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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法律咨询 村干部
与村委会不同,法律规定居委会能管理的只有社区服务站及其设施。
我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
居民委员会的任务主要是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调解民间纠纷等。
其实从法律上来说,居委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并无行政管理权力,但是在拆迁中,有的居委会会狐假虎威行使行政机关的权力,今天晏清律师就带大家了解一下征收拆迁中的哪些事情其实是居委会无权做的。
首先,居委会无权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根据《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违建在国有土地上,那么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主体应当是规划部门,若违建位于集体土地上,那么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主体应当是乡镇人民政府,无论何种情况居委会都无权作出《限拆决定》。
其次,居委会无权强拆房屋
合法房屋的强拆必须经过司法程序,也就是说只有人民法院能够决定对合法房屋进行强拆,而违建的强拆也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所以居委会是无权强拆房屋的。
最后,居委会无权进行房屋征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也就是说只有政府才有权征收房屋,如果各位被拆迁人发现《征收决定》上公章为居委会的印章,那么一定要警惕起来,因为这个征收行为是违法的,村委会虽然可以在征收中起辅助作用,但其绝对无权进行房屋征收。
法律分析:
征地拆迁法律问题:
1、对于占用耕地,我国实行什么政策。
2、征收耕地如何补偿。
3、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4、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5、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如何确定。
6、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由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到户和个人。
不论采取哪种安置方式,都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后,为解决村民生产生活出路,需要建设用地的,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计划、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优先安排用地。
征地后人均耕地少于0.02公顷(0.3亩)并一次征地20公顷(300亩)以上的,按征地面积5%的比例安排建设用地,根据规划要求,可在原地安排,也可异地安排。
所安排建设用地,可自用或者与他人合作使用,不得转让。
综上所述,征地补偿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是最主要的两个项目,广西桂林市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也在这两个方面根据土地等级分级。
被征地农民可以在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询征地补偿的文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与村委会不同,法律规定居委会能管理的只有社区服务站及其设施。
我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
居民委员会的任务主要是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调解民间纠纷等。
其实从法律上来说,居委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并无行政管理权力,但是在拆迁中,有的居委会会狐假虎威行使行政机关的权力,今天晏清律师就带大家了解一下征收拆迁中的哪些事情其实是居委会无权做的。
首先,居委会无权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根据《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违建在国有土地上,那么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主体应当是规划部门,若违建位于集体土地上,那么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主体应当是乡镇人民政府,无论何种情况居委会都无权作出《限拆决定》。
其次,居委会无权强拆房屋
合法房屋的强拆必须经过司法程序,也就是说只有人民法院能够决定对合法房屋进行强拆,而违建的强拆也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所以居委会是无权强拆房屋的。
最后,居委会无权进行房屋征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也就是说只有政府才有权征收房屋,如果各位被拆迁人发现《征收决定》上公章为居委会的印章,那么一定要警惕起来,因为这个征收行为是违法的,村委会虽然可以在征收中起辅助作用,但其绝对无权进行房屋征收。
其实从法律上来说,村委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并无行政管理权力,但是在拆迁中,很多村委会会越俎代庖的行使行政机关的权力,成为征收拆迁的中坚力量,今天晏清律师就带大家了解一下征收拆迁中的哪些事情其实是村委会无权做的。
首先,村委会无权进行土地征收
《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耕地面积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需要由国务院批准。
其他的土地征收需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
也就是说只有政府才有权征收土地,如果各位被拆迁人发现《征地公告》、《征收决定》上公章为村委会的印章,那么一定要警惕起来,因为这个征收行为是违法的,村委会虽然可以在征收中起辅助作用,但其绝对无权进行土地征收。
其次,村委会无权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根据《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违建在国有土地上,那么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主体应当是规划部门,若违建位于集体土地上,那么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主体应当是乡镇人民政府,无论何种情况村委会都无权作出《限拆决定》。
再次,村委会无权强拆房屋
合法房屋的强拆必须经过司法程序,也就是说只有人民法院能够决定对合法房屋进行强拆,而违法房屋的强拆也需要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所以村委会是无权强拆房屋的。
最后,村委会无权代替村民签订补偿协议
只有村民给予村委会授权,委托村委会与政府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村委会才有权代替村民签订补偿协议。
没有授权村委会签约的村民,村委会无权代理其签订补偿协议。
《村委会组织法》中规定了: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由此可见,如果村委会不经授权直接代替村民签订补偿协议,侵害了村民合法权益,那么村民就可以通过诉讼撤销协议。
1、桂林拆迁政策
2、桂林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3、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4、桂林拆迁补偿标准
5、桂林征收房子赔偿标准
6、桂林拆迁户
7、桂林2021老房拆迁
8、桂林拆迁规划
9、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10、桂林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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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广西桂林房屋拆迁法规,征地拆迁中,居委会无权做哪些事?
内容审核:徐会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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