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禹律师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督导律师,拥有逾18年法律执业经验。他2006年通过司法考试,2008年执业,多年来一直坚持一线办案,专注服务于不良资产处置、资产证券化等金融类服务;企业法律风险、行政风险防控及处置;民商事、行政争端解决。
商品房和还房(通常指还建房或拆迁安置房)之间存在显著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取得方式与土地性质1. 商品房是通过市场购买获得,其土地性质为出让地,即开发商通过缴纳土地出让金获得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2. 还房则通常是通过拆迁补偿的方式获得,其土地性质多为划拨地,即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将土地划拨给相关单位用于建设安置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而划拨土地通常不涉及此类手续。
2)产权与交易1. 商品房具有完全的产权,包括完全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这意味着商品房可以自由买卖、抵押等,且不受时间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房地产权证书的颁发,确认了商品房的完全产权。
2. 还房的产权则可能不完整,尤其是土地使用权方面。由于还房的土地多为划拨地,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因此在交易时可能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且可能受到一定时间的交易限制。部分还房可能因政策原因而无法自由买卖。
3)其他差异1. 质量与建设标准:商品房通常按照较高的建设标准和质量要求进行建设,而还房由于建设成本、利润等因素,其建设质量和标准可能相对较低。
2. 政策优惠与补贴:还房作为拆迁安置的一部分,可能享受政府提供的政策优惠和补贴,如价格优惠、税费减免等。而商品房则通常不享受此类优惠。
商品房和还房在取得方式、土地性质、产权与交易以及其他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购房者在选择时应根据自身需求和实际情况进行权衡。
总价合同签约时是否可以调整不平衡报价,这个问题涉及合同价格的变更,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解答。
1)总价合同价格的可调整性1. 总价合同的定义与性质:总价合同,也称总价包干合同,是指根据合同规定的工程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业主应付给承包商的款额是一个规定的金额,即明确的总价。在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和条件不发生变化时,总价是固定的。
2. 价格调整的可能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这意味着,在总价合同中,如果合同双方(业主和承包商)协商一致,是可以变更合同价格的,包括调整不平衡报价。
3. 特殊情况下的价格调整:虽然总价合同原则上价格固定,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工程设计发生重大变更、工程量增减、建筑材料价格或人工费用过快上涨等,如果继续执行原价将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失衡,有失公平,那么承包人有权要求调整合同价格。
2)合同变更的条件与程序1. 合同变更的条件:
- 已存在着合同关系;
- 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 合同的变更须依当事人协议或依法律直接规定及法院裁决,有时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
- 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
2. 合同变更的程序: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变更应经过双方协商一致,或者依据法律直接规定及法院裁决进行。变更合同内容应当明确,并采用书面形式,以确保双方权益。
3. 合同变更后的法律效力:合同变更后,当事人应按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取代原合同内容,成为双方新的权利义务依据。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合法性,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
总价合同签约时,在特定条件下是可以调整不平衡报价的。这需要合同双方协商一致,或者依据法律直接规定及法院裁决进行。同时,合同变更应遵循一定的条件和程序,以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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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总价合同签约时可以调整不平衡报价吗,
内容审核:李春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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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4日下午,2026 GRCD北京论坛暨中国年度大奖颁奖典礼在北京成功举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副主任、创始合伙人杨念平律师凭借近二十年在行政争议解决领域的影响力与两千余件案件的实务积累,喜获“2026 GRCD争议解决年度律师”殊荣,并于圆桌交流及专访中,就企业行政争议的解决分享了个人一线观察。
安置房公摊面积,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违法强拆维权,赔偿谈不拢的核心常常不是法律,是举证。房屋面积、结构、装修、室内物品、经营损失,每一项都要有依据,合法强制拆除的走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能动手。
自管公房拆迁,直管公房是房管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房屋,产权归国家,住户持有租赁凭证。自管公房是单位自建自管的职工住房,产权归单位。房改房是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的公房,购房之后产权归个人,但有的没办下证。三类房子的补偿规则差别很大,承租权不是空的东西。
拆迁面积认定,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过渡费停发,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征收目的、与被征收人协商订立的协议,性质上属于行政协议。这意味着两件事:对方不履行,老百姓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协议内容受行政法约束,不能违反法定的补偿标准。
环保关停补偿,设备搬迁不是搬家公司报价。精密设备、生产线、行车、锅炉,拆装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试产损耗要分开列。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有的报告只评建筑物,土地价值一句"已包含"带过,这明显不合理。
评估价低于市场价,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环保关停补偿,设备搬迁不是搬家公司报价。精密设备、生产线、行车、锅炉,拆装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试产损耗要分开列。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有的报告只评建筑物,土地价值一句"已包含"带过,这明显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