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村集体土地出租转让,村民的承包地改为建设用地后是归村集体还是归承包人

咨询
仝永宽律师

仝永宽律师

主办律师 征收拆迁 环保关停 农村土地纠纷

从事法律工作已逾八年,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为人正直,富有正义感和使命感,始终忠实践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和职责,善于在纷繁复杂的案件中快速梳理出清晰脉络,精准把脉,用最正确思路、方法、程序,去解决当事人疑难法律问题,不仅工作经验丰富、法律专业知识精湛,而且学习能力超强,工作认真负责、兢兢业业。

吉林村集体土地出租转让,村民的承包地改为建设用地后是归村集体还是归承包人,吉林省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

一、村民的承包地改为建设用地后是归村集体还是归承包人

村民的承包地改为建设用地后的归属问题,涉及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规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1)土地所有权归属

1.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意味着,原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承包地,在改为建设用地后,其所有权仍然归属于农民集体。

- 进一步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主体,即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若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则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2. 建设用地性质的转变:

- 承包地改为建设用地,需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并不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即,即使土地用途发生变化,从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其所有权仍归属于原农民集体。

2)建设用地使用权

1. 使用权的取得: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 这意味着,虽然建设用地所有权归农民集体,但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给单位或个人,用于特定的建设活动。

2. 使用权的转让与限制:

-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确保决策的民主性和合法性。

-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的约定。

3)结论

村民的承包地改为建设用地后,其所有权仍然归属于农民集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或相应的村民小组、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而建设用地使用权则可以依法取得并转让,但这一过程并不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

因此,对于村民而言,承包地改为建设用地后,他们不享有土地的所有权,但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并进行相应的建设活动。同时,这一过程中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审批程序,确保土地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将流转的土地是否可以确权

流转的土地是否可以确权

流转的土地是可以确权的,但确权的具体方式和结果需根据土地流转的不同方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

1)土地流转与确权的基本概念

1. 土地流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这一行为是合法的,并且受到法律的保护。

2. 土地确权:土地确权是指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

2)不同流转方式下的确权分析

1. 土地转包与出租:

- 在这两种流转方式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属不变,仍归原承包农户所有。

- 确权仍然是对原承包农户进行,发包方需如实登记相关信息,明确原承包农户的承包经营权。

- 流转双方可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但这不改变土地承包关系的确权归属。

2. 土地转让:

- 承包方在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收入来源,并经发包方同意的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可将全部或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

- 转让后,新的受让方将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该土地的承包关系终止。

- 新的受让方将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成为该块土地新的确权主体。

3. 土地互换:

-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各自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可对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进行互换。

- 互换后,双方对互换的土地各自享有承包经营权。

- 发包方需对互换后的土地承包关系进行变更登记,并按照新的承包关系进行确权。

3)土地流转后的确权流程与注意事项

1. 确权流程:

- 土地流转后,确权流程通常包括申请、审查、登记和颁证等步骤。

- 承包方或受让方需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确权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 土地管理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实地调查。

- 审查通过后,土地管理部门将进行登记,并颁发相应的土地确权证书。

2. 注意事项:

- 土地流转必须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 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 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受让方需具备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

流转的土地是可以确权的,但确权的具体方式和结果需根据土地流转的不同方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确保土地流转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公路用地可以租赁吗

公路用地不可以租赁。

1. 公路用地的性质与用途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四条,公路用地是指用于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用地,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汽车停靠站、林木及直接为其服务的附属用地。公路用地是法定的,供公路修筑路基和排水系统,设置防护设施和服务设施,以及供公路修筑和养护取土、弃土、路侧绿化等使用。

- 公路用地属于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能源、交通、水利、通信等基础设施用地,是建设用地的一种,但其使用和管理受到严格限制。

2. 土地租赁的法律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这里的“转让”并不等同于“租赁”,且对于公路用地这类特殊用途的土地,其使用权转让(包括租赁)受到更严格的限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进一步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这表明,即使是为了建设需要而使用土地,也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更何况是公路用地这类已经明确用途的土地。

3. 公路用地租赁的合法性分析

- 公路用地作为交通基础设施用地,其使用和管理受到《公路法》等法律法规的严格规范。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或改变公路用地的用途。

- 尝试通过租赁方式使用公路用地,不仅违反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也侵犯了公路用地的法定用途和公共利益。

- 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公路用地不可以租赁。如有特殊需要,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提起申请,经审查许可后,方能按照许可的范围和要求进行施工或使用。

公路用地作为法定的交通基础设施用地,其使用和管理受到严格限制。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租赁或使用公路用地。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公路用地的法定用途和公共利益,确保交通基础设施的安全和有效运行。

北京在明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吉林村集体土地出租转让最新信息

#吉林村集体土地出租转让管理办法

#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4全文最新

#农村集体土地转让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土地不得转让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办法全文

#先租赁集体土地再转让是否属于炒地皮行为

#村集体土地转让协议内容范本

#吉林村集体土地出租转让信息

#吉林村集体土地出租转让最新消息

#吉林农村土地出租出售

#吉林省集体土地

#吉林农村土地流转信息

#吉林的土地出租价格

#2021年农村集体土地出租规定

#村里集体土地出租

#吉林省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

#村民集体用地转租注意事项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吉林村集体土地出租转让,村民的承包地改为建设用地后是归村集体还是归承包人,吉林省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将流转的土地是否可以确权,公路用地可以租赁吗

内容审核:仝永宽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吉林村集体土地出租转让,村民的承包地改为建设用地后是归村集体还是归承包人/
已有
2041
报名
李***
182*****23232
报名成功
相关新闻
集体土地不能随便建房了,可以在集体土地上建房吗

25年12月29日
集体土地被征用学校搬迁,土地被征用补偿款该归集体所以还是归个人

25年12月29日
永久占用集体土地,农村集体土地被个人占用怎么办,占用集体土地建房已20余年如何处置

25年12月29日
集体土地买卖协议怎么写,土地转让 怎样转让才是合法的

25年12月29日
集体土地房屋出租程序,村委会出租村集体房产怎么交税,集体土地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和时间

25年12月29日
集体土地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办法

25年12月29日
农村拆迁168平米补偿,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能不能享受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款

25年12月29日
农村集体土地是否能买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否可以买卖,农村集体土地可转让吗

25年12月29日
农村集体土地能上市了,农村集体土地入市是什么意思

25年12月29日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编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证号是哪个

25年12月29日
2020吉林省农村拆迁,非本村经济成员不能在本村建房依据

25年12月29日
吉林房屋拆迁方案查询网,2023年吉林省拆迁房屋土地补偿标准

25年12月29日
吉林省集体产权房屋政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农村宅基地权益规定条款,吉林省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25年12月29日
吉林城乡拆迁赔偿,为什么要做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25年12月29日
白城市房屋拆迁法,吉林省白城市拆迁公告

25年12月29日
吉林农村拆迁,全国拆迁回收土地省市县试点有哪些

25年12月29日
吉林集体拆迁补偿标准,街道不给开未享受安置证明

25年12月29日
吉林拆迁补偿办法,吉林省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25年12月29日
吉林省关于拆迁补偿的规定,黑龙江省拆迁补偿标准

25年12月29日
吉林省企业拆迁补偿办法门面拆迁,吉林省关于企业拆迁补偿标准

25年12月29日
最新新闻
第一次打拆迁律师的咨询电话,会被问什么?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25年12月29日
拆迁评估机构是谁定的?我不认可能换吗?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25年12月29日
拆迁公告后户口被冻结,还能迁入吗?新生儿怎么办?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25年12月29日
拆迁维权,先行政复议还是直接行政诉讼?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25年12月29日
房子突然被鉴定成「危房」要拆,怎么办?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25年12月29日
一户多宅,拆迁时怎么补?多出来的会被无偿收回吗?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25年12月29日
住的是公房(直管公房、单位房),拆迁有补偿吗?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25年12月29日
城里人买了农村房,遇到拆迁能赔吗?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25年12月29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5年12月29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5年12月29日
精英律师团队
查看全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