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行政诉讼法律工作4年,坚持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在拆迁相关领域及群体案件纠纷中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竭尽全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为执业理念。
法律主观:
企业进行 拆迁 的时候,企业为了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可以 委托律师 与政府进行商谈,列出企业因拆迁所造成的损失。 房屋征收 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 诉讼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法律分析:
因为法律没有规定要给多少钱。
法律只是规定了给多少钱的程序。
我们国家全国各地执行着不同的拆迁政策,并没有完全统一。
具体到每个城市,每个区,每个镇,每个村,每个具体的项目,都有不同的标准。
这个标准可以说,有一半是法律,另外一半就是人为因素。
完全依法进行的拆迁几乎没有。
从适用于全国的法律来说,大体上分为这么几类:
1、征收:
依据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拆迁:
依据的是2001年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3、拆违:
依据城乡规划法4、征地:
依据土地管理5、腾退:
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谈判中,谈判的机会可以有很多次,拖延是一种非常有用的时间策略。
对被拆迁人而言,时间几乎没有成本。
相反的对拆迁人而言,时间有巨大的资金成本和机会成本。
所以在拆迁之初的策略是拖延,不与拆迁方进行接触,但是要了解其他拆迁户的进展,作为自己谈判的基础,不能与其他拆迁户的信息脱节。
作为被征收拆迁方千万不要主动去进行谈判,一定要等到对方找到我们的时候来进行,那么什么时候开始谈判合适呢?要谈多少次呢?一般建议谈判在5次左右即可,首次谈判大概在项目刚开始的时候,其实是一个摸底的过程,刚开始我们手里作为谈判的筹码并是很多,要充分了解一下整个项目;
2~4次谈判主要是观察征收拆迁中的动态,此时不仅要了解征收拆迁方,还要了解我们身边的“战友”,最后一次的谈判就可以定局了,一定要把对方逼到迫切的想和你谈的时候再进行,因为项目是有期限的,不能按期限完成可是征收拆迁方最头疼的。
合理的定位是谈判的第一步。
在拆迁谈判中一些过高的补偿要求会被对方认为是“狮子大开口”,会毁灭对方通过谈判解决希望,其结果可能是迫使对方采取“强制拆迁”的极端手段,有时酿成“玉石俱焚”的悲剧。
作为被拆迁户是很难套出拆迁方的底线的,因为不管你自己考虑之后价格降到什么程度,也许比他的底线还是高,也许比他的底线已经低了,你得到的回答永远是一个,不可能,政策是不能变的。
但是,往往在这种你自己反复开价的过程中,他已经掌握了你的底线,这很重要,一方的底线被对方掌握,那谈判就非常的被动。
总之,你不能轻易的告诉拆迁方你的心理价位!一旦说了,不要反复改变。
不可能的,拆迁过一次的话,肯定明确了拆迁责任和给你的拆迁补偿,而且在拆迁补偿已经到位的情况下,不可能再给你补偿第二次的。
除非是第一次虽然签订了拆迁协议,但是拆迁补偿没到位,而后来拆迁方又重新要跟你谈拆迁补偿协议,那才有可能。
法律分析:
建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对方判决拆迁违法,对方没有经过同意,也没有相应的催告期就强拆是违法的。
拆迁不合理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分析:
因为法律没有规定要给多少钱。
法律只是规定了给多少钱的程序。
我们国家全国各地执行着不同的拆迁政策,并没有完全统一。
具体到每个城市,每个区,每个镇,每个村,每个具体的项目,都有不同的标准。
这个标准可以说,有一半是法律,另外一半就是人为因素。
完全依法进行的拆迁几乎没有。
从适用于全国的法律来说,大体上分为这么几类:
1、征收:
依据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拆迁:
依据的是2001年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3、拆违:
依据城乡规划法4、征地:
依据土地管理5、腾退:
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
因为法律没有规定要给多少钱。
法律只是规定了给多少钱的程序。
我们国家全国各地执行着不同的拆迁政策,并没有完全统一。
具体到每个城市,每个区,每个镇,每个村,每个具体的项目,都有不同的标准。
这个标准可以说,有一半是法律,另外一半就是人为因素。
完全依法进行的拆迁几乎没有。
从适用于全国的法律来说,大体上分为这么几类:
1、征收:
依据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拆迁:
依据的是2001年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3、拆违:
依据城乡规划法4、征地:
依据土地管理5、腾退:
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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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商谈房屋拆迁事项,拆迁谈不拢政府一般冷落多久?
内容审核:李佳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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