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队集体土地拆迁,整户消亡的土地收回归村集体还是归生产队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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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若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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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行政诉讼 土地征收 房屋拆迁

自2015年从事征地拆迁业务至今,对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纠纷处理进行了深入学习和研究,在行政诉讼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自参加工作以来,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底线意识,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始终坚持事实与理论相结合,灵活处理案件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以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为追求,以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宗旨,以良好的实务技能,严谨的工作风格,获得了诸多当事人的认可与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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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户消亡的土地收回归村集体还是归生产队分配

整户消亡的土地归属问题,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

1)整户消亡土地收回的法律依据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这意味着,当农户整户消亡后,其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法律主体——农户的消失而不再存在,土地应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也规定了,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可以收回的土地包括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在农户整户消亡的情况下,属于发包方依法收回的情形。

2)整户消亡土地的具体处理

1. 土地收回:农户整户消亡后,其承包的土地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成为村集体的集中储备土地,以待后期新增人口分配或其他用途。

2. 土地收益继承:虽然土地需要被收回,但土地的收益(如地上附着物补偿等)由法定继承人继承。这是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属于农民的合法个人财产的原则。

3. 特殊土地的处理:对于农村林地等特殊土地,由于其收益期较长,可能不会因为整户消亡而立即收回。而是会按照当地的政策条件,在承包期满后由村集体收回。

3)相关注意事项

1. 整户的定义:整户消亡的“整户”应以公安机关依法登记的户籍证明(户口本)为据。因为有些后出生的人口可能未登记在该农户承包土地证上,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他们依然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2.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将确保延续性、稳定性,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将长期不变。因此,在处理整户消亡土地问题时,应依法办事,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整户消亡的土地应依法收回归村集体所有,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经营和管理。同时,应确保土地的收益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并妥善处理特殊土地的情况。

二、天府新区新兴街道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天府新区新兴街道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主要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和执行,具体依据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以下是关于天府新区新兴街道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详细解释:

1)补偿内容

1.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被征收人将获得以下补偿:

-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2.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应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2)安置方式

1. 安置方式可能包括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复建安置等,具体方式需根据当地政策和实际情况确定。

2. 对于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补偿金额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策进行计算,并确保及时足额支付。

3. 对于选择产权调换或复建安置的被征收人,政府将提供符合标准的安置房或复建房,并确保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得到保障。

3)程序与要求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前需进行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相关信息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

2.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3. 政府与被征收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后,方可实施征收。对于个别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天府新区新兴街道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将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和执行,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三、农村各小组的土地是归村小组集体所有还是村集体所有

农村各小组的土地所有权归属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可以明确如下:

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即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均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 进一步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土地所有权。这表明,农村各小组的土地,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由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的。

2)土地所有权行使的具体规定

1.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土地所有权人对自己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于农村集体土地,这一权利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集体组织代表行使。

2. 在土地利用方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所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这一过程中,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这体现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在土地利用上的决策权。

3)总结

农村各小组的土地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归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由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这一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在土地利用方面,也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村民会议同意后方可进行。

四、集体土地征收可能引发的舆情 纠纷问题

集体土地征收可能引发的舆情、纠纷问题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舆情问题

1. 公众对征收补偿方案的关注与反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征收补偿方案需公开征求意见,且期限不得少于30日。这一过程中,公众可能对补偿标准、方式等产生疑问或不满,从而引发舆情。

2. 征收过程中的信息公开与透明度:若征收过程中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全面,可能导致公众对征收的公正性产生质疑,进而形成负面舆情。

2)纠纷问题

1.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应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在征收过程中,若存在权属争议且未能及时解决,将引发纠纷。

2. 补偿方式与标准引发的纠纷:被征收人可能因对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等补偿方式不满意,或者认为补偿标准不合理而产生纠纷。特别是当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时,若政府未能提供合适房源,将加剧纠纷。

3. 强制征收程序的不完善与执行问题:在征收过程中,若强制程序存在瑕疵或执行不到位,如未进行听证或程序执行不合法等,将引发被征收人的强烈反感,甚至导致暴力抗征等严重纠纷。

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可能引发的舆情、纠纷问题多种多样,需要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征收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征收的公正性、合法性和透明度,同时积极与被征收人沟通协商,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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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天府新区新兴街道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农村各小组的土地是归村小组集体所有还是村集体所有

内容审核:李若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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