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建波律师,男,北京著名金牌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现为北京市律师协会农业农村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华 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征地拆迁纠纷的认定主要涉及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以及房屋征收过程中的补偿争议。处理这类纠纷,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处理
协商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首先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人民政府处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提请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诉讼解决: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房屋征收补偿争议的处理
补偿协议: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决定:如果双方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强制执行: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总的来说,征地拆迁纠纷的认定与处理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协商、政府处理、诉讼等方式解决。在处理过程中,应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一)征地拆迁纠纷主要原因分析
城镇化建设是工业化和农业产业化的依托和载体,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方向。
就城市建设来说,征地拆迁是关键环节。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农村利益与城市利益、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的矛盾,导致了各种矛盾冲突,从而引发了一些不稳定因素的产生。
1、征收涉及个人利益,有的被征收人没有树立正确的征收观念,违法违规现象普遍存在。
2、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存在法律的空白和盲点。
3、失地农民缺乏社会保障,给社会稳定留下隐患。
4、综合协调和齐抓共管的力度还不够。
5、司法强拆可能存在执行难的问题。
6、当事人寻求法律途径救济的维权意识不够。
7、房屋征收信访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8、媒体的舆论引导失范,持续放大着征地拆迁问题的严重程度
(二)应对征地拆迁纠纷的方式
1、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
2、尽快制订出台有关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的相关政策,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
被征收人的权益在城市土地国有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二元所有制结构下,应该采取权变思维,区别对待,尽快将讨论、制定有关农村房屋征收相关政策法规提上日程。
3、确保实行以土地换保障政策,建立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
更新理念,制定合理的政策,促进失地农民充分就业。
4、加大各部门联动协调力度,促进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整合资源,妥善解决善后矛盾纠纷。
5、司法强拆采取裁执分离制度,以保障征地拆迁的顺利进行。
由法院裁决,行政机关组织实施,法院予以监督。
既解决了法院人员短缺,执行力度不够的问题,又可以避免统一由法院裁决执行而导致的滥权、侵权和腐败等问题。
从而降低司法强拆执行难度。
6、创建经济廉租房制度,尽快解决部分困难被征收居民的居住问题。
7、建立开放型房屋征收程序,落实被征收人的参与权。
公开、透明的征收程序,充分有效的沟通和协调机制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内容。
8、坚持舆论先导,做好房屋征收中的法制宣传工作。
房屋征收中的法制宣传工作,深入开展法制宣传,使群众知法懂法是做好征收工作的基础。
(一)征地拆迁纠纷主要原因分析
城镇化建设是工业化和农业产业化的依托和载体,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方向。
就城市建设来说,征地拆迁是关键环节。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农村利益与城市利益、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的矛盾,导致了各种矛盾冲突,从而引发了一些不稳定因素的产生。
1、征收涉及个人利益,有的被征收人没有树立正确的征收观念,违法违规现象普遍存在。
2、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存在法律的空白和盲点。
3、失地农民缺乏社会保障,给社会稳定留下隐患。
4、综合协调和齐抓共管的力度还不够。
5、司法强拆可能存在执行难的问题。
6、当事人寻求法律途径救济的维权意识不够。
7、房屋征收信访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8、媒体的舆论引导失范,持续放大着征地拆迁问题的严重程度
(二)应对征地拆迁纠纷的方式
1、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
2、尽快制订出台有关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的相关政策,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
被征收人的权益在城市土地国有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二元所有制结构下,应该采取权变思维,区别对待,尽快将讨论、制定有关农村房屋征收相关政策法规提上日程。
3、确保实行以土地换保障政策,建立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
更新理念,制定合理的政策,促进失地农民充分就业。
4、加大各部门联动协调力度,促进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整合资源,妥善解决善后矛盾纠纷。
5、司法强拆采取裁执分离制度,以保障征地拆迁的顺利进行。
由法院裁决,行政机关组织实施,法院予以监督。
既解决了法院人员短缺,执行力度不够的问题,又可以避免统一由法院裁决执行而导致的滥权、侵权和腐败等问题。
从而降低司法强拆执行难度。
6、创建经济廉租房制度,尽快解决部分困难被征收居民的居住问题。
7、建立开放型房屋征收程序,落实被征收人的参与权。
公开、透明的征收程序,充分有效的沟通和协调机制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内容。
8、坚持舆论先导,做好房屋征收中的法制宣传工作。
房屋征收中的法制宣传工作,深入开展法制宣传,使群众知法懂法是做好征收工作的基础。
二、如何正确处理农村征地补偿纠纷
法律处理方式主要有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裁决、民事诉讼、征地补偿协调、裁决等方式,根据个案的不同特点应当启动不同的法律程序。
1、征地纠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2、征地纠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的司法程序。
即通常我们所说的民告官,这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制度。
法律分析:
土地征收补偿纠纷,首先根据纠纷内容区分为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如对于非法占地的行为,从民事角度考虑我们可以起诉民事侵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
对于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如果该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胁迫等手段,则从民事诉讼的角度起诉撤销该协议。
指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
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这是国家为减少、解决征地纠纷而推行的制度。
机制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协调,而是裁决,协调是裁决的前置,未经协调的不能进入裁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一)征地拆迁纠纷主要原因分析
城镇化建设是工业化和农业产业化的依托和载体,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方向。
就城市建设来说,征地拆迁是关键环节。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农村利益与城市利益、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的矛盾,导致了各种矛盾冲突,从而引发了一些不稳定因素的产生。
1、征收涉及个人利益,有的被征收人没有树立正确的征收观念,违法违规现象普遍存在。
2、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存在法律的空白和盲点。
3、失地农民缺乏社会保障,给社会稳定留下隐患。
4、综合协调和齐抓共管的力度还不够。
5、司法强拆可能存在执行难的问题。
6、当事人寻求法律途径救济的维权意识不够。
7、房屋征收信访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8、媒体的舆论引导失范,持续放大着征地拆迁问题的严重程度
(二)应对征地拆迁纠纷的方式
1、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
2、尽快制订出台有关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的相关政策,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
被征收人的权益在城市土地国有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二元所有制结构下,应该采取权变思维,区别对待,尽快将讨论、制定有关农村房屋征收相关政策法规提上日程。
3、确保实行以土地换保障政策,建立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
更新理念,制定合理的政策,促进失地农民充分就业。
4、加大各部门联动协调力度,促进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整合资源,妥善解决善后矛盾纠纷。
5、司法强拆采取裁执分离制度,以保障征地拆迁的顺利进行。
由法院裁决,行政机关组织实施,法院予以监督。
既解决了法院人员短缺,执行力度不够的问题,又可以避免统一由法院裁决执行而导致的滥权、侵权和腐败等问题。
从而降低司法强拆执行难度。
6、创建经济廉租房制度,尽快解决部分困难被征收居民的居住问题。
7、建立开放型房屋征收程序,落实被征收人的参与权。
公开、透明的征收程序,充分有效的沟通和协调机制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内容。
8、坚持舆论先导,做好房屋征收中的法制宣传工作。
房屋征收中的法制宣传工作,深入开展法制宣传,使群众知法懂法是做好征收工作的基础。
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宣传工作不到位、法律法规不健全、补偿方式相对单一、补偿安置标准不够完善等。
解决时应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思想工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拆迁有法可依。
创新补偿模式或安置方式。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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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农村拆迁环节纠纷,征地拆迁纠纷产生的原因及处理方式有哪些?
内容审核:马建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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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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