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集体土地分户,儿子跟父母分户了 还能继承宅基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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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儿子跟父母分户了 还能继承宅基地吗

儿子跟父母分户后,关于是否能继承宅基地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宅基地不能继承。具体分析如下:

1. 宅基地的归属与继承: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不属于个人所有。因此,宅基地本身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

-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由于宅基地不属于个人财产,所以不能被继承。

2. 分户后的影响:

- 儿子与父母分户后,成为两个独立的家庭单位。这并不影响宅基地的归属,宅基地仍然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 分户并不改变宅基地的集体所有制性质,也不赋予分户后的子女对宅基地的继承权。

3. 宅基地上房屋的继承:

- 虽然宅基地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是可以继承的。

- 如果父母去世后留有宅基地上的房屋,儿子(无论是否分户)都有权继承这些房屋。

- 继承房屋后,儿子可以继续使用宅基地,但这并不意味着他继承了宅基地本身,而是基于房屋所有权对宅基地的使用权。

儿子跟父母分户后,不能继承宅基地本身,但可以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并基于房屋所有权继续使用宅基地。

二、农村宅基地共有家庭成员的认定

农村宅基地共有家庭成员的认定,主要依据的是户籍管理和农村宅基地管理相关政策。以下是关于农村宅基地共有家庭成员认定的详细分析:

1)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原则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这里的“一户”是宅基地分配的基本单位。

2. “一户”的认定原则:通常根据公安部门管理的户籍来认定。如果户口本上登记的是一家人,那么该户口本所登记的家庭就是一户。这一原则确保了宅基地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2)共有家庭成员的认定

1. 家庭成员范围:在“一户”的框架下,共有家庭成员通常包括在户口本上登记的所有家庭成员,他们共同享有该户所分配的宅基地使用权。

2.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农村宅基地的分配还与是否具有本村常住户口且享受集体资产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相关。这意味着,只有具备这一资格的家庭成员才能被认定为宅基地的共有成员。

3)特殊情况下的认定

1. 分户需求: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且缺少宅基地的,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分配新的宅基地。在此情况下,新分户的家庭成员将不再作为原户的共有成员。

2. 外来人口落户: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没有宅基地的,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被纳入宅基地分配考虑范围,成为新的共有家庭成员。

4)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的情形

1. 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通常不被视为独立的“一户”,因此不能单独申请宅基地。

2. 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不再批准新的宅基地申请。

3. 出卖或出租村内住房的,视为放弃了宅基地使用权,因此不能再申请新的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共有家庭成员的认定主要基于户籍管理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同时受分户需求、外来人口落户以及特定限制条件的影响。在具体实践中,还需结合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的政策规定进行具体分析和操作。

三、公职人员在农村的宅基地新规定

公职人员在农村的宅基地新规定主要涉及宅基地的权属、使用、申请以及转让等方面。以下是对这些新规定的详细解答:

1)宅基地权属规定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公职人员作为非农户口,并不直接享有宅基地的所有权。公职人员在农村的宅基地使用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宅基地使用规定

1. 公职人员可以依法使用农村的宅基地,但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2. 公职人员在农村使用宅基地时,应遵守“一户一宅”的原则,即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3)宅基地申请规定

1. 公职人员虽为非农户口,但如符合特定条件(如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且缺少宅基地、外来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没有宅基地等),仍可依法申请农村宅基地。

2. 申请宅基地需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村委会审查。审查通过后,由村委会签署意见并报送乡镇政府进行审批。

3. 乡镇政府对申请进行审批后,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农户建房完工后,需由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可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4)宅基地转让规定

1. 公职人员在农村的宅基地若需转让,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转让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因此,公职人员在转让宅基地后,将不再享有该宅基地的使用权。

公职人员在农村的宅基地新规定主要包括权属、使用、申请和转让等方面。公职人员需严格遵守这些规定,确保宅基地的合法使用和管理。

四、老宅基地确权政策

老宅基地确权政策主要涉及宅基地的确权原则以及相关规定。

1)宅基地确权原则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宅基地使用权在确权时主要依照以下原则:

1. 对于《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若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且未经拆迁、改建、翻建,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2. 在特定时期(《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至《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内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出规定标准的部分,需按规定处理后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

3. 符合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未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权。

4. 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如房屋产权未变,可确权;房屋拆除后未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2)宅基地确权的相关规定

1. 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确权的,由集体报县级政府批准后注销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2. 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3. 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出规定标准的,经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针对特定地区如北京,农村宅基地确权政策还涉及地块面积的确定,包括承包面积、流转地块、零田及宅基地、竹园等特殊情况的处理原则。

老宅基地确权政策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对农村居民的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明确和规范,以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还需根据地方政府的具体规定和操作流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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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农村宅基地共有家庭成员的认定,公职人员在农村的宅基地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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