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专业法律素养,严谨的工作态度。在不动产征收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从业至今,参与办理的行政系列案件百余件。曾办理过多起民事系列案件以及刑事案件。
集体建设用地不予补偿,但地上建筑物应予补偿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明确依据,最高法相关案例对此问题作出了清晰裁判,核心要点在于区分土地与地上建筑物的权属性质及补偿原则。以下结合法律依据与典型案例展开分析:
一、法律对集体建设用地与地上建筑物补偿的区分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用。该条款明确了两项关键规则:
1. 土地补偿与地上物补偿的独立性:土地补偿费针对土地使用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针对建筑物、构筑物等独立财产权。即使土地因公共利益被征收且未获补偿,地上建筑物的合法所有权仍受保护,需单独补偿。
2. 补偿的法定性:任何征收行为必须“依法”进行,未履行补偿程序即剥夺权利的行为构成违法。例如,行政机关若以“集体建设用地属于集体所有,无需补偿”为由拒绝支付地上建筑物补偿费,直接违反该条款。
二、最高法典型案例的裁判规则
在(2021)最高法行再XXX号案中,法院对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中地上建筑物补偿问题作出了具有指导性的判决:
1. 案情概要:某村集体建设用地被纳入城市更新项目,行政机关以“土地属集体所有,已通过调整规划实现公共利益,无需补偿”为由,未对土地使用权人(村集体)及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人(村民)进行补偿,直接拆除建筑物并出让土地。村民提起行政诉讼。
2. 法院裁判要点:
- 土地与地上物权属分离:即使土地为集体所有,村民作为地上建筑物的合法建造者或购买者,其物权受《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保护,征收时需单独补偿。
- 补偿义务的独立性:行政机关不得以“土地未补偿”为由免除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责任。未补偿地上建筑物的行为违反《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构成程序违法。
- 判决结果:撤销行政机关的征收决定,责令其重新启动补偿程序,对地上建筑物按市场价值评估补偿。
三、未补偿地上建筑物的法律后果与责任承担
1. 行政责任:
- 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违法征收财产(包括未补偿地上建筑物)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
- 赔偿范围:赔偿金额以地上建筑物的市场价值为基准,包括建筑物重置成本、搬迁费用等直接损失。
2. 民事责任:
- 侵权责任:若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导致地上建筑物灭失,所有权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 合同责任:若地上建筑物为租赁或合作开发关系中的标的物,未补偿可能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相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四、实务操作建议
1. 对行政机关:
- 征收前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地上建筑物进行价值评估,确保补偿方案覆盖全部财产权益。
- 补偿协议应明确区分土地补偿与地上物补偿,避免以“整体补偿”为由模糊责任。
2. 对权利人:
- 发现地上建筑物未获补偿时,应及时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主张权利,固定建筑物权属证明(如房产证、建设许可证)及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证据(如征收决定、拆除通知)。
- 可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申请先予执行,要求行政机关暂停出让土地或支付部分补偿款以保障基本生活。
结论:集体建设用地未获补偿时,地上建筑物作为独立财产权仍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未补偿的行为构成违法。最高法案例明确,补偿义务不因土地权属性质而免除,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审查标准严格,强调程序合法与实体公平的统一。
村集体收入不及时入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
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五条,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村集体作为经济组织,同样应遵守这一规定,及时将收入入账。
- 若村集体未按规定及时入账,将可能面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能受到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可能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应当及时公布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包括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村集体收入作为村民关心的重大事项,应当按时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 若村民委员会未按规定公开村集体收入情况,将违反村务公开制度,损害村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村集体收入不及时入账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关于会计核算的规定,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村务公开的要求。因此,村集体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准确地将收入入账,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村民监督。
村集体组织报废资产需要的程序,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特别是第二百六十一条,该条规定了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并明确了某些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虽然该条未直接提及资产报废的具体程序,但报废资产作为集体财产处置的一种形式,应当遵循类似的决策和处置程序。以下是村集体组织报废资产应遵循的主要程序:
一、决策程序
1. 提议与方案制定:
- 由村民、村民代表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出报废资产的提议,并说明报废的原因、方式等基本情况。
- 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层或村委会组织相关人员制定详细的报废方案,明确报废资产的信息、报废方式、预期收益或损失等关键内容。
2. 民主决策:
- 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报废资产方案。村民会议需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代表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
- 报废方案需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涉及重大集体资产报废事项可能要求更高比例的同意票,具体按村规民约或相关规定执行。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此决策过程应确保符合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二、评估与审核
1. 资产评估:
- 对拟报废的集体资产进行全面评估,确定其残值、报废成本及可能的环境影响等。
- 评估结果需向村民公示,确保透明性。
2. 审核备案:
- 报废方案需报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政府部门)审核备案,审查内容包括报废资产的合理性、方案的可行性和合法性等。
三、执行与监督
1. 执行报废方案:
- 根据通过的报废方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委托的专业机构执行报废操作。
- 确保报废过程符合环保和安全标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或安全事故。
2. 监督与责任追究:
- 村民监督委员会或相关监督机构应对报废资产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处置行为的合法合规。
- 对于违反规定擅自处置集体资产的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村集体组织报废资产是一个需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的过程,包括决策、评估与审核、执行与监督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都应确保透明、公正、合法,以维护村集体和村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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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村集体收入不及时入账违反哪条规定呢,村集体组织报废资产需要程序
内容审核:席炎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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