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补偿处理案例,湖北案例:领取征收补偿款后由主张该地块的权利,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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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耐心细致地为当事人提供服务,擅长从案件细节入手,分析案情梳理法律点,并将自己的所学专业全部倾注于当事人的案件代理工作中,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自执业以来深得当事人的信任与肯定。

农村拆迁补偿处理案例,湖北案例:领取征收补偿款后由主张该地块的权利,法院:驳回

一、湖北案例:领取征收补偿款后由主张该地块的权利,法院:驳回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施某春向区自然资源局提交土地权属确认申请书,请求将“老屋场”土地使用权确认给自己。施某春称,该地块为其名下1984年7月6日登记的自留地,然而施某西在2019-2020年12月30日期间修建房屋强行占用,施某祥在2019-2020年多次砍伐其种植树木,强占地基和自留地,因此要求确权和赔偿。

区某府于2021年2月2日作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以该案件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件和土地侵权案件为由,依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决定不予受理。施某春于2021年3月3日收到该决定书,同年4月2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不予受理决定书。

双方观点

施某春:提交了包括《民事控告状》《自留地划分登记册》等21项证据,主张老屋场门口果园0.2亩自留地登记在自己名下,他人存在侵权行为,要求确权和赔偿,请求撤销区某府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

区某府:辩称施某春要求确权的土地使用权已登记在其名下,权属明确;本案属于土地侵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区某府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该案件不属于受理范围;且涉案土地已在2016年6月被征收,施某春已领取补偿款。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施某春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区某府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是否合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的情形。本案中,施某春的0.24亩“老屋场”地已完成征收,其也领取了征收补偿款,在此情况下,施某春不再拥有依据涉案土地主张权属的权利。其诉称的他人占用自留地及砍伐树木等情况,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及民事侵权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施某春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区某府依据上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施某春的土地确权申请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该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驳回施某春诉讼请求的判决。

二、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件

法律处理方式主要有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裁决、民事诉讼等方式,根据个案的不同特点应当启动不同的法律程序。

1、征地纠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2、征地纠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的司法程序。

即通常我们所说的“民告官”,这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制度。

3、征地纠纷中的民事诉讼

在征地纠纷中,大多数进行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时为数不多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程序都要走行政诉讼,有时候也可以走民事诉讼的程序,如对于非法占地的行为,从民事角度考虑我们可以起诉民事侵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

对于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如果该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胁迫等手段,则从民事诉讼的角度起诉撤销该协议。

一、征地补偿协调裁决

征地补偿裁决也可以称之为征地补偿协调与裁决,是指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

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这是国家为减少、解决征地纠纷而推行的制度。

机制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协调,而是裁决,协调是裁决的前置,未经协调的不能进入裁决。

二、征地纠纷听证制度

征地纠纷听证制度是指在土地征收纠纷中拟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的制度。

它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主管部门依职权组织的听证,一种是申请人申请才组织的听证。

依职权组织的听证有:

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

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

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

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征地补偿合同纠纷

征地补偿合同发生争议,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双方可以就合同争议进行合理范围内的协商沟通,沟通未果可以按照拆迁条例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

对裁决结果不服的应当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就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四、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判决

(一)土地补偿费的归属纠纷。

一般情况下,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归属不易发生纠纷,容易引起纠纷的通常是土地补偿费的归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第1款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0条的规定,如果村内有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则它们之间就可能因征收补偿费的归属发生争议。

对于此种争议应如何解决,《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未做出明确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间分配土地补偿金纠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间分配土地补偿金的纠纷是否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过去对此问题的复函、答复及立案庭意见也颇不一致。

(二)传统观念影响导致的分配权纠纷。

调查显示:

当前征地补偿费标准偏低,非常有限的补偿费用成为村民争夺的目标,每个人都想争得更多的补偿金,而排除他人参与分配,于是,借村民自治权利而剥夺他人的利益享有成为村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剧增的主要原因。

对于嫁城女、入赘婿等能否享有分配权、享有多大分配权,因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实践中各地各村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行使自治权中处理的结果相差很大,有的明确不能享有,有的限定满足一定条件才享有分配权,也有少数就给予分配权,但该分配权较同村组其他成员要小的多等,于是没有享有分配权或没有享有完全分配权的村民,以要求享有村民待遇为由,纷纷诉至法院,对该类案件因缺乏法律依据,在处理上随意性较大,很难使当事人服判息讼,往往导致越级上访或群体上访事件的发生。

户主变更。

在家庭成员中,“第一轮”土地承包时为户主的父母到“第二轮”承包时大部分户主变更为子女,土地补偿费分配时又由户主到村民小组领取,这样部分子女与父母在赡养问题上发生纠纷,以致父母向子女追索土地补偿费。

(三)未被征用土地的户主争益。

部分农户的土地未被征用,至村(居)民小组分配土地补偿费、房屋、土地补偿费的再生利益或利息时,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向村(居)民小组索取该利益,村(居)民小组实行差别待遇。

(四)其他:

当事人认为其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却被排除于分配范围之外而产生的纠纷。

五、土地征收补偿纠纷

法律处理方式主要有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裁决、民事诉讼等方式,根据个案的不同特点应当启动不同的法律程序。

1、征地纠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2、征地纠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的司法程序。

即通常我们所说的“民告官”,这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制度。

3、征地纠纷中的民事诉讼

在征地纠纷中,大多数进行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时为数不多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程序都要走行政诉讼,有时候也可以走民事诉讼的程序,如对于非法占地的行为,从民事角度考虑我们可以起诉民事侵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

对于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如果该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胁迫等手段,则从民事诉讼的角度起诉撤销该协议。

一、征地补偿协调裁决

征地补偿裁决也可以称之为征地补偿协调与裁决,是指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

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这是国家为减少、解决征地纠纷而推行的制度。

机制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协调,而是裁决,协调是裁决的前置,未经协调的不能进入裁决。

二、征地纠纷听证制度

征地纠纷听证制度是指在土地征收纠纷中拟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的制度。

它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主管部门依职权组织的听证,一种是申请人申请才组织的听证。

依职权组织的听证有:

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

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

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

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征地补偿分配纠纷案例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的案件,人民法院应该立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离婚纠纷中征地补偿款如何分配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补偿款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费。

第一、房屋拆迁补偿款要看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婚前个人财产。

是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时房屋拆迁补偿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分配;

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离婚时房屋拆迁补偿归个人所有。

第二、对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通常情况下,会和户口以及实际居住人都有关系。

第三、对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离婚按房屋拆迁补偿款的分配原则处理。

青苗补偿费一般按生产收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配。

第四、安置时选择的是安置房而非货币安置的,如果房屋拆迁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时安置房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分配;

房屋拆迁前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离婚时安置房归个人所有。

但获得安置房的一方应补偿另一方享有的优惠购房面积所对应的价款。

实践中,各地方的拆迁征占地情况非常复杂,没有统一的标准,所以,遇到具体拆迁时,先充分熟悉拆迁安置政策,是否和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户口、婚姻状况等有关系,然后再逐项确认是否涉及自己的拆迁利益。

离婚纠纷中征地补偿款怎样分配

离婚纠纷中征地补偿款分配方式是:

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协议优先,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如果是夫妻一方的财产,没有特殊约定是不用进行分割的,归一方所有。

征地补偿款怎么使用和分配

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偿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集体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原则是什么

应该遵守以下原则:

1、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

2、平等原则。

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农村承包地没有承包地可以分配征地补偿款吗

农村户口没有承包地可以分配征地补偿款,根据法律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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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农村拆迁补偿处理案例,土地征收补偿纠纷

内容审核:付红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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