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诚律师,2001年进入律师行业,开始在北京众意达律师事务所执业,之后分别在北京三信律师事务所、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执业并成为合伙人,现执业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在明所执业年限最长的资深律师之一。
是否可以在承包地上挖坑养鱼,这个问题涉及多个法律法规的考量。
一、土地管理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渔业生产。然而,该法也明确指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范围内进行使用,且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除非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
若承包地属于基本农田,那么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进行挖塘养鱼等活动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是不允许在承包地上挖坑养鱼的。
如果承包地不属于基本农田,那么理论上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过批准的前提下,是可以进行渔业生产的。但具体是否能够挖坑养鱼,还需要根据当地的具体规定和实际情况来确定。
二、渔业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但这里的水域、滩涂是否包括承包地,并没有明确说明。因此,在具体操作时,还需要结合当地的政策和实践进行解读。
三、水法规定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也涉及到水资源的使用和管理。尽管该法主要关注的是水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但对于在承包地上进行渔业生产活动也可能产生一定的影响。特别是涉及到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时,需要遵守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是否可以在承包地上挖坑养鱼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是非问题。它需要根据具体的土地类型、土地利用规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考量。在实际操作前,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
不可以的,需要征得集体同意你可以提出行政复议,要求确认河道的承包权。
河道的所有权随着土地权属归地方政府,与是谁挖的没有关系。
水利局根据水法、河道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村委会是基层组织,可以有处置权,但用途必须符合规定,比如不得河道断面随意扩大或缩小、建筑、设置行洪障碍、设收费口、取水、排水等等。
至于对外承包的收益归集体所有,由村委会管理没有问题。
关键是执行什么程序,使用是否公开,对村民有合理交代,让所有村民受益。
村内的河流可以承包私人使用,但是村内成员享有同等条件的优先承包权。
在经过村民会议同意后可以制作发包。
个人或企业兴办养殖场,需相关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合法养殖。
河道养鱼需要相关部门审批的,没有审批手续就属于违法行为。
单位或个人可依法承包集体荒沟从事水产养殖业。
如有需要,可依法办理《养殖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第十五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规定:
“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根据上述规定,承包人在承包集体所有的荒沟后,可依法从事水产养殖业。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五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第七条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法律分析:
两种情况:
1、饮用水源地的水库不可以承包养鱼。
鱼粪、多余的饲料、防止鱼生病的各种鱼药会对养殖水体造成污染,所以不能在饮用水源地承包养鱼。
2、普通水库可以承包给个人养鱼。
水库养鱼一般都是四大家鱼鲢鱼、鲤鱼、鲫鱼、草鱼等。
投放鱼种的规格应大些,投放水库的鱼种要求规格整齐,游动活泼、体质健壮、无病无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三条 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跨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协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划定;
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确保饮用水安全。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法律分析:
一般是不可以的,需要征得集体同意
你可以提出行政复议,要求确认河道的承包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不可以的,需要征得集体同意你可以提出行政复议,要求确认河道的承包权。
河道的所有权随着土地权属归地方政府,与是谁挖的没有关系。
水利局根据水法、河道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村委会是基层组织,可以有处置权,但用途必须符合规定,比如不得河道断面随意扩大或缩小、建筑、设置行洪障碍、设收费口、取水、排水等等。
至于对外承包的收益归集体所有,由村委会管理没有问题。
关键是执行什么程序,使用是否公开,对村民有合理交代,让所有村民受益。
村内的河流可以承包私人使用,但是村内成员享有同等条件的优先承包权。
在经过村民会议同意后可以制作发包。
个人或企业兴办养殖场,需相关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合法养殖。
河道养鱼需要相关部门审批的,没有审批手续就属于违法行为。
单位或个人可依法承包集体荒沟从事水产养殖业。
如有需要,可依法办理《养殖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第十五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规定:
“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根据上述规定,承包人在承包集体所有的荒沟后,可依法从事水产养殖业。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五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第七条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法律分析:
若是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就承包河道养鱼是违法行为。
并且河道内禁止设置拦河渔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
设置拦河渔具;
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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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农村拆迁鱼坑,村里河流可以承包养鱼吗
内容审核:彭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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