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图,速看!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管理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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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晓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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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图,速看!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管理的法律依据

一、速看!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管理的法律依据

北京史西宁律师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 2022-03-28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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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颁发的,用于证明房屋拆迁单位具有拆迁资质的书面文件。持有《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就具有承接房屋拆迁业务的资格,未经批准发给《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进行房屋拆迁。那么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管理的法律依据有啥?接下来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主任律师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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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规定,对申请设立房屋拆迁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单位颁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对房屋拆迁单位和自行拆迁单位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未经批准发给《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接受委托拆迁。具体资格审查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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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资格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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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于取得《资格证书》的房屋拆迁单位实行年度考核。被考核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考核内容和时限,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对于考核合格的,给予验证;考核不合格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伪造、涂改或者转让《资格证书》。《资格证书》遗失的,必须公开登报声明作废后,方可向原批准发给证书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补发。第十六条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拆迁、吊销证书、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处罚:(一)无证承担委托拆迁的;(二)未经核准自行拆迁的;(三)伪造、涂改、转让《资格证书》的;(四)擅自或者变相转让拆迁任务的;(五)未经批跨城市承担委托拆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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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律师提醒在实践当中,被拆迁人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对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了解也知之甚少,也很有可能处于非常被控制的局面,难以维护自身该有的权益。所以,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一定要尽可能地去了解相关的法律问题,来弄清双方的权利义务,从而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免蒙在鼓里,连自己的损失都不清楚。本文部分图片来源网络 如有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单位

二、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如何管理?

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指房屋拆迁单位具备房屋拆迁资格的法律凭证。

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定》,设立房屋拆迁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组建的批准文件;

2、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3、有与承担拆迁业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

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设立房屋拆迁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审查合格单位颁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一、农村集体土地拆迁管理问题

1、建设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市和区、县国土房管局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2、本市对城市房屋拆迁单位实行资格管理、资质等级评审和资质年审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

3、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二)房屋租赁。

(三)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示。

通知和公示应当载明拆迁范围、暂停事项和暂停期限。

暂停期限不超过1年;

建设单位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超过1年。

拆迁范围由区、县国土房管局按照规划许可证件批准的范围确定。

4、建设单位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四)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五)办理存款业务

二、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程序

1、拆迁调查和项目概算。

由拟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组织;

2、拆迁管理部门对申领单位所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

提交申报的材料有: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红线图);

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拆迁资金;

拆迁计划和安置方案;

3、拆迁主管部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时发布《拆迁通告》,正式启动拆迁工作;

4、拆迁主管部门组织被拆迁人投票选择确定评估机构;

5、入户调查(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调查,实施单位进行附属物、装潢的调查);

6、评估结果公示;

7、出具并送达评估报告;

8、正式开始商谈并签订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奖金期开始);

9、搬家、腾房、交钥匙、领取补偿款;

10、拆除房屋。

三、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如何管理

法律分析:

《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颁发的,用于证明房屋拆迁单位具有拆迁资质的书面文件。

持有《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就具有承接房屋拆迁业务的资格,未经批准发给《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进行房屋拆迁。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已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房屋拆迁单位实行年度考核。

被考核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考核内容和时限,如实提供材料。

对于考核合格的,给予验证;考核不合格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伪造、涂改或者转让。

如有违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拆迁、吊销证书、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房屋拆迁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房屋拆迁资格证书》遗失的,必须公开登报声明作废后,方可向原批准发给证书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补发。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获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途径

申请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程序包括调查核实、逐户走访、编制拆迁计划、申请拆迁、发出拆迁公告、签订协议和实施拆迁。

拆迁人需详细登记常住人口和房产情况,走访被拆迁人并了解其意愿,制定拆迁计划和方案,申请拆迁许可证后发出公告,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并实施拆迁。

法律分析

申请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具体程序如下:

1、调查核实。

拆迁人收到征地批文后,首先要到派出所、房管站抄录征地范围内的常住人口,以及全部房产情况,按表格逐一登记,并上门大量核实。

2、逐户走访。

拆迁人应成立拆迁小组,对所有的被拆迁人逐户走访,全面进行宣传接触,了解被拆迁人的拆迁安置愿望。

3、编制拆迁计划。

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以及国家、地方有关拆迁的法律规定,及时编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确定拆迁时间、拆迁步骤和拆迁形式。

4、申请拆迁。

拆迁人持有关的国家批文、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当地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申查批准并领到拆迁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拆迁。

5、发出拆迁公告。

拆迁许可证一经批准发放,拆迁主管机关应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以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同时应作好房屋拆迁的宣传、解释工作。

6、签订协议。

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按国家和本地区关于安置、补偿的有关规定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签订协议书。

协议应明确补偿办法和数额、安置面积和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

协议经双方同意,可送拆迁主管机关备案和公证机关公证。

7、实施拆迁。

被拆迁人搬迁后,拆迁人应及时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和期限内实施拆迁。

拓展延伸

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申请流程

申请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首先,申请人需要前往相关部门或拆迁办事处咨询并获取申请表格。

接下来,填写申请表格并准备相关材料,例如房屋产权证明、身份证明、土地使用证明等。

然后,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格和材料提交给相关部门,并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部门将对申请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核实。

一旦审核通过,申请人将获得一份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在整个流程中,申请人需要密切关注通知和要求,并按照相关规定提供所需的补充材料或进行进一步的沟通。

请注意,具体的流程可能因地区和相关政策而有所不同,建议申请人在申请前详细了解当地的具体要求和流程。

结语

申请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流程包括调查核实、逐户走访、编制拆迁计划、申请拆迁、发出拆迁公告、签订协议和实施拆迁。

申请人需前往相关部门咨询并填写申请表格,提交相关材料并缴纳费用。

部门将审核并进行核实,通过后颁发证书。

申请人需密切关注通知和要求,并提供补充材料。

具体流程因地区和政策而异,建议申请人详细了解当地要求和流程。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五、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指房屋拆迁单位具备房屋拆迁资格的法律凭证。

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定》,设立房屋拆迁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组建的批准文件;

2、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3、有与承担拆迁业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

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设立房屋拆迁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审查合格单位颁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一、农村集体土地拆迁管理问题

1、建设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市和区、县国土房管局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2、本市对城市房屋拆迁单位实行资格管理、资质等级评审和资质年审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

3、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二)房屋租赁。

(三)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示。

通知和公示应当载明拆迁范围、暂停事项和暂停期限。

暂停期限不超过1年;

建设单位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超过1年。

拆迁范围由区、县国土房管局按照规划许可证件批准的范围确定。

4、建设单位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四)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五)办理存款业务

二、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程序

1、拆迁调查和项目概算。

由拟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组织;

2、拆迁管理部门对申领单位所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

提交申报的材料有: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红线图);

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拆迁资金;

拆迁计划和安置方案;

3、拆迁主管部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时发布《拆迁通告》,正式启动拆迁工作;

4、拆迁主管部门组织被拆迁人投票选择确定评估机构;

5、入户调查(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调查,实施单位进行附属物、装潢的调查);

6、评估结果公示;

7、出具并送达评估报告;

8、正式开始商谈并签订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奖金期开始);

9、搬家、腾房、交钥匙、领取补偿款;

10、拆除房屋。

六、申请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程序是什么

法律分析:

《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颁发的,用于证明房屋拆迁单位具有拆迁资质的书面文件。

持有《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就具有承接房屋拆迁业务的资格,未经批准发给《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进行房屋拆迁。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已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房屋拆迁单位实行年度考核。

被考核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考核内容和时限,如实提供材料。

对于考核合格的,给予验证;考核不合格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伪造、涂改或者转让。

如有违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拆迁、吊销证书、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房屋拆迁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房屋拆迁资格证书》遗失的,必须公开登报声明作废后,方可向原批准发给证书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补发。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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