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处理大型集体维权及重大行政诉讼案件。曾办理过多起集体土地征收及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案件,具备极强的法律纠纷解决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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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本案并不复杂,但亦有值得学习之处。作为不动产性质的赠与,即便签署拆迁安置协议,后续亦办理了相应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登记,但仍视为赠与标的没有转移,赠与人仍有权行使撤销。
案件基本情况:
家家都有本难念的经。上海王老先生老宅拆迁,当时安置人口是王老先生夫妇及父亲、儿子,后为家业传承及节约税费需要,王老先生作主加上了孙子王某的名字。不想,后面儿子离婚,在分给女方一套房屋之后,女方仍代理孙子进行分家析产诉讼等,这下老爷子恼了,遂认为前儿媳不义,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对孙子王某赠与等。
前儿媳周某当然不同意,她作为孙子的法定代理人代为抗辩:第一并没有赠与协议,赠与是双方的合意。原、被告和第三人葛引芳曾经因为分家析产案件在本院审理中,尚未结案,属于家庭内部分配,并非赠与;第二即便是赠与,也非原告一人的赠与。
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没有认可周某的意见,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根据被拆除房屋的来源、《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申请书、第三人的陈述以及被告王某的出生时间,可以认定王某并非安置对象,不享有动迁利益。
故以拆迁上海市青浦区XX村XX组XX号而获得的上海市青浦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系动迁利益,原告王老先生及第三人王老先生妻子、父亲、儿子在配套房屋商品房供应单上增加王某的名字,应认定为赠与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现系争房屋产权尚未转移登记至被告王某名下,拆迁安置对象四人均表示撤销对系争房屋的赠与,原告行使撤销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赠与撤销后,原配套商品房供应单上王某的姓名应当予以去除,原告明确要求撤销《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并撤销网签备案登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索引:(2022)沪0118民初11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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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芜湖拆迁物品清单公示,
内容审核:袁曼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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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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