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行政诉讼法律工作4年,坚持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在拆迁相关领域及群体案件纠纷中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竭尽全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为执业理念。
一、案情简介
毛某和李某是江苏省淮安市人,两人曾经是夫妻,结婚时两人一起买了淮安市XX区XX路的房屋一套。2016年7月,毛某和李某协议离婚,约定离婚后房屋仍旧为两人共同所有,但由李某居住,如李某出卖房屋,按二人买房时的出资比例分配房款。
2016年11月,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李某居住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实施单位为区住建局。2016年12月,区住建局与李某签订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协议时,李某告知区住建局,该房屋登记上仍旧是李某和其前夫共有的事实,区住建局表示对此知情。签完协议后,李某腾空了房屋。
2017年6,区住建局拆除了房屋。此时,李某才得知,区住建局并没和毛某协商,毛某也没有领到一分钱补偿款。毛某认为区住建局未与自己协商,就将房屋拆除的行为,损害了自身利益,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区住建局拆除行为违法。
二、区住建局答辩
1、李某居住在房屋内,并且和住建局签订了协议,并交付了房屋,区住建局据此实施了强拆行为,不存在违法之处。
2、毛某与李某签订的《离婚协议》里约定:房屋由李某居住,如果李某出卖房屋,房款按二人买房的出资比例分配售。根据协议约定,李某享有该房屋居住权,毛某仅享有该房屋处分后收益分配的权利。房屋征收后,毛某仍旧可以就房屋补偿款,和李某进行分配。住建局没有侵犯毛某的合法权益。
三、法院审判
本案争议焦点为:区住建局拆除房屋的行为是否合法?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对其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案涉房屋为毛某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二人在离婚时虽对该房屋财产份额予以约定,但被征收时仍未分割,仍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毛某与李某均系案涉房屋的被征收人,均依法具有获得补偿的权利。
区住建局作为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应当对房屋权属情况进行登记,但其在明知房屋系毛某和李某共有的情况下,没有和毛某进行协商,没有告知李某处理房屋应取得毛某授权,就擅自拆除毛某共有的房屋,应当认定该强拆行为违法,侵害了毛某的合法权益。
四、法院判决
确认区住建局强制拆除毛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共有房屋拆迁协议夫妻一方一般认定为无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户主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不是有效吗?
法律分析:
一般依法签订的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日常生活中,人们常说的拆迁协议通常是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表现在其权利依法产生后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义务依法产生后,则受到法律的强制。
依法订立的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认真恪守,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房屋拆迁协议不是户主签订的吗?
不是户主签定的拆迁协议户主非房屋所有权人有效,反之则无效。
有权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户主为房屋所有权人应由户主签定,户主非房屋所有权人应由房屋所有权人签定,户主授权签定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房屋拆迁协议是否有时效性,如何撰写拆迁协议?
法律分析:
一般依法签订的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日常生活中,人们常说的拆迁协议通常是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表现在其权利依法产生后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义务依法产生后,则受到法律的强制。
依法订立的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认真恪守,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痴呆老太签订百万拆迁补偿协议是否有效
拆迁补偿协议确认无效如下:
拆迁补偿协议主体不适格的;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签订的;
签订时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签订的;
签订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房屋拆迁协议签订后能反悔吗
房屋拆迁协议签字后一般不得反悔。
依法成立的拆迁协议一经签字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需要根据协议履行自己的权利与义务,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或存在欺诈、胁迫等显示公平的情形,否则不可一方临时反悔。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法律分析:
共有房屋拆迁协议夫妻一方签字无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一条 共有物的处分、重大修缮和性质、用途变更,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共有房屋拆迁协议夫妻一方签字无效。
拆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确定,单独一方的处分权受到限制,一方未经配偶同意独立实施的拆迁允诺配偶可以收回房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
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共有房屋拆迁协议夫妻一方一般认定为无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户主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不是有效吗?
法律分析:
一般依法签订的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日常生活中,人们常说的拆迁协议通常是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表现在其权利依法产生后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义务依法产生后,则受到法律的强制。
依法订立的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认真恪守,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房屋拆迁协议不是户主签订的吗?
不是户主签定的拆迁协议户主非房屋所有权人有效,反之则无效。
有权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户主为房屋所有权人应由户主签定,户主非房屋所有权人应由房屋所有权人签定,户主授权签定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房屋拆迁协议是否有时效性,如何撰写拆迁协议?
法律分析:
一般依法签订的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日常生活中,人们常说的拆迁协议通常是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表现在其权利依法产生后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义务依法产生后,则受到法律的强制。
依法订立的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认真恪守,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痴呆老太签订百万拆迁补偿协议是否有效
拆迁补偿协议确认无效如下:
拆迁补偿协议主体不适格的;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签订的;
签订时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签订的;
签订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房屋拆迁协议签订后能反悔吗
房屋拆迁协议签字后一般不得反悔。
依法成立的拆迁协议一经签字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需要根据协议履行自己的权利与义务,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或存在欺诈、胁迫等显示公平的情形,否则不可一方临时反悔。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共有房屋拆迁协议夫妻一方签字无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一方擅自处理共同财产犯法吗
一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另一方可以请求对方赔偿。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究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离婚后夫妻可以共同出资买房吗
离婚后夫妻可以共同出资买房。
法律规定,不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
因此只要双方就共同购买房屋可以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共同出资购买房产。
夫妻可以成为房屋的共有人。
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三、擅自处分共有房产能请求对方赔偿吗
擅自处分共有房产能请求对方赔偿。
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同共有房屋一般认定为无效,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方可认定为有效。
虽认定为无效,但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应当认定为有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共有物的处分、重大修缮和性质、用途变更,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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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淮安房屋被拆迁案,江苏淮安: 夫妻共有的房屋, 拆迁时只和一方签协议? 法院: 违法”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淮安房屋被拆迁案,夫妻一方签订共有房屋拆迁协议是否有效?
内容审核:李佳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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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