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在工作中始终坚持“公平、公正”的理念。擅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大型征地等案件,为众多被征收人争取到了合理、合法的补偿,严谨的工作作风和良好的法律职业素养受到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真实案例:江西,南昌。胡某向郑某头部扔砖头,被判刑九个月。
2023年4月21日,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胡某作出判决,判决胡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关于胡某故意伤害的事,还得从今年2月份开始。
(一)胡某与郑某发生纠纷,并实施了加害行为
2023年2月7日上午10时许,胡某与郑某在南昌市高新区麻丘镇某村,因之前挖池塘的事情发生争吵。胡某用砖块向郑某的头部扔去,致郑某的左脸颧弓骨折,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3年3月6日上午,胡某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归案。
(二)胡某被提起公诉,最终法院认定胡某犯故意伤害罪
2023年4月19日,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胡某犯故意伤害罪。检察院认为,鉴于胡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胡某具有自首的量刑情节,故建议法院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胡某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系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院指控胡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当予以采纳。关于胡某辩护人提出的胡某具有自首、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相符,法院予以采纳。最终,法院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决胡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三)今日法律小常识: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胡某因琐事与郑某发生纠纷,并对郑某的身体实施了伤害。胡某因一时的冲动,触犯刑法,构成了犯罪,最终也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冲动是魔鬼,遇事需冷静呀。针对胡某的行为,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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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赣0191刑初113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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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
程*浩。
泽州县公安局刑警三中队民警。
因涉嫌刑讯逼供罪,2000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
现押陵川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
李-刚。
泽州县公安局刑警三中队民警。
因涉嫌刑讯逼供罪,2000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
现押陵川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
王*体。
泽州县公安局刑警三中队副队长。
因涉嫌刑讯逼供罪,2000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
2001年2月13日被晋城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晋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程*浩、李-刚、王*体犯故意伤害、刑讯逼供罪一案,于二OO二年三月八日作出(2002)法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程*浩、李-刚、王*体均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0年8月9日中午,泽州县公安局刑警三中队接到线索,获悉盗窃摩托车犯罪嫌疑人吴*龙、刘*军将出现在大阳镇铁厂门口,中队长焦*东即率干警程*浩、李-刚等人前往抓捕,并在大阳镇铁厂门口将吴、刘二人抓获。
然后由程*浩、李*毕等人将二犯罪嫌疑人带到大阳派出所进行初审。
在初审中,程*浩认为吴*龙不老实交待,为逼取吴的口供,程*吴的脸上踢了一脚,致吴嘴、鼻流血,还持木棍殴打吴。
当天下午4时许,吴*龙、刘*军被带到刑警三中队驻地东沟派出所。
队长焦*东对审讯工作进行了分工,由王*体、程*浩、李-刚三人审讯吴*龙,王*体具体负责。
在审讯中,程*浩认为吴*龙不老实交待,为逼取口供遂拿上胶皮警棍殴打吴,李-刚也用麻绳、胶皮警棍殴打吴。
对此,王*体不但不予制止,反而将电警棍插入吴的衣服内吓唬吴。
当日下午5时许,吴*龙出现呼吸急促、口吐白沫等异常症状。
后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件发生后,被告人程*浩指使司机刘*龙在吴*龙的讯问笔录上签了字。
经法医鉴定:
1、吴*龙系钝器致颅脑损伤引起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水肿,形成脑疝,压迫生命中枢,致呼吸、心跳骤停而死亡。
2、吴*龙全身软组织损伤构成重伤。
被告人程*浩在羁押期间,检举了曾因在晋城市泽州县、城区多次盗窃摩托车后批捕在逃犯蒋*华、负案在逃犯蒋*胜又因犯盗窃爆炸物罪分别在山西省汾阳、阳泉监狱服刑。
后经泽州县公安局查证,蒋*华在1997年至1998年期间,先后在泽州县、城区盗窃摩托车作案10起,盗窃总价值7万余元。
蒋*胜盗窃摩托车1辆,盗窃价值3825元。
案情简介
2012年7月,刘某与被害人王某因琐事发生纠纷。
事后,刘某纠集赖某、朱某等七人,闯至被害人王某经营的健身器材商店进行打砸,造成一台健身设备严重损坏(经鉴定设备物损价值达七万余元),刘某最终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刘某不服,提出上诉。
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陆德强律师接受委托作为上诉人刘某辩护人。
办案思路及心得
受损物品的价值是此类案件的关键性问题。
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本案的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
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主要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一审中的案涉财物受损情况的鉴定结论严重缺乏客观性、科学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理由是:
原审先后进行两次鉴定,在第二次技术鉴定时,物证已受到“污染”,其技术鉴定报告及其后的价格鉴定结论是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两次鉴定的价格也明显与市场不符,缺乏客观性。
辩护人指出,涉案物品已经被被害人私自违法违规处分,无法进行鉴定。
涉案物品的被二次物损的形成原因存在很在疑点,物证受到污染,不能以第二次物损进行鉴定。
因此,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重新鉴定在客观上难以进行且没有现实意义,请求法庭依法查明事实,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有错必究的工作态度,按第一次物损情况,结合厂家出具的有关成本价格的有关证明,给被告人一个公平的裁决。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改判有期徒刑两年八个月
一、失火毁林要承担什么责任
案情介绍
2012年3月25日12时许,芦溪县宣风镇29岁男子苏某与其堂弟、儿子驾车来到该镇竹垣村葫芦背山场扫墓。
苏某用一次性打火机燃烧纸钱时,风将燃烧的纸钱吹到了墓地上,引燃墓地上的茅草,火势顺风蔓延至山场,导致森林火灾,火灾造成过火林地面积达187.5亩。
经有关部门勘验鉴定,因苏某扫墓失火引起的山林着火面积达187.5亩,直接经济损失为80152.5元。
苏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并在失火后积极扑救山火,适当赔偿了被害人损失且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案件分析
法院认为,苏某的行为造成较大损失,已构成失火罪,综合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及具有积极赔偿情节等,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不应对谭某施以刑法
原公诉机关: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
程*浩。
泽州县公安局刑警三中队民警。
因涉嫌刑讯逼供罪,2000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
现押陵川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
李-刚。
泽州县公安局刑警三中队民警。
因涉嫌刑讯逼供罪,2000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
现押陵川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
王*体。
泽州县公安局刑警三中队副队长。
因涉嫌刑讯逼供罪,2000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
2001年2月13日被晋城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晋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程*浩、李-刚、王*体犯故意伤害、刑讯逼供罪一案,于二OO二年三月八日作出(2002)法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程*浩、李-刚、王*体均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0年8月9日中午,泽州县公安局刑警三中队接到线索,获悉盗窃摩托车犯罪嫌疑人吴*龙、刘*军将出现在大阳镇铁厂门口,中队长焦*东即率干警程*浩、李-刚等人前往抓捕,并在大阳镇铁厂门口将吴、刘二人抓获。
然后由程*浩、李*毕等人将二犯罪嫌疑人带到大阳派出所进行初审。
在初审中,程*浩认为吴*龙不老实交待,为逼取吴的口供,程*吴的脸上踢了一脚,致吴嘴、鼻流血,还持木棍殴打吴。
当天下午4时许,吴*龙、刘*军被带到刑警三中队驻地东沟派出所。
队长焦*东对审讯工作进行了分工,由王*体、程*浩、李-刚三人审讯吴*龙,王*体具体负责。
在审讯中,程*浩认为吴*龙不老实交待,为逼取口供遂拿上胶皮警棍殴打吴,李-刚也用麻绳、胶皮警棍殴打吴。
对此,王*体不但不予制止,反而将电警棍插入吴的衣服内吓唬吴。
当日下午5时许,吴*龙出现呼吸急促、口吐白沫等异常症状。
后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件发生后,被告人程*浩指使司机刘*龙在吴*龙的讯问笔录上签了字。
经法医鉴定:
1、吴*龙系钝器致颅脑损伤引起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水肿,形成脑疝,压迫生命中枢,致呼吸、心跳骤停而死亡。
2、吴*龙全身软组织损伤构成重伤。
被告人程*浩在羁押期间,检举了曾因在晋城市泽州县、城区多次盗窃摩托车后批捕在逃犯蒋*华、负案在逃犯蒋*胜又因犯盗窃爆炸物罪分别在山西省汾阳、阳泉监狱服刑。
后经泽州县公安局查证,蒋*华在1997年至1998年期间,先后在泽州县、城区盗窃摩托车作案10起,盗窃总价值7万余元。
蒋*胜盗窃摩托车1辆,盗窃价值3825元。
法律分析:
这个命题有点儿不好回答,刑事案件争议大的基本都归于冤案、错案,但是咱们国家很多冤案都是靠早期真凶出现、亡者归来启动再审程序。
比如:
呼格案、聂树斌案等。
争议大,往往表现在司法程序合法化与否,比如:
鸿茅药酒案和最近很火的于金平交通肇事案,争议点聚焦在司法程序的合法性上。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1、19年南昌拆迁规划公示名单
2、19年南昌拆迁规划公示时间
3、19年南昌拆迁规划公示图
4、2020年南昌拆迁规划
5、南昌2021年拆迁公告
6、南昌拆迁2022
7、南昌拆迁范围
8、南昌县2021年拆迁
9、南昌市2021年拆哪
10、南昌市拆迁规划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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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19年南昌拆迁规划公示,程某故意伤害、刑讯逼供案
内容审核:李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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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