委会可以截留,这部分的比例也不能太大。
一、基本农田被征收补偿费包括哪些?
我们都知道,我国的土地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类。
而对于农村的土地,有的属于国有,有的属于村集体所有。
老百姓常挂在嘴边的“我们的地”其实很多时候是属于村集体的,不论是宅基地也好,承包地也好,都只拥有使用权,并非所有权。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为了国家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并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以及社会保障费。
土地补偿费是对“地”的补偿,指因国家征收土地对土地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
安置补助费是对“人”的补偿,指国家在征收土地时,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物”的补偿,是对地上物损失的补偿数额,如普遍存在的建养殖场的情形。
青苗补偿费也是对“物”的补偿,指征收时农作物正处在生长阶段而未能收获所产生的损失。
社会保障费用包括基本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有关费用。
这一方面的费用得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来进行,各地作法不尽一致,因此也不作过多说明。
征收基本农田应该是由国务院批准的。
法律规定了国务院批准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土地以及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情形。
基本农田受到严格保护,所以批准机关也要求最高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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