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期间积极参与各种案件的办理,在河南、山东、四川、山西、江西等省办理过多起案件。法律理论知识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熟知各地征拆政策,在办案时能够快速果断找到征收方违法点,细致耐心地与客户沟通案情,准确掌握客户心理预期,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补偿方案,并在与征收方协商过程中占据主动权。
对于正在经历停工待岗的劳动者,你应该收到过公司发的提供待岗通知书,或者和公司签订过停工待岗协议。里面一定有一个条款,内容为:停工待岗期间,公司会以电子邮件,短信的形式随时通知你返岗(或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返岗), 接到通知不返岗视为旷工(旷工自离)。返岗期间,请按照公司规定进行考勤,按时打卡上下班。(措辞可能不一样,表达意思类似)。
为什么单位会有加这样一个条款呢,究其原因,还是辞退员工,成本比较高,所以用人单位出于规避法律,降低成本的目的,采用打擦边球的方式,安排员工停工待岗,每个月发放最低工资,以此逼迫员工自离。 但是马上自离的毕竟还是少数,绝大部分的劳动者还是会选择静待复工。
即便是停工待岗的员工,单位任然需要为员工每月缴纳社保,每月发放最低工资。每个月固定支出依然不少。 安排员工停工待岗只能降低成本,但是并不能一次性零成本解决问题。
对于那些静待复工的员工,公司的根本目的还是让他们主动走人,做不到让他们自己走,就得找方法合法的开除他们。旷工,不愿意返岗,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就是最合理合法的方式。
你还在家里等待公司复工呢,突然收到一封返岗的邮件或者返岗的微信短信,
1. 如果你能及时看到这条信息,那么恭喜你,只要你按照返岗通知正常去复工上班,那么公司没办法合理合法开掉你。
2. 如果你没及时看到这条返岗信息,那么很遗憾,极有可能过两天你就会收到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因为你没有按照约定返岗,因为你旷工,因为你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服。这些都是合理合法开除的理由。
3.如果你还拿着原单位的工资,还由原单位缴纳着社保,但是待岗期间又重新找家公司二次就业。那当你收到这样的信息,可能无法及时返岗,那么结果也是一样。视为旷工,违反规章制度,然后被合法开除。
那么面对停工待岗,该如何应对呢?
1.要能分清楚停工带访的合理性合法性,切记并不是所有停工待岗都是合理合法的,比如针对性停工待岗就没有合理合法性可言。
2.对待不合理不合法的停工待岗通知要明确表示拒绝,并且持续出勤,打卡。提供劳动。
3.如果你已经被安排停工待岗,并且持续了一段时间。要及时主动和单位沟通,申辩。要求返岗,要求提供工作条件。
法律分析:
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公司行为符合劳动法,不来,依法处置;
如果不符合劳动法,员工可以到相关部门申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
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法律分析:
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公司行为符合劳动法,不来,依法处置;
如果不符合劳动法,员工可以到相关部门申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
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当员工发生旷工,公司可在第一时间向员工发出《返岗通知书》,要求员工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公司上班,并提供相应请假的证明。
如果员工接到《返岗通知书》后仍不按时到岗,公司这时再给员工发出《解除通知书》,这样让员工主动放弃解释的权利,公司便占据了主动权。
旷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1、发出回岗通知虽然企业可以依据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约定,对于超过旷工期限的员工实施合同解除操作。
但是从程序的规范操作及证据合理性角度而言,建议先进行回岗通知操作,再进行旷工解除操作。
尤其对于长期联系不上的员工而言,回岗通知更能够是的解除合同具有合理性。
2、考虑实际情况,给予员工申辩的机会对于因无法联系上员工而做出的旷工决定,应当给予员工申辩的机会。
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且无法来企业上班的,不属于可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事由的旷工。
3、文书的通知和送达。
在对员工的通知方式上,我们认为遵循以下的送达规则(1)应当首先向员工当面送达,(2)当面送达无法完成的,实施邮寄书面通知;
(3)邮寄书面通知仍然无法送达的,再通过媒体公告方式解决。
4、解除通知发出后的注意事项解除通知发出后,企业的人事部门不应再与员工进行电话、微信或其他不易取证途径的实质性沟通。
员工与企业采用上述方式沟通具体事项的,应当通知其到企业处详细沟通。
因为人事部门与当事人的每一次非正式沟通都有可能形成新的证据,而这些证据未必是对企业有利的。
员工接到企业的回岗通知后回到岗位继续工作的,可以要求该员工对旷工的原因进行情况说明,并申请企业作出处理。
员工未在指定的回岗期限内返回单位报到的,企业可以发出第二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随后,应当办理劳动合同的解除备案及社保停止缴纳手续。
实务中应当注意,企业如果一方面主张员工存在旷工,但另一方面又按照正常标准为员工发放了工资的,法院一把认为此种情况说明法院对员工未到岗行为的认可,不应再视为旷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分析:
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公司行为符合劳动法,不来,依法处置;
如果不符合劳动法,员工可以到相关部门申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
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旷工解除一定要先通知返岗。
当员工发生旷工,公司可在第一时间向员工发出《返岗通知书》,要求员工在规章的时间内回公司上班,并提供相应请假的证明。
如果员工接到《返岗通知书》后仍不按时到岗,公司这时再给员工发出《解除通知书》,这样让员工主动放弃解释的权利,公司便占据了主动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章,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bai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章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章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薪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章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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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农村拆迁队套路,待岗员工通知返岗不来怎么办?
内容审核:徐慧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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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还没签,评估报告还没送达,搬迁通知先贴到了门上。对方说先搬进去再谈,过渡费照给。这话听着通情理,恰恰把顺序颠倒了。
材料往桌上一摊,事情就清楚了。有人的一叠纸里只有一张补偿方案,有人的文件袋里装着公告、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和快递回执,后一种人往往二十分钟就能把情况说明白,前一种人打完电话还得回去翻。房子拆迁律师咨询的效率,不在口才,在手上有没有东西。下面这六样,能带几样带几样,带不齐的就说清楚缺在哪。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