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农村拆迁条例解读,宁波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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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农村拆迁条例解读,宁波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

一、宁波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

法律主观:

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是在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过程中对居住房屋或者非居住房屋的价值评估后对该房屋合法拆除并给予房屋产权所有人一定补偿。那么,政府针对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到底是怎样规定的呢 一、补偿对象 被拆迁人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拆迁补偿安置按户进行。 二、被拆房用途和面积 以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征用土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用土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议定。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用土地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均不予补偿。 三、拆迁居住房屋补偿 1、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前款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房屋建安重置价(房屋重置价格)是指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重新建造与被拆除房屋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的全新状态的房屋的正常价格。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不包括房屋的装饰价值。简单说,建造同样的房屋需要多少钱再算上折旧率。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市房地资源局核准的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2、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 (1)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2)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被拆迁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 被拆迁人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3、拆迁居住房屋,还应当补偿拆迁人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并自过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4、拆除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以及其他地上构筑物的补偿,按照本市有关国家建设征地的财物补偿标准执行。 5、征地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土地补偿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拆非居住房补偿 1、拆迁非居住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市房地资源局核准的房屋拆迁估价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 2、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下列费用: (1)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2)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3)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3、除了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之外,非居住房屋,以及其他地上构筑物的补偿,按照本市有关国家建设征地的财物补偿标准执行。 4、征地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土地补偿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新拆迁条例是在以往旧的拆迁条例基础上定制的,主要是针对传统的暴力拆迁,极端对抗,因拆迁索要高出实际不动产价值而暴富等一系列拆迁问题经过两三年的调查研究,征求广大民众的意见,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2011年1月21日起公告宣布实施,与此同时旧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正式宣布废除。新拆迁条例的正式实施宣告旧拆迁时代的结束,那些因行政干预的强拆现象在新拆迁条例中将不复存在,这也正与网络上特别火的自助拆迁模式不谋而合,追求的理念也基本相似,都是维护公众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二、宁波市拆迁政策

鄞政发〔2003〕98号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镇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行为及对被拆迁人、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予以补偿、安置等事宜,除按照,《条例》和《细则》执行外,还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区房地产管理处受宁波市房产管理局委托,具体实施本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四条区房屋拆迁涉及的拆迁补偿评估基准价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房管、规划、国土、物价等部门制定,经宁波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于每年3月底前公布。

第五条区房屋拆迁中的有关费用测定、地段等级划分等事宜,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房管、规划、国土、物价等部门制定,经宁波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第七条住宅用房被拆迁人或符合条件的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自行选购安置用房时,其被拆迁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每户50平方米或低于被拆迁住房使用人人均17平方米的,可以增加货币补偿资金。

增加的货币补偿资金按照建筑面积每户50平方米或被拆迁住房使用人人均17平方米减去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后乘以拆迁地段拆迁补偿评估基准价的50%计算。

以增加的货币补偿资金购买住房的,该部分房屋产权归个人所有。

第八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私有住宅用房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在当地建制镇提供建筑面积不少于38平方米的成套住房。

38平方米部分互不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安置用房超过建筑面积38平方米的,超过部分的价值按照《细则》第十三条规定评估金额的90%确定,被拆迁住房超过38平方米部分按照《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评估方式评估确定,双方结算差价。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公有住房承租人,要求作直管公房安置的,由拆迁人在当地建制镇范围内提供建筑面积不少于38平方米安置住房。

安置住房超过建筑面积38平方米部分的房屋价值按照《细则》第十三条规定评估金额的90%确定,对被拆迁住房超过38平方米部分按照《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评估方式评估确定。

拆迁属直管公有住房外的其他公有住房,拆迁人应当另外按被拆迁住房评估金额的15%支付给被拆迁人。

第九条本规定自批准后印发之日起实行,区人民政府2000年6月14日发布的《鄞县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鄞政〔2000〕3号)同时废止,本规定实行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实施拆迁的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已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但尚未实施拆迁的建设项目适用本规定。

三、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的内容是什么?

法律分析: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而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有利于土地集约和节约利用。

本条例所称的拆迁人是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或者指定的实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机构。

本条例所称的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

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县(市)、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和县(市)、区建设、发展与改革、规划、农业、公安、工商、劳动保障、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

《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

第六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的拆迁工作。

第七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计划,合理控制拆迁规模。

四、宁波拆迁房屋补偿标准明细2022

一、宁波拆迁房屋补偿标准明细2022

新增加的拆迁补偿方式:

一是按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实行货币补偿;

二是按照直接安置结算价进行评估,实行产权调换。

宁波市公布了老三区房屋拆迁补偿新规定已出台,新规定最大的变动,是增加了两种新的补偿安置方式。

宁波市原有两种补偿方式:

一是按2004年住宅用房拆迁补偿评估基准价确定的评估金额实行货币补偿;

二是实行产权调换补偿。

新增加的拆迁补偿方式:

一是按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实行货币补偿;

二是按照直接安置结算价进行评估,实行产权调换。

这意味着宁波市区居民将有四种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可以选择。

按市场价评估实行货币补偿

按市场价格评估实行货币补偿,意思是补偿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当天的房产市场价格,再结合被拆迁房的建筑面积、建筑结构、使用年限、层次、朝向、装修等因素进行评估而确定。

同时,考虑到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的日期与签订拆迁协议的日期有时间差距,而房价仍在上升,因此最后拆迁户所得的拆迁补偿金将会增加一定比例,目前已确定2004年的增加比例为25%。

按直接安置结算价实行产权调换

选择这种方式的则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安置结算价,结合被拆迁房和调产安置住宅房的各方面评估以结算差价,如果被拆迁的是私有成套住宅,住户还可以享受成套房补贴费,该补贴费以评估金额的20%计。

补偿基准价也有所调整

新的拆迁补偿规定对原有的补偿基准价也有所调整,一类地段为5050元/平米,二类地段为4850元/平米,三类地段为4500元/平米,四类地段为4200元/平米。

五类地段为4100元/平米。

由于拆迁安置方式增加到了四种,补偿标准也都不一样,因此,专家建议,拆迁户拆迁前可以先从评估机构拿上各种补偿方式的评估报告,然后据此认真选择,看哪种方式更为合算。

二、宁波企业拆迁补偿标准

一般情况下,宁波企业拆迁补偿标准通常如下:

1、房屋补偿费。

通过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进行划分,按平方米的单价来算;

2、周转补偿费。

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进行补偿;

3、房屋拆迁补偿费。

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补偿通常由当地政府按本地的实际情况和法律政策进行确定。

五、宁波市鄞州区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若干规定

鄞政发〔2003〕98号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镇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行为及对被拆迁人、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予以补偿、安置等事宜,除按照,《条例》和《细则》执行外,还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区房地产管理处受宁波市房产管理局委托,具体实施本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四条区房屋拆迁涉及的拆迁补偿评估基准价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房管、规划、国土、物价等部门制定,经宁波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于每年3月底前公布。

第五条区房屋拆迁中的有关费用测定、地段等级划分等事宜,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房管、规划、国土、物价等部门制定,经宁波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第七条住宅用房被拆迁人或符合条件的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自行选购安置用房时,其被拆迁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每户50平方米或低于被拆迁住房使用人人均17平方米的,可以增加货币补偿资金。

增加的货币补偿资金按照建筑面积每户50平方米或被拆迁住房使用人人均17平方米减去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后乘以拆迁地段拆迁补偿评估基准价的50%计算。

以增加的货币补偿资金购买住房的,该部分房屋产权归个人所有。

第八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私有住宅用房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在当地建制镇提供建筑面积不少于38平方米的成套住房。

38平方米部分互不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安置用房超过建筑面积38平方米的,超过部分的价值按照《细则》第十三条规定评估金额的90%确定,被拆迁住房超过38平方米部分按照《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评估方式评估确定,双方结算差价。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公有住房承租人,要求作直管公房安置的,由拆迁人在当地建制镇范围内提供建筑面积不少于38平方米安置住房。

安置住房超过建筑面积38平方米部分的房屋价值按照《细则》第十三条规定评估金额的90%确定,对被拆迁住房超过38平方米部分按照《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评估方式评估确定。

拆迁属直管公有住房外的其他公有住房,拆迁人应当另外按被拆迁住房评估金额的15%支付给被拆迁人。

第九条本规定自批准后印发之日起实行,区人民政府2000年6月14日发布的《鄞县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鄞政〔2000〕3号)同时废止,本规定实行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实施拆迁的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已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但尚未实施拆迁的建设项目适用本规定。

六、宁波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细则

一、宁波市拆迁政策房屋征迁房票安置主要包括这五类项目:

1.海曙区行政区域内列入年度征收拆迁实施计划的国有和集体土地上的住宅征迁项目。

2.国有土地上老旧房,以单幢房屋为单位,在单幢房屋所有被收购人100%签约为生效条件,启动房票安置;

若未达到100%签约,则该幢房屋收购不生效,房票安置终止。

3.已列入城中村改造5年规划但未列入年度计划的自然村或行政村,向房屋所有权人初步意愿征询达92%的,由村、镇(乡)街道两级申请后研究确定。

协议签订达100%的安置协议生效。

4.列入全域国土空间综合整治的项目。

5.其他根据实际需要列入的项目。

二、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

三、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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