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虚假诉讼诉求,陈育炽辩护技巧|“以房抵债”转移婚内财产?遭遇虚假诉讼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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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法律工作14年,坚持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在拆迁相关领域及群体案件纠纷中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一切从当事人利益出发,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公平合理的补偿,以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宗旨。

房屋拆迁虚假诉讼诉求,陈育炽辩护技巧|“以房抵债”转移婚内财产?遭遇虚假诉讼怎么办

一、陈育炽辩护技巧|“以房抵债”转移婚内财产?遭遇虚假诉讼怎么办

在我国司法事业日益进步的今天,公民的法律意识进一步增强。遇到纠纷时,积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解决已经是社会的共识。然而有少部分人并没有正确地利用自己对法律的把握能力,这些人通过虚假诉讼的手段,将本应用于保护权利的法律当成了侵害别人合法权益的诈骗工具。

今年6月8日,江苏常州就发生一起丈夫与情人策划“以房抵债”转移财产的虚假诉讼案件。任女士的丈夫袁某与刘某系情人关系,袁某欲送刘某一套房,二人便虚构借贷关系,通过诉讼方式“以房抵债”转移房产。二人因虚假诉讼罪被判刑。

虚假诉讼不仅严重侵害了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更对司法公信力带来严重的损害。我国立法、司法部门显然已经认识到了这部分法律骗子的存在,也意识到了虚假诉讼对我国公正审判及司法权威的严重破坏作用,业已就相关问题制定法律,遏制法律被滥用为诈骗工具的行为发生。

我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虚假民事诉讼罪”,条文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虽然我国刑法规定了对虚假诉讼行为的界定及相应的处罚规制,但显然法律的保护只是我们对抗虚假诉讼侵害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于有风险意识的人而言。了解虚假诉讼“套路”,预防虚假诉讼的侵害风险,才是最有效保护自身利益的唯一方式。在本文中,陈育炽律师团队将为各位读者揭示身边可能存在的侵害自身合法利益的虚假诉讼骗局,助力各位读者建立警惕虚假诉讼陷阱的意识。

本文将通过三个案例对三种不同犯罪动机所引起的虚假诉讼进行分析,并由律师团队给出处理意见,意在为实务中处理相关问题提供指引与帮助。

以虚假诉讼逃避法院执行

案例链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诉被告崔某借款合同纠纷。崔某败诉,被判令偿还欠款及利息共计人民币五百余万元,其名下两处房产被法院冻结以供执行。案外人王某此时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出示了法院《调解书》,主张被告因欠款而被其诉至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以涉案执行目标房产抵付欠款。主张被冻结房产所有权归属于自身,而非为被告所有。法院遂对涉案房产予以解冻,并因未查明其他被告财产线索而中止执行。经原告申请监督,检察院查明被告为达到逃避法院执行的目的,与王某串通伪造证据,通过恶意调解的手段转移财产、隐瞒财产,阻挠法院执行,恶意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

陈育炽律师团队意见:虚假诉讼多发于法院审判的执行阶段。虚假诉讼人通过与第三人串通,利用恶意调解、伪造证据、虚假买卖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隐瞒财产线索,造成判决无从执行,严重损害执行申请方的合法权益。对应此种套路,当事方应尽可能在诉讼前掌握被告财产线索,尽快实施诉前保全。如在执行阶段对方有上述虚假诉讼嫌疑,可向检察院提出审判监督申请,并委托专业律师对执行异议主张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进行审查。

甲方串通第三人,以虚假诉讼手段非法谋取乙方赔偿

案例链接:原告广州某出口贸易公司诉被告上海某航运公司承运合同纠纷。原告委托被告承运一批货物至美国交付第三人,约定被告凭指示放货。后口头向被告变更为见正本提单即可放货。运送货物到港后依约放货。后原告否认就放货方式作出过口头变更。因被告未收指示而放货造成原告收不回货款为由,起诉被告侵权。后法院查明出口方(原告)与进口方(第三人)实际控制人为同一自然人。此为通过虚假诉讼诈取承运人赔偿及货运保险公司赔偿的骗局。

陈律师团队意见:对于此种以非法牟取利益为目的的商事诈骗行为,需要企业通过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及审核制度加以规避。在与甲方签订合同时应明确一切合同条款,厘清双方责任。依合同及对方函件办事,避免约定不明造成的纠纷。

为离婚财产分割而作虚假诉讼

案例链接:李某与妻子感情不和,为在以后的离婚当中多分财产,与第三人王某签订虚假的借款协议。王某就此虚假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执行阶段将李某妻子列为共同执行人,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200余万元。后经法院查明李某与第三人王某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不实,此为李某企图以虚假诉讼方式转移、侵吞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恶意行为。

陈律师团队意见:这种虚假诉讼并非个例,在司法审判中出现频率着实不低。就在本年1月17日,为避免此种行为破坏离婚财产分割的公平性,我国最高法出台了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u003C二\u003E》第二十四条的新规定。新规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责任规定以通俗的方式可以解读为:

1.婚姻双方共同签字举债——共同还债;

2.一方单独签字举债,另一方事后追认——共同还债;

3.一方以个人名义借钱用于夫妻双方生活之用——共同还债;

4.一方以个人名义借钱做生意——举证借款用于家庭——举证失败——另一方无需偿还。

在涉及夫妻双方债务之时,可按照《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明确双方责任,避免配偶通过虚假诉讼转移、独占、侵吞双方共同财产。

结语

以上三类虚假诉讼行为只是常见的典型情况,实际上虚假诉讼的类型多种多样,层出不穷,在面对他人运用虚假诉讼侵权的风险时,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以避免自身财产遭遇重大损失。

二、刘丛律师:为卖房虚假诉讼,铤而走险食恶果

债务人提前变卖房产需合理价格,否则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保护债权。

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导致债权无法实现,债权人可申请撤销债务人行为保护债权。

债权人应采取法律措施保护债权,维护权益。

法律分析

如果债务人提前变卖房产,但是以不合理的价格转让,则债权人可以行使其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处分其财产时,对债务人的行为予以否定,并要求恢复原状的一种法律救济手段。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债权。

另外,如果债务人通过放弃债权、无偿转让等方式无偿处分自己的财产,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债权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债务人的该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债权,并确保其能够得到应有的清偿。

总之,如果债务人提前变卖房产,债权人应该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债权。

如果债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拓展延伸

债务人房产变卖前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措施

债务人在变卖房产前需要考虑到一些法律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首先,债务人应该确保房产的所有权合法且清晰,避免出现产权纠纷。

其次,债务人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确保在变卖过程中遵守法律要求,以免引发法律纠纷。

此外,债务人还应该咨询专业的律师,寻求法律意见和建议,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最后,债务人可以考虑与债权人进行协商,寻求债务重组或延期偿还等解决方案,避免变卖房产的必要性。

综上所述,债务人在房产变卖前应该充分了解法律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以保护自身权益。

结语

债务人在变卖房产前应考虑法律风险,债权人可通过撤销权保护自己的债权。

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时,债权人可申请撤销该行为,维护自身权益。

债权人应采取法律措施保护债权,维护权益。

债务人应考虑法律风险,咨询律师,遵守法律规定,与债权人协商解决方案。

债务人应全面了解法律风险,保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三、婚内财产转移的刑事责任探讨

夫妻转移婚内财产不构成犯罪,但属于过错行为,损害当事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在离婚时,若一方转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以侵占另一方财产,可对其减少或不分配共同财产。

法律分析

协助转移婚内财产不是犯罪行为,但属于过错行为,造成当事人损伤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拓展延伸

探讨婚内财产转移的法律规范与司法实践

在探讨婚内财产转移的法律规范与司法实践中,需考虑婚姻关系中的财产权益和法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婚内财产转移行为可能涉及违法行为,如财产侵占、欺诈等。

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双方的财产权益、婚姻关系状况、转移财产的动机和方式等因素,进行判决或裁决。

为确保婚内财产权益的保护,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需要细化、明确相关标准和程序,并加强监督与执行力度。

同时,公众也应加强法律意识,遵守法律规定,以维护婚姻关系中的财产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结语

在探讨婚内财产转移的法律规范与司法实践中,需要综合考虑婚姻关系中的财产权益和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能会受到少分或不分的处理。

然而,协助转移婚内财产虽然不属于犯罪行为,但仍属于过错行为,造成当事人损伤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为确保婚内财产权益的保护,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并加强公众的法律意识,以维护婚姻关系中的财产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四、配偶伪造共同债务应对策略

离婚时,如发现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上述行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分析

在离婚时,如发现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根据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拓展延伸

共同债务纠纷中的配偶欺诈行为及应对策略

在处理共同债务纠纷时,遇到配偶欺诈行为是一种常见情况。

配偶欺诈可能包括虚报债务、伪造文件、隐藏资产等手段。

面对这种情况,应采取以下应对策略。

首先,收集证据,包括银行对账单、财务文件等,以证明配偶的欺诈行为。

其次,寻求法律援助,咨询专业律师,了解法律途径和权益保护措施。

第三,与债权人进行沟通,解释情况并寻求合理解决方案,如分割债务或追究配偶的个人责任。

最后,如有必要,可以通过法庭起诉配偶,维护自身权益。

要记住,处理配偶欺诈行为需要冷静、理性和专业的态度,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发现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对伪造债务方可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配偶欺诈行为,应采取收集证据、咨询专业律师、与债权人沟通并寻求法律途径等策略。

处理配偶欺诈需冷静、理性、专业,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五、债务人提前变卖房产的应对策略

债务人提前变卖房产需合理价格,否则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保护债权。

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导致债权无法实现,债权人可申请撤销债务人行为保护债权。

债权人应采取法律措施保护债权,维护权益。

法律分析

如果债务人提前变卖房产,但是以不合理的价格转让,则债权人可以行使其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处分其财产时,对债务人的行为予以否定,并要求恢复原状的一种法律救济手段。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债权。

另外,如果债务人通过放弃债权、无偿转让等方式无偿处分自己的财产,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债权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债务人的该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债权,并确保其能够得到应有的清偿。

总之,如果债务人提前变卖房产,债权人应该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债权。

如果债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拓展延伸

债务人房产变卖前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措施

债务人在变卖房产前需要考虑到一些法律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首先,债务人应该确保房产的所有权合法且清晰,避免出现产权纠纷。

其次,债务人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确保在变卖过程中遵守法律要求,以免引发法律纠纷。

此外,债务人还应该咨询专业的律师,寻求法律意见和建议,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最后,债务人可以考虑与债权人进行协商,寻求债务重组或延期偿还等解决方案,避免变卖房产的必要性。

综上所述,债务人在房产变卖前应该充分了解法律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以保护自身权益。

结语

债务人在变卖房产前应考虑法律风险,债权人可通过撤销权保护自己的债权。

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时,债权人可申请撤销该行为,维护自身权益。

债权人应采取法律措施保护债权,维护权益。

债务人应考虑法律风险,咨询律师,遵守法律规定,与债权人协商解决方案。

债务人应全面了解法律风险,保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六、法院调解以房抵债合法吗

在当前国家「房住不炒」的政策背景下,楼市的限购、限售越来越严格了,可总有人心存侥幸,想用各种各样的花招走捷径,绕过限购政策。

今天我们就来讲讲其中一种典型的走捷径方式:

通过虚假诉讼规避国家政策。

一、案例回顾

房主小黄想卖房套现,可是自己的房子是经济适用房,因未满政策规定的上市交易年限,还不能出售。

朋友小高出主意,利用司法拍卖程序来规避政策限制,实现小黄卖房的目的。

朋友小高与房主小黄一起伪造《房屋装修合同》,小高以「装修队」的名义,到法院告小黄拒不支付装修款,法院组织调解时,小黄对小高当庭陈述的事实一概予以认可,并同意支付装修款,双方拿到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后,朋友小高又以债务人小黄不履行调解书内容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拍卖小黄名下的房产。

如此一来,该房屋便可以通过法院组织的拍卖程序出售,二人商量等拍卖回款后,小高再把钱偷偷转给小黄。

可惜事与愿违,执行过程中,法院审查房屋的实际情况时,发现了其中的「猫腻」,便以二人涉嫌虚假诉讼,移交公安机关刑事立案。

二、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审查后认定二人恶意串通虚构诉讼,构成虚假诉讼罪,最终二人被判刑两年并处罚金。

三、律师说法

1、虚假诉讼的主要认定标准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如本案中小高和小黄通过捏造并不存在的装修款债务纠纷,利用诉讼程序,从而达到规避政策、损害社会公共管理秩序的不法目的。

2、虚假诉讼,也就是俗称的「打假官司」,严重妨害了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破坏社会诚信体系,侵害国家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

参与虚假诉讼的主体不但要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构成刑事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3、司法实践中,涉及房屋限售限购、机动车配置指标调控及以房抵债等领域,都是虚假诉讼高发领域,也是法院、检察机关审查的重点。

4、大家一定要有法律意识、规则意识,不要心存侥幸,企图通过虚假诉讼走捷径绕过限购政策,否则很可能偷鸡不成蚀把米!

四、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虚假诉讼犯罪,是指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提出民事起诉的;

(二)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支付令,申请公示催告的;

(三)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

(四)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债权的;

(五)案外人申请民事再审的;

(六)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七)案外人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债权人在民事执行过程中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

(八)以其他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的。

第五条:

对于下列虚假诉讼犯罪易发的民事案件类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予以重点关注:

(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二)涉及房屋限购、机动车配置指标调控的以物抵债案件;

(三)以离婚诉讼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

(四)以已经资不抵债或者已经被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

(五)以拆迁区划范围内的自然人为当事人的离婚、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六)公司分立、合并和企业破产纠纷案件;

(七)劳动争议案件;

(八)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九)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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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拆迁虚假诉讼诉求,债务人提前变卖房产的应对策略

内容审核:白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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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12月29日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不合理,差额集中的项目

补偿方案不合理,完整的补偿包括七项:房屋价值、土地使用权、装修与附属物、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各类补助奖励。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构成略有差异,但七项的基本框架一致。逐项核对,缺项就单独提出。

25年12月29日
无证房强拆维权,2026年先做这件事

无证房强拆维权,2026年各地的做法没有变:先看房子的建成年份,再看有没有审批或者缴费凭证,最后看征收方拿出那份认定文书的性质。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

25年12月29日
精英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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