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处理行政系列案件。从业以来参与办理行政系列案件126多件,多次收到当事人赠送的锦旗、奖牌等。
村干部不可以私自下村民的户口,只有公安机关才可以根据相关规定,注销居民的户口。
一、死亡注销户口需要什么手续
1、申请条件:
公民死亡后,要依法及时履行注销户口手续
2、办理机关:
各地公安机关的户籍派出所。
3、需要提供的资料:
(1)、单位(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信;
(2)、居民户口簿;
(3)、死亡人居民身份证;
(4)、《死亡医学证明》或者司法部门的死亡鉴定书、法院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4、办理程序;
办理死亡户口注销手续比较简单,死者的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上述资料,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二、小孩非法落户注销户口申请
1,按照我国户籍管理的相关规定,违法(虚假)的户口肯定是会被注销的。当事人可以带上身份证户口本要求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重新办理真实的户口。
2,只要是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都有申请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权利。而办理身份证的前提就是要有户籍信息。
3,如果对方拒不办理,您可以向当地的政府信访局(或者市长信箱)反映情况,也可以到当地法院起诉当地有关部门行政不作为,还可以打电话寻求当地新闻媒体的关注。
三、小孩虚假户口怎么办
1、查验户口本、身份证、入伍通知书、法院裁定或在国外定居、加入外国籍证件、证明等相关手续;
2、在办公系统中区分不同情形办理。家庭关系发生变化的,根据申办人意见和原户口本成员确定家庭关系;
3、家庭关系发生变化的,重新打印《居民户口簿》;
4、将加盖了派出所公章的新户口簿交给群众,收回当事人被注销的户口簿、页和居民身份证;对已经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办理参军入伍注销手续时,公安机关不收回其居民身份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法律分析:
有可能,要看具体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章 村名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法律分析:
有可能,要看具体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章 村名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法律分析:
在村民委员会选举过程中,户口不在本村的公民,只要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可以参加选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法律分析:
有可能,要看具体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章 村名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法律分析:
户口不在本村的居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经过向本村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审请,可以参加本村选举。
可以当选为本村的村委会成员,也可以当选为本村的村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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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西安户口诈骗拆迁案例分析,不是本村户口能担任村干部吗?
内容审核:吕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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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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