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涛,1972年生,济南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资深法律顾问,在征地拆迁领域研究造诣颇深。志在为广大征地拆迁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争取合理补偿。
宅基地房屋分割在法院通常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
1)分割原则法院在分割宅基地房屋时,首先会区分房屋是家庭共同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若属于家庭共有财产,会先进行分家析产,确定出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份额,然后再参照城市房产分割的原则进行。
2)分割类型农村宅基地分割涉及已建设房屋、建过房屋或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这包括已建设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
3)分割方式由于农村房产与宅基地使用权紧密相关,且宅基地使用权通常仅限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农村房产一般只能出售给同村村民。这决定了离婚分割农村房产的方式主要为竞价取得和作价补偿,而不适用向社会公开拍卖的方式。
4)分割依据分割依据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行政法规以及各省的宅基地管理办法。实践中,主要依据各省的宅基地管理条例进行申请和分割,且需遵循“一户一宅”的原则。
5)特殊情形1. 若一方不是登记在册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且对宅基地上所建房屋没有出资,该方要求分割宅基地使用权及附属房屋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2.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搭建的违章建筑,因不属于合法共同财产,一方要求分割的,法院同样不予支持。
3. 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或双方父母出资在宅基地上建造的为双方结婚居住的房屋(无特别约定),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方要求分割的,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
法院在分割宅基地房屋时,会综合考虑房屋性质、宅基地使用权情况、夫妻共同财产投入等因素,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公正合理的判决。
关于民法典关于土地分割的规定,主要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相关的权益问题。以下是对相关法律规定的详细解读: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处理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首先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2.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八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若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应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2.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明确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并应依法给予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3.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规定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2.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3.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民法典关于土地分割的规定主要涉及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处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这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以下是对这两种共有形式的详细分析:
1)按份共有1. 定义与特征
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各共有人对共有物按份额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份额一般由共有人事先约定,或按出资比例决定。
2. 权利与义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权利和义务是根据其份额确定的,份额不同,权利和义务也各不相同。
3. 管理与处分
共有人可以协商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民法典》第三百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
4. 分割与转让
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除非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或因共有物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
2)共同共有1. 定义与特征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的基础是共同关系,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等。
2. 权利与义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他们经平等协商进行管理、支配和进行处分。
3. 管理与处分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应获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民法典》第三百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
4. 分割与终止
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共有物(《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分割时,应经平等协商确定各自的份额;如果意见不一致,可诉请法院处理。
5. 债权债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民法典》第三百零七条)。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在定义、特征、权利与义务、管理与处分、分割与转让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在实际生活中,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共有形式,并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纠纷的发生。
宅基地使用权及宅基地上房屋的分割问题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分析如下:
一、宅基地使用权分割
1. 宅基地使用权不可直接分割:
- 宅基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个人仅享有使用权,不具备所有权,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在一般情况下不可直接分割。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这决定了宅基地使用权分割的复杂性和限制性。
2. 特定条件下可协商分割:
- 家庭内部若就宅基地使用权分割达成一致,且分割后不违反“一户一宅”原则,可进行协商分割。
- 因继承导致宅基地上房屋分割时,根据“地随房走”原则,继承人可继承房屋所有权并相应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此时宅基地使用权可随房屋分割而分配。
二、宅基地上房屋分割
1. 房屋可分割情形:
- 宅基地上的房屋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分割,具体能否分割及分割方式需根据房屋所有权归属、宅基地使用权限制、房屋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判断。
- 家庭成员间若就房屋分割达成协议,且协议内容合法合规,可按协议执行分割。房屋所有人去世后,其合法继承人可按遗嘱或法定继承顺序协商分割房屋。
2. 分割方式:
- 实物分割:若房屋可分割且分割后不影响使用功能和安全性,可进行实物分割。
- 折价补偿:若房屋难以分割或分割会减损价值,可对房屋进行折价补偿分割。
- 变价分割:若双方均不愿取得房屋所有权,可将房屋变卖后分割所得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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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民法典关于土地分割的规定,民法典关于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规定
内容审核:张海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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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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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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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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