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从行政诉讼知名律师杨在明,从事征拆业务多年。擅长解决群体性征迁纠纷,承办过多起数额巨大、法律关系复杂的征拆案件,具有丰富的征拆业务实战经验。在检察院学习期间,撰写了多篇专业文章并参与省级法学会的课题研究,对刑事案件也有独到的见解和思路,曾办理多起有影响的刑事案件。
在委托第三方评估被拆迁房屋的价值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评估机构的选定
协商选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首先应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多数决定、随机选定:若被征收人未能就评估机构选定达成一致,应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如投票、抽签、摇号等,确保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具体办法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应因地制宜,不得限制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平等参与。
二、评估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独立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应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无利害关系,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影响,凭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进行评估。
客观性:评估过程中,不应带入个人情感、好恶和偏见,应实事求是地进行评估。
公正性:评估机构和人员应不偏袒任何一方,坚持原则,客观评估。
三、不得干预评估
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被征收人,均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活动,包括评估过程和评估结果,以确保评估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综上所述,委托第三方评估被拆迁房屋价值时,应关注评估机构的选定方式、评估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并确保无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评估过程。
法律分析:
评估机构首先要具有一定的资质,应该按照资质规定的范围开展评估业务;其次评估机构的产生要有严格的程序,先公正推荐,后由被拆迁人选择确定,这是拆迁评估的特殊规定,在由被拆迁人选择的期限内,各评估机可以适当宣传自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法律分析:
根据《城乡规划法》和《拆迁条例》的规定,拆迁补偿应当根据房屋评估结果进行。
评估应当准确、公正、公平。
法律并没有规定评估必须由政府部门进行,因此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
法律依据:
《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七条 城乡规划应当依据城乡发展需要和建设要求,合理布局城镇与乡村、各类建设用地和公共服务设施,协调处理城乡关系,提高资源利用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六十四条 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监察制度,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察。
城市规划、乡村规划的编制机构和人员以及其它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当如实提供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资料。
《拆迁条例》
第十六条 拆迁补偿标准应当按照房屋评估结果确定,评估应当准确、公正、公平。
第二十二条 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拆迁中不得索取财物,不得违法侵犯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对拆迁户应当尊重其意愿,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第二十五条 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拆迁中,对拆迁户的房屋、财物损失应当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对拆迁户的人身伤害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
(以上法律依据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条例》)
政府评估前,自己是可以找评估机构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一章第三条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需要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可以自愿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以下称法定评估),应当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第二十二条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符合本法规定的评估机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或者干预。
评估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当事人的,由全体当事人协商委托评估机构。
一、房屋拆迁补偿是如何进行评估的?
(一)进行风险评估准备,制定评估方案,并向市建设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将重大拆迁政策草案通过相关媒体、网络等形式进行公告或公示,让广大群众充分了解新政策的内容。
(三)分别采取座谈会、问卷调查、名义测评等形式,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拆迁有关单位,拆迁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及建议。
(四)依据有关法规组织相关群众代表、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对拆迁重大政策征求意见或论证,评审政策的可行性,科学性和社会风险因素。
(五)综合各方意见,对拆迁重大政策进行科学的预测分析和论证研究,特别对实施拆迁政策可能引发的矛盾冲突做出评估评测,并制定相应的防范,应急预案,最后作出总体评估结论,提出意见和建议,形成专项评估报告,报市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二、市场上做的拆迁评估会过期吗?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拆迁评估报告是有期限的,而房屋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如果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是可以申请复议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法律分析:
评估机构首先要具有一定的资质,应该按照资质规定的范围开展评估业务;其次评估机构的产生要有严格的程序,先公正推荐,后由被拆迁人选择确定,这是拆迁评估的特殊规定,在由被拆迁人选择的期限内,各评估机可以适当宣传自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单方委托的评估公司评估的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要求程序,内容,形式都合法那么就有效,反之无效。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评估报告属于证据规则中鉴定意见的一种,因此评估报告的形成必须具备三要件:
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形式合法,三者缺一不可。
二、拆迁房屋评估机构入场的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入协商选定;
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柯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牧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
在规定时同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入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二条:
对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采纳的鉴定结论,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一)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三)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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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调换房屋被卖第三方,如何合法评估房屋拆迁
内容审核:王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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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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