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房屋拆迁费用,果洛州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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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洛房屋拆迁费用,果洛州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

一、果洛州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并省州驻县各单位:

现将《玛多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出租办公用房和临街商铺集中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玛多县人民政府

2016年8月5日

玛多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出租办公用房和临街商铺集中管理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玛多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出租办公用房和临街商铺的管理工作,规范租赁流程,保证有序经营,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所称办公用房和商铺,是指在玛多县境内,产权归玛多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有,外单位或个人按照合同承租、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办公室用房及商铺。

一、基本原则

1、按照“尊重历史,依法依规,照顾现实,合情合理”的原则,着眼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以达到提高行政事业性资产使用效率的目的。

2、县政府办公室对出租办公用房和临街商铺进行指导、监督协调、管理和收益处置,并委托实施集中管理。

3、出租所得收益一律全额上缴国库。

二、管理目标

坚持市场化运作,提高政府资产使用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三、实施范围

各单位已用作经营(出租)的办公用房和临街商铺均可视为可分割房产,原则上一律收回集中管理,由县政府办公室实行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三权”统一的管理。回收集中管理范围包括花石峡镇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含原文体广电局、旅游局)、县交通运输局(原交通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含原工商局)、县扶贫开发局、县教育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卫生局)、县残联、县兽医站、县民贸公司共12家单位的270间办公用房和临街商铺,总面积为6939.6平方米。

各单位应于2016年10月1日前将已用作经营(出租)的办公用房和临街商铺的产权证件、相关资料(复印件)、原租赁合同、租赁情况统计表、租金收取记录和上缴财政凭证等移交至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应按照移交的相关资料及资产调拨清单进行及时入账,防治国有资产流失。

由于花石峡镇政府距离县城较远,因此花石峡镇政府的办公用房和临街商铺暂由县政府办公室委托花石峡镇政府管理,县政府办公室应加强监督和指导。

四、出租方式

1、对闲置或者合同期满的办公用房和商铺,县政府办公室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外公开招租,并与承租者签订租赁合同。

2、对原租赁合同期限未满的办公用房和商铺,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原单位与承租方按原合同约定内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双方为县政府办公室和承租者。

3、集中管理后,重新签订的合同租赁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年,不得高于5年;合同期限内,承租方擅自将商铺转手出租的,县政府办公室将无条件收回商铺承租权。

五、租金管理

1、县政府办公室根据所出租房屋的面积、结构、用途、地理位置、配套设施、区域物价等因素,分层次、分类别确定租金标准。

2、承租者按照合同约定月租金的3倍一次性交纳商铺保证金后与县政府办公室签订租赁合同。承租关系结束后,县政府办公室对出租资产完整性进行检查,视具体情况退还保证金。

3、租金原则上每半年或一年收取一次,由承租人向县政府办公室财务室缴纳,县政府办公室财务室汇总后将租金全额上缴国库。

4、原管理单位已收取的租金,于2016年10月1日前全部上缴国库。

6、已出租商铺水、电、暖气、卫生费等其他费用由承租人按供给单位规定的标准和时限及时缴纳,县政府办公室不负责承担,也不进行代缴代扣。

六、其他

1、为保证经营秩序,所有商铺承租者必须承诺在正常情况下每天营业,如果任意长期停业或者租赁后不营业,县政府办公室将收回商铺承租权,并按照影响商业正常秩序给予保证金扣除。

2、出租房屋的使用性质和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国家和玛多县的有关规定,不能影响全县整体规划和整体运作正常秩序。县政府办公室对店铺的招牌及外立面进行统一管理,店铺招牌必须按照县政府办公室统一规划要求设计、制作、安装,不得擅自破坏、改变外立面,以保持整个县城商业环境的统一规划。承租户的店名广告、尺寸大小、悬挂位置、语言文字方面须接受统一管理;对违反规定的立即进行停业整顿,对屡次不改的收回商铺承租权。

3、县政府办公室应建立商铺出租管理档案和承租人诚信档案,加强对商铺出租的管理,防范资产出租风险。制定出租管理制度,及时催缴租金,加强对出租商铺的巡查,对承租人拖欠租金、转租、损坏资产或用于违法经营的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

4、租赁期限内,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及政府统一规划拆迁等原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租赁双方终止合同。经县政府办公室、县财政局审核后,租金按照实际使用的天数结算,未使用期间的租金退还给承租人。

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关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

中央和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规划、权属、调剂、使用监管、处置、维修等,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项目审批、建设标准制定以及投资安排等,财政部负责预算安排、指导开展资产管理等。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权属、使用、维修等有关管理工作,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委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职责分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相关机构承担办公用房管理职责。

各级党政机关是办公用房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内部管理和日常维护。

一、办公用房规定标准:

1、一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6—30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6—19平方米;

编制定员超过400人时,应取下限;

2、二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0—24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2—15平方米;

编制定员超过200人时,应取下限;

3、三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16—18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0—12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时,应取下限;

4、寒冷地区办公用房、高层建筑办公用房的人均面积指标可采用使用面积指标控制。

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处置利用的情况:

1、同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量满足使用需求,仍有余量的;

2、因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房屋结构等原因,不适合继续作为办公用房使用的;

3、因城乡规划调整等需要拆迁的;

4、经专业机构鉴定属于危房,且无加固改造价值的;

5、其他原因导致办公用房闲置的。

处置利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涉及权属、用途等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法律依据: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

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筑造型、建筑立面特征等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等规定。

2、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水平,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适用、简朴庄重。

为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应设置或预留办公自动化等设施的条件。

3、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坚持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改革方向,充分利用社会服务设施。

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办公用房的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应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

4、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的标准、规范的规定。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类别和各级别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的规定确定建筑面积。

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类别,适用对象,使用面积(平方米/人)是哪些?中央机关部级正职54部级副职42正司(局)级24副司(局)级18处级12处级以下9省级机关省级正职54省级副职42正厅(局)级30副厅(局)级24正处级18副处级12处级以下9市级机关市级正职42市级副职30正局(处)级24副局(处)级18局(处)级以下9县级机关县级正职30县级副职24正科级18副科级12科级以下9综上问题所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的内容,建议应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

法律依据: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第一条为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合理确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办公使用功能的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四、办公用房管理制度规定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关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

中央和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规划、权属、调剂、使用监管、处置、维修等,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项目审批、建设标准制定以及投资安排等,财政部负责预算安排、指导开展资产管理等。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权属、使用、维修等有关管理工作,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委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职责分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相关机构承担办公用房管理职责。

各级党政机关是办公用房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内部管理和日常维护。

一、办公用房规定标准:

1、一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6—30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6—19平方米;

编制定员超过400人时,应取下限;

2、二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0—24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2—15平方米;

编制定员超过200人时,应取下限;

3、三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16—18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0—12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时,应取下限;

4、寒冷地区办公用房、高层建筑办公用房的人均面积指标可采用使用面积指标控制。

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处置利用的情况:

1、同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量满足使用需求,仍有余量的;

2、因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房屋结构等原因,不适合继续作为办公用房使用的;

3、因城乡规划调整等需要拆迁的;

4、经专业机构鉴定属于危房,且无加固改造价值的;

5、其他原因导致办公用房闲置的。

处置利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涉及权属、用途等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法律依据: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五、办公用房管理制度规定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关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

中央和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规划、权属、调剂、使用监管、处置、维修等,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项目审批、建设标准制定以及投资安排等,财政部负责预算安排、指导开展资产管理等。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权属、使用、维修等有关管理工作,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委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职责分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相关机构承担办公用房管理职责。

各级党政机关是办公用房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内部管理和日常维护。

一、办公用房规定标准:

1、一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6—30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6—19平方米;

编制定员超过400人时,应取下限;

2、二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0—24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2—15平方米;

编制定员超过200人时,应取下限;

3、三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16—18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0—12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时,应取下限;

4、寒冷地区办公用房、高层建筑办公用房的人均面积指标可采用使用面积指标控制。

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处置利用的情况:

1、同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量满足使用需求,仍有余量的;

2、因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房屋结构等原因,不适合继续作为办公用房使用的;

3、因城乡规划调整等需要拆迁的;

4、经专业机构鉴定属于危房,且无加固改造价值的;

5、其他原因导致办公用房闲置的。

处置利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涉及权属、用途等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法律依据: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六、办公用房管理制度规定

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筑造型、建筑立面特征等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等规定。

2、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水平,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适用、简朴庄重。

为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应设置或预留办公自动化等设施的条件。

3、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坚持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改革方向,充分利用社会服务设施。

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办公用房的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应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

4、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的标准、规范的规定。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类别和各级别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的规定确定建筑面积。

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类别,适用对象 ,使用面积(平方米/人)是哪些?

中央机关 部级正职 54

部级副职 42

正司(局)级 24

副司(局)级 18

处级 12

处级以下 9

省级机关 省级正职 54

省级副职 42

正厅(局)级 30

副厅(局)级 24

正处级 18

副处级 12

处级以下 9

市级机关 市级正职 42

市级副职 30

正局(处)级 24

副局(处)级 18

局(处)级以下 9

县级机关 县级正职 30

县级副职 24

正科级 18

副科级 12

科级以下9

综上问题所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的内容,建议应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

【法律依据】: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第一条 为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合理确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办公使用功能的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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