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对于一件强制执行案件来说,其“结束”的方式有很多种。如果被执行人尚未履行完毕义务,法院却错误地作出结案通知书,导致案件无法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应当如何救济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本文特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一般执行实施案件的六种结案方式
依据《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一条规定,执行案件包括执行实施类案件和执行审查类案件两种。
执行实施类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因申请执行人申请、审判机构移送、受托、提级、指定和依职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可强制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事项予以执行的案件。
执行审查类案件是指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请示、协调以及决定执行管辖权移转等事项的案件。
依据《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除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恢复执行的案件外,其他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以下六种:(1)执行完毕;(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3)终结执行;(4)销案;(5)不予执行;(6)驳回申请。各结案方式及适用情形如下: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与“终结执行”的区别
执行实施类案件常见的结案方式主要是前三种。第一种“执行完毕”方式是最理想的情况,即顺利将执行内容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的实体权利得以实现,其与被执行人在本案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彻底了结”。后两种结案方式存在一定相似之处,特辨析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简称“终本”。“终本”的特点有二:(1)只是暂时中止执行,并不意味着法院此后不再执行这个案件。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仍可恢复执行(法院依职权或申请执行人申请)。(2)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3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但现实情况是,大部分案件被执行人没有充足的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无法执行完毕。对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在6个月法定执行期限内采取各种执行措施都无法执行完毕的案件,法院一般会暂时中止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时再恢复执行,即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二)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与“终本”适用的情形不相同(具体适用情形如上文表格所述),二者法律后果也不同。终结执行是执行程序的非正常结束方式,该种方式是申请执行人(主动或被动)放弃了要求执行法院继续进行执行程序的权利,其特点是:(1)案件终结后本次执行程序即告结束,但若此后具备重新申请执行条件的,可申请恢复执行(仅限于当事人申请)。(2)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即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时效为两年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五百二十条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可否恢复执行
有无时效限制
如何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
执行程序
可
无
当事人申请法院依职权
终结执行
可
有
当事人申请
总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在不结束执行案件的前提下,暂时中止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执行则是结束执行案件,但申请执行人的实体权利尚未实现。
三、法院错误结案的救济途径
在执行过程中,多会出现如下情况:债权人为了尽快实现债权利益,与债务人就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债务人愿意主动履行,但要求债权人撤销执行申请。为此,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法院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此即《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但近日我团队遇到当事人咨询如下一种特殊情况:作为债权人的当事人A与债务人B达执行成和解协议,债务人B要求债权人A撤销执行申请。为此,债权人A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但因其缺少专业法律知识,表述不准确,在申请中使用了“申请……结案”的措辞,执行法院亦未认真审查申请书内容,草率地认定A系申请法院出具结案通知书,遂裁定案件执行完毕,并向A送达了结案通知书。此后,B并未履行和解协议,A再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却被告知案件已执行完毕,无法恢复执行。这种情况下,A要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
上述案例中,A在申请书中表达的意思实际是在不放弃债权的情况下申请法院终结执行程序。执行法院本应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却错误认定案件执行完毕,并作出结案通知书。
面对此种情况,本团队建议当事人A应向执行法院就错误执行行为提起执行异议,申请撤销结案通知书,恢复强制执行。若执行异议被执行法院驳回,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最后,本团队特别提示当事人,作为债权人在执行案件中应避免主动撤销或撤回执行申请,更不要轻易放弃自己的实体权利,否则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第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在执行过程中,如果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裁定,可以依照新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先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不服异议处理意见的,在收到异议裁定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是否听证,由复议法院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法律分析:
在执行过程中,如果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裁定,可以依照新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先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不服异议处理意见的,在收到异议裁定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是否听证,由复议法院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法律分析:
终结执行程序后,如有法定原因可以再次恢复或申请。
因为终止执行并不代表执行完毕,下列情形下可以恢复执行:
1、因受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可申请恢复执行;
2、终结执行后,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全部不履行生效文书义务的,可以恢复执行;
3、重新发现又可执行的财产的;
4、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情形的,经申请可以恢复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在执行过程中,如果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裁定,可以依照新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先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不服异议处理意见的,在收到异议裁定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是否听证,由复议法院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一、对执行裁定不服的救济途径:
1.针对执行措施裁定,以行政复议形式纠正。
2.对执行程序的裁定,小编认为作出这种裁定是法院单方面行为,不涉及裁定的相对人。
如发现确有错误,法院迳行修正即可。
3.对涉及实体的裁定,可建立类似于审判监督程序的执行监督程序。
二、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1.不予受理;
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3.驳回起诉;
4.保全和先予执行;
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9.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三、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程序有:
1.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2.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
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3.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六十五条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
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诉的请求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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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周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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