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三个公告,征地可以三公告么

咨询
李静律师

李静律师

主办律师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行政赔偿

多年律所实务工作经验,善于倾听,待人具有亲和力。力争捍卫法律尊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追求公正与效率的法律人。

农村拆迁三个公告,征地可以三公告么

一、征地可以三公告么

征地过程中可以多次公告。根据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和相关征地流程,征地公告在征地过程中至少会出现两次,但它们的性质和内容有所不同。

第一次公告通常是在征地项目启动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的。这次公告的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并且公告期限至少为三十日。这次公告的目的是为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确保征地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次公告则是在征地依法获批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这次公告的内容主要是征地批复和征收土地的决定,同时公布完整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这次公告标志着征地过程的正式实施,被征地农民可以依据公告内容了解具体的补偿和安置方案。

因此,在征地过程中,确实存在多次公告的情况。这些公告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征地公告由哪个部门发布

第一条为规范征收土地公告工作,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

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四条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六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七条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第九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条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

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十一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时限内提供支付清单。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督促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以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查询和监督。

第十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对征收土地公告内容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的查询或者实施中问题的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第十五条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

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一、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怎么办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征地过程中征用土地方案和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

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布征用土地公告,并由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指定地点以书面形式公告。

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自发布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发布公告。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对所提出的意见,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研究,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及时进行修改。

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和采纳情况,由县、市人民政府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最终确认。

三、国家征地三公告是什么

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一、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第四条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二、四川省征地流程是怎样的?

1、发布征地公告

(1)发布机关:

市县政府。

(2)发布范围:

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3)公告内容:

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4)发布后果:

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登记机关:

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

(2)登记申请人: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3)登记期限:

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4)登记所需材料:

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

列入补偿范围。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拟订机关:

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

(2)拟订根据:

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3)方案内容: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4)方案公告:

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5)报批:

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确定和批准机关:

市、县政府(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

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组织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

(2)费用支付:

在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6、土地交付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三、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的内容有哪些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途径、社保情况;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土地征收工作程序分为征地报批前工作程序、征地报批材料组卷和征地批准后组织实施程序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主要工作有发布《征地前告知书》或者《拟征地公告》。

四、拟征地公告和征地公告的区别

法律分析:

征收土地公告是征地正式批准之后作出的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目的是告知被征地农民土地已经被批准征收,如果被征地农民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或诉讼等法律救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第三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

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如果看到征收公告后,对于征收土地及补偿有异议,要及时的在法定期限内维权。

五、最新征地公告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第一条为规范征收土地公告工作,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

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四条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六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七条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第九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条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

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十一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时限内提供支付清单。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督促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以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查询和监督。

第十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对征收土地公告内容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的查询或者实施中问题的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第十五条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

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一、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怎么办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征地过程中征用土地方案和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

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布征用土地公告,并由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指定地点以书面形式公告。

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自发布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发布公告。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对所提出的意见,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研究,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及时进行修改。

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和采纳情况,由县、市人民政府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最终确认。

六、下发了拟征地公告就必须征地吗

法律分析: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法律依据: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第三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

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四条 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七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北京在明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1、农村拆迁三个公告怎么写

2、农村拆迁三个公告内容

3、农村拆迁三个公告是什么

4、农村拆迁公告出来多久生效

5、农村拆迁公示

6、村庄拆迁前公告

7、拆迁政府公告

8、拆迁公告是什么样儿的?

9、拆迁公告多长时间失效

10、拆迁公告是什么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村拆迁三个公告,征地可以三公告么”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农村拆迁三个公告,最新征地公告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内容审核:李静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农村拆迁三个公告,征地可以三公告么/
已有
2041
报名
李***
182*****23232
报名成功
相关新闻
墙拆迁赔偿多少钱一平,驾鹤村八队公告墙已经张贴征地预公告是要拆迁吗

25年12月26日
预公告下达多久才下征地公告,征地预公告有效期

25年12月26日
集体土地所有权公示公告,依嘱托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需要公告吗

25年12月26日
镇集体土地出租公告,农村土地租赁需要乡政府许可吗

25年12月26日
拆迁公告到拆迁要多久,拆迁公告出来就一定会拆吗

25年12月26日
严禁占用集体土地的公告,依嘱托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需要公告吗

25年12月26日
2025年山东拆迁公告山东省日照市莒县人民政府城阳街道东关一街征收土地预公告莒征预公告〔2025〕24号

25年12月26日
没有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是否违法,没有征地公告,签了补偿协议能作废吗

25年12月26日
滨海新区拆迁规划2026,海滨新村拆迁最新政策,滨海新区2021年拆迁启动信息

25年12月26日
房屋征收公告会强拆吗,房屋征收公告是否可诉

25年12月26日
农村拆迁房屋安置费是咋补偿呢,农村拆迁安置费补偿标准

25年12月26日
有关农村拆迁文件,中央一号文件农村搬迁的最新政策解读

25年12月26日
农村拆迁房给儿子吗,农村和村并镇两个儿子拆迁补偿政策一样吗

25年12月26日
明年农村统一拆迁有哪些,明年起农村统一拆迁

25年12月26日
农村无证建房拆迁补偿,农村自建房没有房产证和土地证拆迁有补偿吗

25年12月26日
农村老大拆迁补偿标准,农村集中居住政策

25年12月26日
购买农村集体土地的政策,农村集体土地最新政策

25年12月26日
农村违章建房强制拆迁的程序是怎样的,农村违规建房强制拆除

25年12月26日
农村的集体土地能继承吗,农村集体土地是否可以继承

25年12月26日
农村拆迁程序法律依据,农村房屋强制拆迁程序法律依据是

25年12月26日
最新新闻
第一次打拆迁律师的咨询电话,会被问什么?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25年12月26日
拆迁评估机构是谁定的?我不认可能换吗?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25年12月26日
拆迁公告后户口被冻结,还能迁入吗?新生儿怎么办?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25年12月26日
拆迁维权,先行政复议还是直接行政诉讼?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25年12月26日
房子突然被鉴定成「危房」要拆,怎么办?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25年12月26日
一户多宅,拆迁时怎么补?多出来的会被无偿收回吗?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25年12月26日
住的是公房(直管公房、单位房),拆迁有补偿吗?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25年12月26日
城里人买了农村房,遇到拆迁能赔吗?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25年12月26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5年12月26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5年12月26日
精英律师团队
查看全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