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拆迁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需结合具体情况来判断。
一、如果拆迁是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实施的,通常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因为这种情况下,拆迁是政府行为,且往往具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特性,符合不可抗力的定义。例如,政府为了公共设施建设或城市规划调整而进行的拆迁,通常会被视为不可抗力。
二、然而,如果拆迁是一般的商事主体基于非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实施的,那么这种情况下的拆迁则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因为这种拆迁并不具备不可抗力的特性,而是可以通过协商、谈判等方式进行预测和应对。
三、另外,如果拆迁导致合同基础动摇,即当事人缔约之际期待和重视的事实消除或并未出现,如拆迁导致租金或房价的大幅波动等,那么这种情况下的拆迁也可能被视为情势变更。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综上所述,政府拆迁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需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拆迁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由政府实施,通常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如果拆迁导致合同基础动摇,则可能被视为情势变更。在具体实践中,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进行综合判断和处理。
法律分析:
如果拆迁是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实施的,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反之,如果是一般的商事主体基于非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实施的拆迁,则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
不过,在我国目前乃至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处于政府导控下的土地流通市场,通常都是由政府主导的出于“公共利益”的拆迁,因此,司法实践中,一般都将政府拆迁认定为不可抗力。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法律分析:
不属于。
不可抗力是人类无法预知不能避免的例如自然灾害。
政府拆迁是属于行政征收行为,政府在土地使用权收回、出让、拆迁补偿、安置四方面,都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不能回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了拆迁属于不可抗力,那么,房屋所有人就可直接援引该条款免责。
当然,实践中,绝大多数当事人都没有在事先做出类似的约定,如果拆迁是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实施的,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
反之,如果是一般的商事主体基于非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实施的拆迁,则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法律分析:
如果拆迁是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实施的,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反之,如果是一般的商事主体基于非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实施的拆迁,则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
不过,在我国目前乃至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处于政府导控下的土地流通市场,通常都是由政府主导的出于“公共利益”的拆迁,因此,司法实践中,一般都将政府拆迁认定为不可抗力。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法律分析:
如果拆迁是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实施的,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反之,如果是一般的商事主体基于非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实施的拆迁,则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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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拆迁算情势变更吗,政府拆迁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吗
内容审核:李杨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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