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至2012年3月,曾就职于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 2012年至今,就职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至今,杨念平律师一直专注于征地拆迁法律业务,代理相关案件近2000件,涵盖国有土地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尤其擅长于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案件的谈判与诉讼。杨念平律师具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丰富的办案技巧,善于创造性地解决问题。秉承“只为被拆迁人打官司”的理念,将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最大化。愿为一线希望,付出百倍努力,她被当事人评价为“中国最坚强的拆迁女律师”。
针对撤销集体土地证是告政府还是国土局的问题,首先明确,撤销集体土地证并非通过诉讼“告”某个机构来实现,而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由特定的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1. 撤销集体土地证的主体: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得到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有权撤销土地使用权。这表明,撤销集体土地证的主体是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而非国土局。
2. 撤销集体土地证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列举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包括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以及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在这些情形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即撤销土地证。
3. 撤销土地证的具体流程:
- 撤销土地证通常涉及一系列行政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填写土地使用证注销申请表、上交原土地使用证、与村民委员会签订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协议书、进行实地勘察、公示以及核销等步骤。这些步骤旨在确保撤销土地证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撤销集体土地证是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而非通过诉讼方式“告”政府或国土局。在面临土地证撤销问题时,相关当事人应当了解并遵循相关法律规定,配合行政机关完成撤销程序。
土地证并未取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也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这表明,土地证作为土地使用权的重要证明文件,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并未被取消。
1. 土地证的法律地位:
- 土地证是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证明,具有法律效力。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
2. 土地证的登记与发放:
- 土地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造册,并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 城市房屋实行房地合一,即有房产证也包含土地使用权;而农村房屋则只有土地使用证,无房产证。
3. 土地证注销的情形:
- 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全部征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为城镇居民。
- 国家组织移民,农民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原土地。
-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灭失。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期或续期未获批准。
- 土地他项权利终止。
土地证作为土地使用权的重要证明,其法律效力并未被取消。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土地证仍然可以被申请、登记和发放。同时,也应注意到在特定情形下,土地证可能会被注销。
《民法典》中关于工业用地的规定主要涉及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条款。以下是详细分析:
1)工业用地使用权年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五十年。这是工业用地使用权的基本期限规定。
2)工业用地使用权的提前收回与补偿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2.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了征收补偿的原则,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并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3)工业用地使用权的续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这意味着工业用地使用权在期限届满后,其续期问题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4)工业用地使用权的消灭与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权属证书。这是工业用地使用权消灭后的法律程序规定。
《民法典》关于工业用地的规定主要涉及使用权年限、提前收回与补偿、续期以及消灭与注销登记等方面。这些规定为工业用地的合法使用和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农村宅基地旧瓦房改建政策主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来说:
1. 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这意味着,农村村民在自己的宅基地上有权进行旧房改建。
2. 改建房屋的条件与程序
- 村民在自己的宅基地上改建房屋,必须具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如果该宅基地属于城镇规划范围内,则需要规划部门出具改建房屋选址意见和《规划许可证》;如果属于城镇规划范围之外,则需要经过土地管理部门对改建房屋的面积变动进行审批,然后方可改建。
- 改建前,需带着身份证、户口、原房照和土地证,去当地的土地部门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并申请D级危房鉴定。批准后再到规划部门办理建筑许可证,房屋建成完工后,再办理房屋权证。
3. 旧房改造的相关政策
- 农村旧房改造政策鼓励村民对危旧房屋进行改造,以提升居住条件。很多省份都有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村民可以向村委会咨询并申请维修补助。
- 但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情况都可以申请宅基地翻新改建。例如,不属于村中供养的五保户、贫困户以及残疾家庭等,或者虽然住着危房但还有其他房子的情况,都不能申请危房改造。
4. 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与注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这意味着,在改建房屋过程中,如果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或注销,也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农村宅基地旧瓦房改建政策涉及多个方面,包括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改建房屋的条件与程序、旧房改造的相关政策以及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与注销等。村民在进行旧房改建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改建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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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土地证取消了吗,民法典关于工业用地的规定
内容审核:杨念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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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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